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建[2010]82号

30.05.2014  03: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供销合作社:


为了做好2011年度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11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2011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持续运营一年以上。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3、会计独立核算,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4、供销合作社或所属全资单位在该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34%。
(二)申报项目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且初次申报的项目本期( 2009 9 21 2010 9 20 ,下同)内的项目投资(支出)发生额达到以下标准:县级供销合作社企业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地市级供销合作社企业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企业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
二、支持方式
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一)对于投资规模大,取得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的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已连续扶持3年贷款贴息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扶持。2011年中央财政贴息时间为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9月20日。对于2010年中央财政已给予贴息扶持、2011年继续申报的项目,2011年中央财政贴息时间为2010年6月21日至2010年9月20日。
(二)对没有取得银行贷款,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按照《“新网工程”以奖代补项目奖励条件》(附件1)对项目承担单位本期申报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公益性服务项目给予一次性支持,对以前年度已取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网点不得重复申报。
(三)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且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量化评价困难,不适合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2011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以财政补助方式支持基础薄弱县域经营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和重点项目,对于以前年度已经享受过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三、支持重点
2011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农药化肥、农机农具、农机用油、种子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等)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包括对现有农资生产流通设施和经营网点进行改造与整合,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农资连锁配送网络。
(二)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批发交易市场以及冷链物流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包括改造农副产品配送中心、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以及冷链物流系统的经营服务设施,提升农副产品配送中心的信息交换、储存保管、分拣配货、货物集散功能,依托农副产品基地,以现代物流配送为手段,构建从基地、加工到市场、配送和终端卖场一条龙的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副产品购销(加工)企业实施“农超对接”。
(三)日用消费品(包括家电电子、烟花爆竹、中医药材、生活办公用品等)经营企业升级改造项目 包括升级改造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和具有配送功能的中心店,改造、新建乡镇连锁店和扩大加盟店,发挥骨干连锁经营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完善城乡结合、上下贯通的县、乡、村三级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
(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形成以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市场集散加工为核心,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为目的,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五)基础薄弱县域经营服务网络建设 按照《供销合作社薄弱与空白县经营服务网络振兴工作方案》(供销经字[2009]46号)和《关于印发2011年县级经营服务网络建设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名单的通知》(供销厅经联字[2010]6号)要求,对薄弱县域经营服务网络恢复与重建予以支持。
(六)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和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农资和农副产品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四、申报流程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要求,上报申报材料。县(市)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级供销合作社)。省级供销合作社初审、汇总后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出具正式文件,对推荐项目的主要特色和支持理由作简要介绍,并对所有上报中央财政项目进行综合排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省内公示),按照“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申报平台)格式打印出《“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综合排序汇总表》(表样见附件2)、《“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表样见附件3)、《“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申报汇总表》(表样见附件4)、《“新网工程”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汇总表》(表样见附件5)和《“新网工程”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表样见附件6),随附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直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由供销总社进行初审、排序后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会同供销总社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于省级财政部门安排“新网工程”专项扶持资金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倾斜。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项目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2011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表样见附件7),由项目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级供销合作社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供销总社直属单位所报表格由供销总社审核、盖章)。
2.申请单位需提供项目本期内实施报告。 实施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和实施该项目的条件;(2)项目的最终目标和分年任务内容;(3)项目本期实施的主要内容和特色;(4)项目本期实际发生的投资(支出)情况(通过申报平台填报《本期项目投资(支出)明细表》);(5)项目本期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基础薄弱县域经营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另需说明薄弱县域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地方政府给予该项目的土地、资金、税收等扶持政策情况)。
3.申请财政贴息的单位,需填报《“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信息表》(表样见附件8),并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4.申请以奖代补的单位,需填报《“新网工程”以奖代补项目信息表》(表样见附件9),公益性以奖代补项目同时按《“新网工程”以奖代补项目奖励条件》(附件1)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申请财政贴息和以奖代补的单位,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支出)确认书(撰写提纲见附件 10 ), 并出具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2名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
6.申报单位2009年度和2010年9月30日财务报表(通过申报平台填报并打印),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7.工商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等相关情况的证明(原件)。
8.申报单位相关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地税、国税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
9.建设工程项目需提供当地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0.申报单位填写的《  “新网工程”项目责任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如网络投资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的批复书等)。
(二)报送财政部的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
2.申报材料按项目装订,同一承担单位申报两个以上的项目,需分别申报。
3. 所有申报正式表格和财务报表必须通过申报平台打印 ,自行制作无效。
4.项目承担单位 上报材料装订顺序 为:(1)封面(按照申报平台规定格式打印);(2)《2011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3)项目实施报告;(4)《“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信息表》(财政贴息项目)和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每份《借款合同》后面附该笔贷款在本期内的分季度利息结算清单,形成一组贷款资料 ,所有这种组的排序要与前面《“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信息表》上的贷款排序一致;(5)《“新网工程”以奖代补项目信息表》(以奖代补项目)与证明材料;(6)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支出)确认书;(7)工商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等相关情况的证明;(8)财务报表;(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5.《  “新网工程”项目责任书》随上述材料 单独 报送。
6.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报送材料真实、可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并取消该单位今后项目申报资格。提供的复印资料要完整、清晰,因资料残缺或模糊产生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负责。
六、申报时间及申报项目数量
请于 2010 12 31 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财政贴息和以奖代补项目数量,省级供销合作社不得超过 15 个( 其中供销合作社全资或控股企业所申报项目数量不少于9个 ,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不得超过 5 个( 其中供销合作社全资或控股企业所申报项目数量不少于3个)。财政补助项目(全部为供销合作社全资或控股企业所申报项目)数量不得超过供销厅经联字[2010]6号文件规定的扶持单位数量。 超过规定申报数量的项目不予受理
省级财政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进,按照项目的规模和质量择优综合排序推荐。要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的扶持重点,集中资金扶龙头企业扶优势项目,将“新网工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整体效益。
 
财政部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业处
邮政编码: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794
供销总社通讯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供销总社财会部预算处
邮政编码:100801
联系电话:010-66050018
传真电话:010—66054300
 
 
附件:
1.《“新网工程”以奖代补项目奖励条件》
2.《“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综合排序汇总表》
3.《“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4.《“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申报汇总表》
5.《“新网工程”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汇总表》
6.《“新网工程”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
7.《2011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
8.《“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信息表》
9.《“新网工程”以奖代补项目信息表》
10.项目投资(支出)确认书(提纲)
    (投资确认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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