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涉黑涉恶线索有奖举报意见 最高可奖励20万

16.09.2018  16:40

  原标题:湖北省公安厅出台涉黑涉恶线索有奖举报意见,最高可奖励20万

  湖北日报讯(记者彭小萍、通讯员彭栋)9月15日,省公安厅出台涉黑涉恶线索有奖举报指导意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群众可对把持基层政权、欺压百姓的“村霸”、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中闹事、欺行霸市的“市霸”“行霸”、操纵经营“黄赌毒”犯罪、暴力讨债、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民间纠纷等黑恶犯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过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由立案单位或线索核查单位相应给予1千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奖励。

  公安机关将对举报线索严格保密,并在查证属实后,按照相关程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

  举报信箱: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181号省公安厅扫黑办,邮编:430070;举报电话:110或027-67122688;网上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湖北省公安厅关于涉黑涉恶线索有奖举报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有奖举报,加大有奖举报力度,广辟线索来源,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湖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受理举报范围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其他类型的黑恶势力。

  二、奖励参考标准

  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由立案单位或线索核查单位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侦查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移送审查起诉的,再奖励人民币3万元至5万元,特别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可奖励20万元。

  (二)以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立案侦查的,奖励人民币1千元至5千元,以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审查起诉的,再奖励人民币5千元至1万元。

  (三)以涉嫌恶势力犯罪团伙立案侦查的,奖励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

  (四)以涉恶类罪名立案侦查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千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至2万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千元至1万元;抓获一般涉黑涉恶团伙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千元至5千元。

  (六)举报线索在侦办特别重大黑恶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奖励金额上不封顶。

  三、奖励原则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一案一奖,不重复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指导意见重复奖励。

  四、举报人权益保护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民群众举报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领奖方式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核准无疑后发放奖金。

  (三)举报人申请银行转账领取奖金,公安机关应当核准后办理。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查证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

  本意见由湖北省公安厅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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