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六部门出台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意见

05.06.2014  19:02

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群体。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我省于1995年建立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按比例就业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盒就业促进制度体系,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践看,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近日,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人社厅、国资委、省残联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劳动保护,改善工作条件。

在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意见》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到2016年,省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地要参照省级的做法,有计划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到各级党政机关就业。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地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残疾人考生实际,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意见》强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保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在媒体上曝光、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