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关键词解读(上)

15.01.2020  17:17

出台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省法院制定《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此类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从严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禁止令、从业禁止等刑罚手段,营造全社会合力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

三项规程 ”:

为发挥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 (试行)》。

打击涉校违法犯罪 通告 :

2019年6月1日,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发布《关于维护校园安全严厉打击侵害校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的通告》,严正警告涉校违法犯罪,呼吁实施侵害校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投案自首,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

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机制,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湖北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指导意见》,确定在黄石市城区、鄂州市城区、宜昌市城区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并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工作协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统一执法标准,形成工作合力。 

两个一站式

是指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2019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意见,要求全国法院推动形成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加快建设立体化集约化信息化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打造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

咸宁市人民调解中心:

为创新发展新时代 “枫桥经验”,努力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之外,咸宁市在全省率先建成 “党委领导、政府支持、部门主导、司法管理、法院对接”的人民调解中心。该中心集合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医患纠纷、金融消费、校园纠纷等11家市级调解组织,进驻了咸宁中院及咸安区法院法官工作室、市仲裁委、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保险理赔工作室,通过统一受理窗口、共享调解场所、融合调解力量、集约管理人员,为群众提供“一站式”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构建 法院 + 工会 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

省法院联合省总工会在全省构建 “法院+工会” 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要求在法院设立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在工会设立调解和法律援助工作室,由工会甄选律师、调解员驻点值班,共同开展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和判后释法答疑工作;完善恶意欠薪、群体性纠纷等案件的应对联动机制,对工会组织主持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依法予以司法确认,推动将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指导目录,由全省各级工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诉调对接工作室律师值班、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等经费补助。 

审理涉扶贫领域案件指导意见:

为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省法院制定 《关于依法审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的十条意见》,要求依法从严惩处扶贫领域的贪污、 挪用等职务犯罪,从严打击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欺压残害百姓的农村黑恶势力,严惩侵害农村贫困户和留守儿童、妇女、孤寡老人合法权益犯罪,妥善审理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审理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权等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为精准脱贫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确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发布 《通知》,确定我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执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最严入罪标准,彰显了我省法院对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联合行政执法部门构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

为落实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形成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省法院联合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推动建立跨部门的大案要案通报、信息共享、协作配合以及沟通联络四项工作机制,协作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签署《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共同担当起保护洞庭湖生态环境的重大责任,省法院与湖南高院共同签订《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建立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协调解决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大事项,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整体水平,促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高质量发展。

会同省工商联出台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省法院会同省工商联出台措施,要求全省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并与各级工商联加强常态化联络沟通,构建涉企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联合开展法制宣传,吸收民营企业人员参与审判,推动形成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陈群安 李珮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