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召开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新闻发布会

08.01.2020  18:00

2020年1月8日上午,  省法院召开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忠斌通报有关情况并发布3个典型案例。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1日主持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湖北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措施》《关于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推进优化湖北营商环境建设十条意见》《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文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据介绍,在立案阶段,有针对性引导民营企业选择先行调解、和解、速裁、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以及督促程序等更为合适且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保全阶段,要根据案件性质、事实以及可预见的裁判结果,协调申请人与民营企业合理确定被保全财产的范围、种类、数量、金额、期限以及保全方式等,尽量采取“活封”“活扣”措施使被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财产价值。严禁超标的查封民营企业财产。在执行阶段,在涉企刑事案件财产执行中,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不得随意扩大或任意牵连。在涉企民事案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的案件,一律依法限期执结。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保全财产市场价值。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或者依法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方法,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据介绍,民商事审判要妥善审理融资纠纷案件,严格规制高利借贷和高利转贷行为,努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贵问题。要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和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行政审判要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为企业发展营造公正和谐的政务环境。对因民营企业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员工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问题引发的涉企行政争议,尽量采取协调方式处理,维护和谐政商关系。在刑事审判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不规范行为,要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发布会后,记者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采访了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群星,他表示,“人民法院对涉及企业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并不意味着司法可以不执行法律或者在执行法律中具有可变性,而是表明通过经济影响评估,采取符合企业生存现状和发展要求、社会震荡最小和社会损耗最低的公平理性的司法措施更为必要。它既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善意司法营造更好发展环境的具体体现,必将对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起到司法保障、引领和促进作用。

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杨志斌、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李小丹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法院宣传处处长程勇主持发布会。



 

  责任编辑:程勇 李珮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