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

11.03.2016  20:56

鄂土资规〔2016〕2号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责任清单

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服务,不断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有力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同时,也存在矿业权政务服务流程复杂、环节多、时间长等突出问题。为全面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5〕60号)文件精神,最大限度发挥  “一张图管矿”系统效用,积极推进“智慧国土·国土资源云”建设和“互联网+矿业权政务服务”;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履职尽责,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现就严格执行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省、市、县三级矿业权政务服务责任清单

省级矿业权报件由申请人先向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经县、市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省厅。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受理矿业权报件,规划处、耕保处、矿管处、资源处、地勘处、环境处、基金中心并联审查,矿管处综合汇总。县、市级国土资源局及省厅相关处室(单位)要相互联动,主动强化履职尽责的能力。要严格执行省级矿业权政务服务责任清单(附件1),将矿业权审查责任落实到各个具体人员和具体岗位。县、市级国土资源局及省厅相关处室(单位)在审查省级矿业权报件中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充分运用“一张图管矿”系统进行计算机网上综合审查,着重做好计算机网上综合审查结果复核及文件内容审核等人工审查工作。

二、优化矿业权政务服务流程

(一)完善电子政务系统。在厅电子政务矿业权政务服务流程中,增加行政审批办公室补正资料环节,增设处室(单位)复核意见选择项,使处室(单位)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最大限度地压缩时间,提高政务服务效能(附件2)

(二)启用矿业权新版报盘软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全省各级矿业权申请试用新版的矿业权报盘软件制作电子报件(下载和更新地址: http://www.hblr.gov.cn/info/iIndex.jsp?cat_id=11237 ),按照《湖北省矿业权报件申报手册》(厅门户网站“办事指南”、“通知公告”栏目主动公开)制作纸质报件,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矿政管理信息化系统(一张图管矿)工作要求的通知》(鄂土资办函〔2014〕93号)等文件要求,先使用电子政务系统和“一张图管矿”系统审查电子报件后,再在纸质报件上签署意见、盖章,不得要求矿业权人办理完毕纸质报件并经市(州)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和盖章后,再回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报电子报件。报国土资源部矿业权报件暂不进行三级交换电子报件。

(三)完善矿业权配号管理。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应进一步规范省级矿业权政务服务初审工作。对省级矿业权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要件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不得拒绝受理、上报,不得擅自增加前置要件,不得越权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更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申请人自行退件。矿业权人自收到价款缴纳通知30个工作日内,没有按规定足额缴清价款,省厅将撤销矿业权配号,该矿业权申请按不予许可办理。

三、简并国土资源相关论证报告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5〕60号),将省、市、县三级发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合并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需要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的矿业权人或国土资源部门,可自行编制或委托他人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内容应包括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三大板块,分别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要求编制。编制后,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将“采矿权及其转让审批”中子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修改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审查”),审查专家应参照现有审查标准(大纲)提出评审意见(编制基本原则及评审程序见附件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在申请矿业权登记时,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及其评审、审查意见作为报件组成部分,一并上报有发证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矿泉水等矿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从简编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湖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公示服务系统”专栏(网上地址:(网上地址:http://119.97.204.198:8001/hbnjweb/MainPage.aspx)公示公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及评审、审查意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取消部分审批或备案核准事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附件5)精神和省政府制定的权力及责任清单的要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省级登记发证探矿权矿产资源勘查设计(含年度工作总结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简称勘查设计)审查备案、全省各级登记发证采矿权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合并到采矿权及其转让审批的子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修改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审查”)、全省各级登记发证采矿权抵押备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取消部分审批或备案核准后监管清单见附件4)

五、压缩矿业权政务服务时限

除省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外,省国土资源厅对受理的矿业权申请登记政务服务事项,其省级审查时限一律由规定的40日缩减为19个工作日;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初审时限分别为10个工作日和11个工作日。材料补正、听证、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政务服务时限。

六、加强矿业权管理信息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矿业权信息公开工作力度,以公开促效能、以公开促廉洁。

(一)完善矿业权登记信息公开制度。新立矿业权实时公开;每月矿业权登记情况在厅门户网站上定期公开。公开内容增加采矿权生产规模、矿区面积及探矿权勘查单位、勘查面积等。对矿业权出让、转让等行政审批敏感事项进行全程公开、公示。在加强对矿业权出让、转让过程监管的同时,积极实现将矿业权出让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在国土资源部及省、市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上对矿业权出让转让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公示。

(二)坚持过期项目注销公示和即将到期项目预警公开制度。采用网上公示和送达通知书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公示预警,维护矿业权人的知情权,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业权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超期申报的,应当由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超期申请的说明。申报时限以县级国土资源局电子报件受理日期算起。

七、加强履职尽责,提升政务服务和监管效能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责任清单,强化履职尽责,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着力提升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对不按规定受理申请、擅自增加前置条件、不按时限审查上报、不按规范交换报件的,将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6号),按照履职尽责的要求,予以通报和追责。

开展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公示制度,积极探索事中、事后严格监管和严格问责追责制度。事中按年按比例进行抽查,每年不低于5%,确保凡举报必查,并按期公示公开;事后建立日常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制度、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和信用分级监管制度,大力推进新常态下依法管矿、诚信办矿。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级发证的矿业权政务服务流程、程序进行优化、简化,结合自身特点,细化明确矿业权审查责任,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起试行,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 1. 省级矿业权政务服务责任清单

                        2. 厅电子政务资料补正及意见复核操作说明

          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基本原则及评审程序

4.取消部分审批或备案核准后监管清单

5.《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