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立法规定生态公益林不得流转 自12月1日起施行

26.09.2014  11:28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9月25日表决通过《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条例明确规定生态公益林不得流转,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条例规定,生态公益林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转以及权属不清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在生态公益林所在区域设立标牌,标明四至边界、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此外,条例还规定,依法允许流转的森林资源,流入方不得从事开矿、采石、采砂、取土等毁林行为,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限期补种毁林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林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翟兴波、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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