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贯彻落实《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依法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04.02.2016  10:08

  湖北日报讯  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彭军
  1月8日,省长王国生签署第385号省政府令,发布《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政部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依法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助力添彩。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
  湖北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省份,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十二五”期间,全省平均每年有20万人左右需要转移安置。因灾倒房2万多间,受灾人口近2000万人,其中有200多万受灾群众需要政府救济。未来,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自然灾害将更具有突发性、多发性和复杂性。为了从制度层面解决好这些问题,更好地适应当前自然灾害救助形势发展的需要,省政府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借鉴外省好的做法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办法》体现湖北特色,从法律上肯定了我省灾害救助工作多年来形成的工作原则、制度、方法,使灾害救助工作进入依法行政的历史发展新阶段。《办法》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的立法宗旨贯穿于救助准备、应急救助、过渡性安置、灾后救助的全过程,集中体现和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要求,必将有力促进五大发展理念、以人为本要求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办法》明确了灾害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明确了民政部门负责灾害救助工作,明确了民政部门在灾害救助准备、预警响应、应急响应机制和受灾人员灾后生活救助、救助款物监管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将有力促进民政部门更好地履行灾害救助职能,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
  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已步入新常态,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也迈入了新常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需要我们进一步认识和把握。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关键阶段,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政治责任更加重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脱贫攻坚是一项重大的政治责任。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防止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每当大的自然灾害发生,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都第一时间对救灾工作做出指示和批示,各级领导都亲临一线指挥抗灾救灾,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减少灾害损失。实践证明,只有做好救灾减灾工作,灾区群众才能安居乐业,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民政工作才能更好地体现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的职责。二是极端天气事件明显增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我省各类灾害的突发性、反常性、难以预见性已日显突出,区域性极端暴雨、强对流和山体滑坡、大范围低温雨雪灾害的危害呈加重趋势。面对灾害发生的新趋势,未雨绸缪,高效及时应对,把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把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到位,对于民政部门是一个严峻考验。三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任务更加繁重。长期以来,救灾工作的重点在农村,救灾处一度被称为“农救处”。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的人口、财富、建筑向城市高度聚集,一方面农村救灾减灾的任务没有减轻,另一方面城市救灾减灾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四是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科学运作、规范管理的压力更大。救灾行动是否及时、救灾决策是否科学、款物发放是否公正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媒体议论的热点,成为追责问责的重要内容。面对这样的新形势,我们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解决救灾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履行好各级党委、政府交给我们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任务。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贯彻实施《办法》工作力度。《办法》对灾害救助的综合协调体制机制、灾害预防、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款物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地要在正确理解、全面贯彻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推进以下几项工作。(一)完善综合协调体制机制。近些年各地陆续组建了减灾委,但总体看发挥作用不够明显,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依然靠民政部门单打独斗。各地要按照《办法》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以及各级民政部门的职责规定,着力推进各级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的建设,强化综合协调和应急指挥职能,建立和完善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灾情评估、款物调拨等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要用好减灾委这个平台,对一些难点问题通过减灾委会议来解决。要树立全局意识,对一些问题要有战略思考,要当好政府领导尤其是减灾委主任的参谋,针对各地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适时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要完善减灾委运行工作机制,要通过机制制度来激发内生动力。要加强与减灾委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多听取他们的意见。要发挥好专家委的作用,既要发挥他们在减灾技术咨询、灾情分析评估的作用,也要通过他们多为减灾救灾工作鼓与呼、献计献策,以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工作。防灾减灾是灾前采取的措施,救灾是事后实施的手段,两者既有区别,又统一于同一过程,必须在相互结合中实现工作的整体推进。近年来,全省的防灾减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按照《办法》提出的全面增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今后要重点从三个方面力争使防灾减灾工作再上新台阶。一是科学编制综合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情况,以政府或者减灾委的名义编制好“十三五”防灾减灾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合理建设“十三五”防灾减灾基础工程,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二是创新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方式。各地要在组织好传统的“5.12防灾减灾日”集中宣传活动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卫生、文化、消防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平台和避灾场所建设,逐步建立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合作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要定期组织开展灾害救助预案演练,着力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性演练,不断提高协同应对灾害的能力。三是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要进一步加大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力度,积极推动省、市、县“三级联创”工作格局的形成。各地要制定本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和管理办法,在提高示范社区的精细化、标准化水平上下功夫,高质量完成全国和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任务。
  (三)全力做好突发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灾害应急救助是减灾救灾工作的核心,任何时候都必须把灾害应急救助摆在首要位置。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坚持“未灾先防、闻灾先动、有灾先救”的理念,及时、高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自然灾害,切实保障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一是进一步完善灾害预警工作机制。各地要强化汛期和汛期以外重大灾害发生期间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及时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续报和核报工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要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风险警告、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救助工作动态、自然灾害损失等情况。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动态等情况。二是切实做好应急救助。应急救助事关受灾群众安危冷暖,是救灾工作中最急迫、最重要的环节。灾情一旦发生,不管什么时间、路途有多远,民政干部都要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查看灾情,对需救助的受灾群众要尽快落实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救助措施。对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救助工作,及时足额把救灾款物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要进一步完善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建立健全灾后过渡性安置制度,细化过渡性安置的对象确认、安置形式、支持措施等内容。三是全面落实灾后救助政策。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和冬春生活救助,是各级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在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安全度荒、维护灾区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各地要按照《办法》规定,制定灾后救助、恢复重建规划和计划,组织提供资金、物资、技术、人力等资源,有序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采取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搬迁、避险搬迁、对口援建、帮工帮料等措施予以重点帮扶。探索建立重大灾害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居民收入水平和现有减灾救灾政策,由政府给予居民适当的保险费补贴。
  (四)加强救灾资金精细化管理。加强救灾资金精细化管理是确保救灾政策落实的关键。各地要积极探索自然灾害救助项目标准化、救助对象评定程序化、救助结果公开透明化的具体措施,要着重从三个方面加强救灾资金监管。一是规范申报审批程序。规范灾害救助的工作程序,完善救灾捐赠工作规程,强化民主评议机制,全面推行灾害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方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实行专账核算、专款(物)专用,不得平均发放和优亲厚友,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款物使用范围。强化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的公开公示。受灾地区村(居)民委员会要通过村(居)务公开等方式,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捐赠)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并建立台账予以存档。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把救灾资金的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经常性检查与专项督查结合起来,要协调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工作组,重点检查资金发放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无偿使用,是否履行了“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公示,是否真正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发现问题要迅速督促整改。三是加强跟踪问效。各地要逐步建立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全程监管机制,要对下拨的每一笔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使用评估机制,定期进行考核通报,严责追责问责,切实建立起对救灾款物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能力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管长远的工作,加强能力建设是贯彻落实《办法》,做好新时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是要积极推进现代科技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运用。各地要加强应急通信、应急决策、应急调度能力建设,利用公用通信网络资源和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现灾情、决策、指挥、物资调运等各类信息的及时发送与传递,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科技含量,实现与省民政厅、与本地各涉灾部门的协同与资源共享,形成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
  二是要提升救灾物资储备能力。省民政厅将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建设规划,各地要根据省确定的储备库建设规划,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设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本地自然灾害风险,按照便利、经济的原则协商购物超市或仓储,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配置必要的应急物资。
  三是要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统筹规划,加强“三支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减灾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减灾救灾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减灾应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二是要加强减灾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决策咨讯和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减灾应急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三是要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灾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分析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