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自然灾害救助的法治保障

04.02.2016  10:08
  湖北日报讯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杜群
  即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全面,体现了地方特色,将为规范我省自然灾害救助政府行为、建立统一的全社会自然灾害救助体系以及保障湖北省受灾民众的利益和福利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据和法律保障。
  《办法》调整范围比较全面。《办法》涵盖灾害预防、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自然灾害全过程的管理和救助,并且在各个阶段都提出了有效减灾和防灾的制度和措施。例如,在灾害预防方面,《办法》要求实现全方位、全天候、多主体的灾害预防。在应急救助方面,不仅要求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力量”要及时有效的进行救灾抢救、救助和物资保障,还要求以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其他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力量”要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人道主义救援和心理疏导等。救助的对象,不仅包括直接受灾人员,还包括对受灾人员亲属。
  《办法》体现了政府责无旁贷的主体责任。《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减灾委员会是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规定了自然灾害救助的区域行政首长负责制。《办法》要求人民政府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以应对紧急灾害救助和灾后救助。依据《办法》,省级政府制定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建设规划,确定储备物资种类、规模,市、县级政府具体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灾民在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恢复重建等方面的救助物资,由政府从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中无偿调配使用。《办法》弘扬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道德风尚。《办法》要求有关的社会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分工协作,积极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比如,要求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其他公募基金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要求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生应急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公益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和志愿服务并开展灾害防范、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活动。《办法》贯彻了科学防灾减灾的原则。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异常性、难以预见性等特点,建立在自然灾害风险预测、预防和评估等科技信息管理和科学决策基础上的减灾防灾是必不可少的。《办法》要求建立科学实用的自然灾害预防、预警、监测、评估体系,建立实时监测预警自然灾害,探索建立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防灾减灾专业队伍建设等科学防灾减灾的制度和措施。此外,科学防灾减灾还要与生态环境保护相衔接,确定了自然灾害救助要与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并要求在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建设、自然灾害预防、预警、监测、评估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