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等九部门联合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13.04.2016  10:26

  记者昨悉,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全省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节地生态安葬,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骨灰堂存放、壁葬、树葬、草坪葬、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意见》指出,湖北省节地生态安葬尚处于起步阶段,安葬率不高,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部分地区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墓位面积超标、过度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问题较为突出,迫切需要加以解决。

  面对人多地少、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意见》强调,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稳妥推广节地生态葬法,不断提升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到“十三五”末,全省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大幅提升,各市州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新建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公益性墓区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现有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公益性墓区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10%。新建殡葬项目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生态安葬奖补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治理,厚养薄葬、节地生态、保护环境、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 (记者杨麟、通讯员彭文洁、胡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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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意见解读

    省民政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这项殡葬改革如何稳妥推进,惠及百姓?昨日本报邀请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彭文洁进行了解读。

    彭文洁介绍,湖北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引导、创新发展,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提供优质人文安葬服务,加强政策激励引导,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如何稳妥有序地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彭文洁介绍,《意见》提出在火葬区,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推广骨灰撒散、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葬式,使用可降解骨灰盒(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双人合葬墓、家庭成员合葬墓等葬式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鼓励建造占地面积低于0.5平方米的墓位,不立碑或采用卧式碑,采用立式碑的,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

    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安葬单人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倡导尽量减少地面硬化面积,鼓励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

    为了培育节地生态葬新风尚,《意见》还明确要求,各地要提高节地生态安葬供给能力,要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1个县(市、区)范围内,只允许建1处经营性公墓,现有经营性公墓能满足当地常住人口5年以上安葬需求的,省民政厅将不受理其新建(扩建)的申请。

    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是否是一种硬性要求?彭文洁解释,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不是对广大群众作出硬性要求,而是通过采取鼓励和引导的方式,让群众逐步接受新理念,进而理解、支持和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激励举措,包括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奖补制度,把不占或少占地的生态葬式葬法纳入奖补范围;积极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等。(记者 佘惠 通讯员 胡晋)

 

(责任编辑: 肖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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