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6.07.2017  00:51

  2016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北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形成了《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和《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并于2017年4月14日向我省进行了反馈和移交。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意见,省委、省政府诚恳接受,照单全收,直面问题,深刻反思,坚决整改。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以对中央负责、向中央看齐的态度,把抓好《反馈意见》整改和《问题清单》调查处理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举全省之力,按照“一条也不含糊、一件也不耽误”的工作要求,以鲜明的态度、果断的措施、严格的标准,不折不扣抓好整改,切实做到全整改、真整改、实整改。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长江大保护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切实抓好《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努力实现生态环境总体改善,环境监管成效显著提高,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环境质量与湖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湖北贡献。

  二、整改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反馈问题的严肃性、严重性和整改任务的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整改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系统、本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要坚持管地方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意见,要做到坚决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

  (二)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理。对《反馈意见》的4个方面18项84个整改任务(其中,督察反馈指出的3个方面问题具体分解为14项65个整改任务,督察反馈提出的1个方面意见建议具体分解为4项19个整改任务)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件明确整改责任,逐一整改销号。坚持实事求是,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长期坚持;对需要阶段推进的,立即着手、限时整改,稳步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对需要长期整治的,按照整改方案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持续发力推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障整改工作有力有效开展,确保实效。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8个案件线索,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三)坚持标本兼治,完善机制。针对区域性、流域性以及具有共性特征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查找薄弱环节。重点围绕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水资源过度开发、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科学有效的整改措施,做到标本兼治、点面结合、系统发力。同时,立足长远,不断建立与完善生态文明建设、长江大保护、产业结构调整、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湖泊保护等方面的长效机制。

  (四)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坚持把督察整改工作与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湖北经济转型升级、大力推进长江大保护和绿色发展等工作结合起来,与湖北省“十三五”及各项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重点项目、重要治理工程结合起来,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以督察整改推动工作,以工作成效检验整改成效,运用和巩固好督察成果。

  三、主要目标

  (一)紧盯问题整改,确保任务逐一销号。精准对标整改要求,逐条抓好整改落实,把“五严”(整改目标从严,整改措施从严,责任传导从严,整改销号从严,督办问责从严)和“五个决不放过”(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决不放过,问题没有解决决不放过,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决不放过,问责不到位决不放过,群众不满意决不放过)的要求贯彻督察整改的全过程,确保问题不遗不漏、任务清晰明确、措施有的放矢、结果高质高效。

  (二)紧盯目标任务,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到2017年底,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全省优良天数比例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目标任务要求;全省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1.5%以上,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7.9%以内。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系统稳定性持续增强,环境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全省优良天数比例等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全省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8.6%以上,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6.1%以内;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达到86.9%以上;长江干流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70%;城市、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35%;森林覆盖率达到4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

  (三)紧盯建章立制,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结合督察整改工作,举一反三,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坚决实行最严密的法治、最严格的制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努力构建各级党委、政府统领全局,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环保大格局,不断提升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四、主要措施

  认真对照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提出的4个方面18项84个整改任务,制定《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详见附件),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领衔督办省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督导单位、整改时限。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

  1.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视察湖北时提出的“四个着力”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进一步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着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不断取得新成效。

  2.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各级职能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切实推动整改。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市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县、乡级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3.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终身追究。强化绿色发展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完善政绩考核体系,显著增加生态环境考核指标权重,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实绩作为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等进行责任追究。

  4.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省级及地方各级政府逐年扩大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模,不断提高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的政策支持和补贴比例。结合环境保护费税改革,将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运行经费和能力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保建设。

  (二)坚定不移抓好长江经济带大保护

  1.强化规划引领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严格落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出台《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2.加强生态空间管控。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空间管制要求,将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作为容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完善空间准入、产业准入和环境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准入标准,推动沿江产业调整优化。科学划定岸线功能分区边界,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严控在长江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

  3.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违规建设项目和违法活动,加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全面开展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清理整治工作。按照“一个饮用水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4.深入推进非法码头、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深入推进长江干线非法码头、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防控力度,坚决防止问题回弹。在巩固“取缔一批”非法码头成果的基础上,抓紧推进“规范一批”“提升一批”,坚持“专项整治、疏堵结合”,对砂石集并中心统一规划和建设。全面推进岸线修复工作,加快港口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加强沿江排污口整治与监管,依法取缔非法排污口。

  (三)坚持不懈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1.优化产业结构。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清洁生产,建立绿色循环低碳的产业体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不再审批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坚持用市场办法、法治办法倒逼过剩产能退出市场,在2016年提前和超额完成国家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打击“地条钢”专项行动,确保2017年6月底前依法依规全面彻底取缔“地条钢”企业,煤炭生产企业两年内全部关闭。推进产业转型提质,分级组织实施城区重化企业搬迁改造、骨干企业等量(减量)置换兼并改造、化工园区搬迁改造等重大技改项目,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提升质量和效益。加快培育和形成一批创新发展的电子信息、汽车(含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先导区、集聚区,支撑转型升级。

  2.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控制煤炭消费,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有序建设一批清洁高效的大型燃煤火电项目,在热负荷集中地区加快建设热电联产及供热管网项目。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淘汰关停不达标的小型燃煤发电机组。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积极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2017年全省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60万千瓦,新增风电装机容量60万千瓦,到2020年,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600万千瓦左右。

  3.强化源头管控。全面推进湖北长江经济带、汉江生态经济带流域开发利用规划环评,加快完成全省工业园区及港口规划环评,加强规划环评的事中事后监督评估,完善区域限批机制。严格环境准入,严格落实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限制建设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和简单重复项目。制定《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到2020年,全省重化工业增加值占整个工业增加值比重与2015年相比下降5个百分点左右。

  (四)举全省之力抓好水资源保护

  1.加强重点流域环境管理。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汉江中下游沿线的县(市、区)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认真落实国家重点流域、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确保“一库清水永续北送”。编制实施水体达标方案。强化对主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管。2017年底前全面建成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制体系,覆盖到全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1232条河流和列入省政府保护名录的755个湖泊。2019年,实现全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加强沿江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2.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强化规划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约束与引领作用,充分做好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论证。严格控制新建水库工程建设,优化区域水资源配置格局,按要求下泄生态流量,保护并修复河道生态,确保水资源合理开发。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原则上限制建设以单一发电为目的的跨流域调水或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对生态敏感区、重点保护区内电站进行生态改造,对确实无法进行生态改造且经济效益低下的电站执行逐步关停退出机制。全面清理违规涵闸坝站,建立涵闸坝站管理联动机制,确保水系畅通,统筹上下游水资源利用和排放,落实水污染预防应急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3.切实加强湖泊环境保护。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制定重点湖泊保护规划,划定并严守湖泊生态保护红线,严厉打击侵湖行为,依法规范湖泊开发利用,加强湖泊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大力实施湖泊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提高全省湖泊的优良水体比例。扎实推进湖泊退垸(渔、田)还湖(湿)工作,建立退垸(渔、田)还湖(湿)投入补偿和生态补偿机制。强力实行控源截污,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从源头上加大工业、生活和农业三大污染源的防治力度,全面完成湖泊水产养殖围网拆除工作。加快城中湖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4.全面推进水生态修复。加强河湖、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完整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大力实施河湖连通工程,恢复河湖水系自然连通。落实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加强河湖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建设。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

  (五)突出加大重点问题的整改力度

  1.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保卫战。严格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湖北省实施意见,压实各地、各部门主体责任,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收官战。加快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2018年底前完成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VOCs综合整治。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落实油品配套升级,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省黄标车。深化面源污染治理,进一步强化城市道路、施工工地、煤堆、料堆及裸露地面扬尘治理,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制定出台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应急标准,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巡查督查。

  2.开展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依法严格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审批,对不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高污染企业一律不予审批。全面排查整治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依法落实规划环评工作,加快推进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和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全面清理和整顿园区生产企业,对超标排放的企业或园区一律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的企业,立即予以关闭。加强工业园区环境应急保障和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

  3.持续推进总磷污染治理。加强长江流域总磷污染防治,科学制定产业规划,严格流域磷化工产业环境准入和管理,研究制定总磷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着力削减总磷污染排放,加强对涉磷化工园区、磷石膏堆场排口等周边水体入河口的监控和监测,杜绝或减少总磷超标排放。组织对全省磷化工行业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分流域、区域制定企业限期整治方案,完善环保设施建设及运管措施,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要求,并鼓励企业开展污染深度治理。对长期超标排放或达标无望的企业以及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依法予以关闭淘汰。

  4.强化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从严控制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完善基础信息调查工作,对自然保护区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坚决清理违法违规项目。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典型违法违规问题的排查检查,对问题突出的自然保护区进行通报、约谈和挂牌督办。2020年,省级自然保护区全部完成遥感监测,50%以上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六)严格生态环境执法监管

  1.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权威。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重点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环境保护“两法”衔接,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水平。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2.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率先对火电、造纸、水泥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快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通过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切实强化对工业污染源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超标排放、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加大工业污染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消除环境风险。

  3.加强环境保护督察和“回头看”。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紧盯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不力的问题。按照“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的原则,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的中期督查和后督察,对整改进展缓慢、整改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1.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形成共抓大保护的体制机制。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探索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失责必问责、终身追责的责任机制。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做好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

  2.加快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晰、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保管理体制,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明确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职责,调整市县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构建权威、高效、独立的省级环境监察制度,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建立运转高效顺畅的环保工作机制,推进环境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全省环保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夯实环保能力建设,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提供坚强有力的环境保护体制保障。

  3.加快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加快完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全省生态保护补偿的评价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全面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探索建立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开展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试点。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湖北省委、省政府成立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书记蒋超良,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晓东任组长;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黄楚平,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王艳玲,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于绍良,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梁伟年,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立山,省政府副省长曹广晶任副组长;省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协调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案件查办组、整改督导组和宣传报道组四个专项工作组。各地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统筹协调,迅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责任落实。坚决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保责任体系,严肃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结合本方案制定完善各地、各相关部门具体整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时限,倒排工期,实行挂图作战。各责任单位制定的整改方案报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将作为整改销号和日常监管的依据。对弄虚作假、整改不力、按期完不成整改任务的,各责任单位报备方案将作为追责问责的依据。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8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由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查办,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并按要求征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公开。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的其他问题由各地进行深入调查,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同时,进一步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对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整改的部门或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绝不姑息。

  (四)强化督办落实。实行督察整改工作省领导领衔督办机制。在《整改方案》下发后6个月内,由省领导领衔对湖北省跨流域、区域环境问题和涉及全省宏观性、全局性、系统性的环境保护问题实行督办。建立督察整改工作督办调度机制,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实行月调度、月通报、月督办,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采用清单管理,挂牌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的,将组织专项督察、暗查暗访等,并视情采取通报、约谈、回头看等措施,扎实推进督察整改。

  (五)及时公开信息。建立省级和地方宣传三级联动机制,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全面跟踪各地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督察整改期间,省级电视台新闻栏目每周四安排5-10分钟,专题报道督察整改工作情况;省级党报和政府网站设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栏,每周五公开一次督察整改进展情况,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同时,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持续曝光力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社会组织等参与整改、监督整改。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附件: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附件

   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

  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和湖北省委、省政府督察整改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制定整改任务清单。

  一、关于对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不够的问题

  主要包括思想认识方面、发展导向方面、一些部门和地区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突出、环境质量不容乐观等4项18个整改任务。

  (一)在督察组与省级领导谈话中,不少领导同志反映,湖北省一些地方和部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说得多、做得少,喊的声音大、抓的力度小,重发展轻保护、重速度轻质量的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有的同志反映,这些年全省向湖泊要地、要房的趋势仍未得到遏制,侵占蚕食湖泊的问题仍在发生。有的同志认为,一些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只要投资就批准,片面强调简化审批、限期办理,放松甚至放弃生态环保要求,这给今后保护好生态环境埋下隐患。有的同志甚至认为,湖北的水资源丰富,环境容量大,排点污水不要紧。在督察组下沉督察时,一些地市领导谈到空气污染就说是受周边影响,说到水质下降就埋怨上游污染,提起水环境治理首先想到建引水工程。

  整改目标: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严格履职尽责管理,压实环境保护责任,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

  整改措施: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视察湖北时提出的“四个着力”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进一步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2.将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列入党校主体班课程,并纳入2017年省级专题培训班计划,举办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等专题研讨班;依托湖北干部讲堂,邀请专家就“坚持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展专题讲座;依托湖北干部在线学习平台,加强干部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网络专题培训。

  3.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州和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将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履职尽责项目清单,加强履职尽责跟踪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4.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专题调研督办。加强生态环保指标的过程管理和督办落实,确保全年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的顺利完成,强力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

  5.严格开展考核。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对当年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将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与领导班子的优化调整和干部选拔任用挂钩,与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相结合。

  领衔督办省领导:于绍良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有的地方环境问题突出,但党委一年到头很少研究环境保护工作,2013年至2015年,个别地方党委常委会鲜有环境保护议题,个别地方党委常委会3年间从未研究过环境保护议题。

  整改目标:强化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各级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

  整改措施:

  1.坚决贯彻执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和战略的重要位置,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和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完善督查督办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2.原则上省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市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县、乡级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缓慢,2015年全省重化工业增加值仍占到工业增加值的40%左右,宜昌等地市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不降反升。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统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转型,深入推进《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十五条”,扎实开展“双九双十行动”和“万企万亿技改工程”,不断修复和巩固提升传统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进产业调轻调高调优,优化全省产业结构,到2020年,全省重化工业增加值占整个工业增加值比重与2015年相比下降5个百分点左右。

  整改措施:

  1.以规划为引导,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其增加值占GDP比重由2015年的8.5%提升至2020年的17%;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由2015年的17%提升至2020年的20%。

  2.着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突出绿色转型,推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巩固钢铁行业压减产能成果,分类推进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去产能工作。严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尿素、磷铵等产能过剩行业和重污染产业违规新增产能。对符合政策的结构调整项目必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继续开展电解铝、水泥等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指标监督检查,开展能效对标达标,运用电价政策促进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形成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政策导向和长效机制,引导促进落后产能加快退出。

  3.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37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迅速开展湖北长江经济带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鄂办文〔2016〕34号)等文件,沿江一公里范围内不再新建重化工园区,不再审批新建项目。

  4.积极落实化解过剩产能相关政策,推进产能过剩行业脱困发展。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领衔督办省领导:周先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四)近年来出台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业发展规划均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一些地区仍在违规上马重化工项目,不仅不利于大气环境治理,也为今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发展带来负担。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规划环评的相关要求,全面开展冶金、建材和石化行业规划环评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环评优化发展的作用,科学制定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业在内的行业发展规划。

  整改措施:

  1.依法推进规划环评工作。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省冶金、建材和石化行业“十三五”规划环评审查;2017年7月30日前,修改完善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的全省冶金、建材和石化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2.严控违规新增产能。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政策文件,严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尿素、磷铵等产能过剩行业和重污染产业违规新增产能。对符合政策的结构调整项目必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之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

  3.制订产能置换实施细则。依据国家部委相关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要求,完善修订《湖北省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不折不扣执行产能置换政策标准。2017年6月30日前出台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待工信部出台发布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石化产品产能置换管理办法后,及时制订我省石化产品产能置换的实施细则。

  4.坚定不移去产能。贯彻落实国家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部署,全面开展打击“地条钢”、违法违规新增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全面接受国家检查组的督导检查与验收。落实工信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作要求,制定我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通过完善综合标准实施,严格常态化执法检查,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5.强化监督检查。逐步建立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建设库,2017年6月30日前,公开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的项目库。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督导与检查,确保产能置换公告项目批建一致,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有效抑制违法违规项目建设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五)生态环保执法力量不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倒逼作用不明显。

  整改目标: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顺利推进,环保监测监察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省生态环保执法力量显著增强。

  整改措施:

  1.2017年6月底,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督促市县强化环保执法职责,落实执法人员编制,加强环保执法工作力量;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市、县各级环境执法机构、编制、人员的划转、核定等工作,省、市、县各级环境执法队伍按新机构、新职责、新体制运行。

  2.明确省市县三级环境执法职责,规范和加强全省环境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推进环境执法重心下移,强化属地环境执法。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编办、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六)绿色发展导向不鲜明,2015年对地市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主要经济指标考核权重基本稳定,但生态环境类指标权重却从上年的13%-21%下降到6%-12%。

  整改目标:进一步优化完善政绩考核体系,增加生态环境考核指标权重。

  整改措施:

  提高并保持生态环保考核指标权重。2016年,已将空气质量PM2.5平均浓度和优良天数比例、水环境质量达标率、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单位GDP地耗降低率和耕地保护等生态环境指标的分值从“6%-12%”提高到“10%-17%”;并将人均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增幅、规模以上工业增长速度等总量指标分值从“5%-17%”降低到“2%-9%”。2017年,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考核指标体系,继续保持生态环境类指标较高的考核比重,强化对关乎民生的空气、水、植被和耕地的直接考核,树立绿色发展的鲜明导向。

  领衔督办省领导:于绍良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委组织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七)一些地市考核导向更不合理,环境保护部门本应是守底线、把门槛的职能部门,但荆门、潜江等市却将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列为环境保护部门年度评先评优的“一票否决”项。

  整改目标: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一票否决”事项,指导各地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考核导向。

  整改措施:

  1.督促各地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一票否决”事项的通知》(鄂办文〔2015〕42号)规定,进一步规范“一票否决”事项。督促荆门、潜江等地按照有关程序对招商引资“一票否决”事项进行规范。

  2.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对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的考核,树立正确的考核导向。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荆门市、潜江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荆门市、潜江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八)水利(水务)部门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审批、管理过程中统筹不够,不顾自然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系统环境容量,盲目开发、过度索取,一些河湖生态环境系统性、完整性破坏严重,甚至已造成难以逆转的生态影响。

  整改目标:进一步增强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意识,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理念贯穿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项目审批、行业管理的全过程。

  整改措施:

  1.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面摸清近年来我省水资源数量、质量、开发利用、水生态环境变化情况,推进重要河湖相关治理与保护规划的编制,充分做好水利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充分吸收社会公众与专家意见,使规划体现广大人民群众诉求、体现环境保护的理念。

  2.强化规划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约束与引领作用,充分做好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论证,充分考虑水利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未纳入规划的项目坚决不予实施。

  3.强化生态调度理念。把水库生态调度提升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在水库调度运用中充分考虑生态调度,确保河流生态流量,在确保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的同时更加注重生态安全,在统筹发挥水库综合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工程生态效益。

  4.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原则上限制建设以单一发电为目的的跨流域调水或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对生态敏感区、重点保护区内电站进行生态改造,督促落实下泄生态流量要求,避免下游河段断流脱水,对此类区域内确实无法进行生态改造且经济效益低下的电站执行逐步关停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责任人: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九)江汉平原水网开发利用各自为政,争相建坝建闸,拦污水、引清水,水生态系统碎片化严重。

  整改目标:统筹流域区域水资源利用,建立水资源保护新格局。

  整改措施:

  1.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规范入江入河排污口。

  2.推进生态补水工程、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构建布局合理、生态良好、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体系。

  3.加强河湖水系连通运行管理和优化调度,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科学实施调度,充分发挥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的综合效益。

  4.全面实行河(湖、库)长制,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依法严厉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河流湖泊保护和生态修复。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武汉市、荆州市、荆门市、孝感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武汉市、荆州市、荆门市、孝感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武汉市水务部门对填湖占湖监管不力,甚至将应保护的湖泊水域调整出保护范围,以保护之名行开发之实。

  整改目标:严格遏制填湖占湖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湖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以保护之名行开发之实。

  整改措施:

  1.进一步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实施湖泊保护条例,强化宣教工作,广泛宣传湖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全社会的湖泊保护意识。

  2.保持打击违法填湖高压态势,创新科技手段,全面强化湖泊巡查监管,组织开展违法填湖严打整治专项行动。

  3.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武汉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武汉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一)农业部门对养殖污染治理不力。2012年10月施行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湖泊水域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围栏围网养殖,已围栏围网的须限期拆除。但省农业厅直至2014年6月才部署相关工作,2015年才开始停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导致全省拆围工作推进缓慢,到2015年底非法围栏围网养殖面积仍高达90万亩,给湖泊水环境保护带来巨大压力。

  整改目标:全面拆除围栏围网养殖,全面取缔珍珠养殖,坚决杜绝投肥(粪)养殖。

  整改措施:

  1.按照《关于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的通知》(鄂农发〔2016〕15号)和《关于禁止投肥(粪)养殖和取缔珍珠养殖的通知》要求推进整改工作,成立推进全省湖库拆围工作领导小组和取缔围栏养殖推进渔业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督导工作专班,采取倒排工期、挂图作战、销号管理、定期督导通报的方式,确保如期完成湖库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任务。同时,加强对农业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

  2.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4.3万亩珍珠养殖取缔任务;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121万亩湖库围栏围网养殖拆除和取缔投肥(粪)养殖任务

  (十二)斧头湖管理局大量发放水产养殖证,长期收取水面使用费,斧头湖常年存在大面积非法养殖,2015年水质由Ⅱ类下降为Ⅲ类。

  整改目标:斧头湖管理局收回全部水产养殖证件(共109个),停止收取水面使用费,拆除全部围栏围网养殖,坚决杜绝投肥(粪)养殖。

  整改措施:

  1.2016年9月起,斧头湖管理局已分期分批收回全部水产养殖证件(共109个),已停止收取水面使用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项目已取消),已拆除全部围栏围网养殖,已组织初步验收;沿湖各地正在严厉开展打击投肥(粪)养殖行为。

  2.制定关于斧头湖渔业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明晰责任,各司其职,加强管理。

  3.加强对斧头湖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

  4.加强增殖放流力度,强化生态修复,维护水域环境,保持和提升水质。

  5.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武汉市、咸宁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武汉市、咸宁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产能置换工作不严不实。2015年6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荆州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大元分公司、宜昌市福龙钢铁有限公司两个已使用的淘汰产能指标再次作为咸宁金盛兰钢铁项目产能置换指标来源,弄虚作假;2015年2月,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以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作为产能置换指标来源,审核通过湖北弘润建材有限公司、湖北谷城泰隆水泥有限公司的扩产方案并予以公告。

  整改目标: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修订《湖北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产能置换工作程序,严格审核置换产能指标来源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依法依规推动全省传统产业调整改造和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整改措施:

  1.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市场机制与产业政策引导相结合、严控增量与调整优化存量相结合、淘汰落后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完善政策措施与深化改革创新相结合,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2.严格执行项目准入标准。项目建设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要求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等规范准入条件。

  3.严控违规新增产能。对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实施技术改造的结构调整项目必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之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从严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对违规新增产能行为,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4.建立从严从实的产能置换工作机制。依据国家部委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加快制定《湖北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严肃工作纪律建立产能置换工作的长效机制。2017年6月30日前出台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5.依法依规退出达不到综合标准的产能。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机制,构建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严格实施综合性标准,依法依规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的产能退出市场。

  6.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督察组移交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经信委,荆州市、宜昌市、咸宁市、荆门市、襄阳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经信委,荆州市、宜昌市、咸宁市、荆门市、襄阳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四)2016年,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违反国家及湖北省新建化肥项目需等量或减量替代的要求,在未做产能置换的情况下,为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300万吨/年低品位胶磷矿选矿及深加工和湖北大江集团有限公司20万吨/年工业级磷酸一铵两个项目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文件。

  整改目标:责令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大江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项目新增化肥部分的建设,改进工艺路线,优化产品结构。对今后新建化肥项目履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手续。

  整改措施:

  1.责令湖北大江集团有限公司 20 万吨/年工业级磷酸一铵项目严格执行《工业磷酸二氢铵》(HG/T 4133-2010)标准,生产原材料工业产品,销售到工业品市场;除已建成的5万吨/年工业级磷酸一铵装置外,不再扩建生产规模。

  2.责令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 300 万吨/年低品位胶磷矿选矿及深加工项目改进工艺路线,优化产品结构,加大湿法磷酸精制生产工业级、食品级磷酸的比例,副产品调整为工业磷酸二氢铵,用于发酵剂、营养剂等,不产生磷酸二铵肥料。

  3.责成宜昌市政府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要求,全面梳理产能置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逐一整改到位。

  4.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宜昌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宜昌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五)荆州市为加快项目落地,由荆州区政府出具承诺函,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在建设项目未编制环评报告的情况下出具环评批复。在产能置换时以小充大,将群力金属大元、大仁分公司4台10吨、3台15吨电炉虚报成7台20吨。沙北新区、开发区等中心城区每天近5万吨生活污水长期直排。中央及省级财政累计投资1.9亿元建成的监利、洪湖、江陵三地20座乡镇污水处理厂,因管网配套建设滞后,至今基本无法正常运行。

  整改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优化布局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长效机制,尽快出台湖北省《依法依规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加大城市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力度,确保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整改措施:

  1.荆州市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核实群力金属大元、大仁分公司两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整改,并于2017年5月30日前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2012年以来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环保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项目进行清理,对清查出的类似问题坚决予以纠正。

  2.进一步规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标准和程序。落实工信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作要求,抓紧出台湖北省《依法依规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长效机制。

  3.督促荆州市制定中心城区生活污水管网建设规划,并明确建设、改造、排污口封堵、生活污水处理等工程措施和项目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前完成建设规划和项目清单,2017年年底前,工程开工率达到30%以上。

  4.立即启动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辖区内所有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及提标改造立项及设计等前期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所有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工作,基本实现乡镇生活污水全收集。

  5.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住建厅,荆州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住建厅,荆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六)黄冈市将省政府委托管理的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再次委托给黄梅县代管,客观上造成该跨县域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不力,风电项目违反环评批复占用保护区,工业园区侵占保护区,保护区周边企业偷排、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强化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达到县区一体、管理有序、执法有力,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赢的目标。

  整改措施:

  1.严格依法加强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归口管理单位。对涉及龙感湖自然保护区的体制机制问题、风电项目环保问题、园区建设问题、企业排污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系统研究,实行综合整治、全面整改。

  2.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林业厅,黄冈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林业厅,黄冈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七)仙桃市建成区约50万人口,建成的5座污水处理厂,仅1座能正常运行,大量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到通顺河。全市两座垃圾填埋场中,旧垃圾填埋场约5万立方米渗滤液存放于无防渗措施的池塘;新建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填埋场已积存渗滤液约3万立方米,且防渗膜破损,区域地下水已被严重污染。现场对该填埋场防渗层以下地下水进行采样监测,化学需氧量浓度高达3809毫克/升,氨氮浓度高达1215毫克/升。

  整改目标:加大污水处理厂改造力度,确保城东、城西、仙下河、仙苑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城区污水收集率达到90%以上,城南污水处理厂作为城东污水处理厂尾水强化处理系统,不再直接接纳处理污水。完成垃圾卫生填埋场积存渗滤液安全处置,加强旧垃圾填埋场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快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彻底减轻或消除生活垃圾处置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环境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

  1.责成仙桃市政府制定详细整改方案,加大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力度,加快仙桃工业园等区域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扩大城西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范围,加大城区截污力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规范卫生填埋场环境管理。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新旧垃圾卫生填埋场积存的渗滤液处理处置。委托有资质、有实力、有运营经验的企业对渗滤液处理站运营进行托管,确保尾水达标排放。根据应急需要,新建或加固截洪沟、渗滤液收集池等应急设施,保障坝体安全。在卫生填埋场周边布置地下水监测点,定期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日常监测,密切关注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老填埋场的生态修复工程。

  3.2018年2月底前完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尽快投入运行,从源头上减少垃圾填埋场填埋量,实现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

  4.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仙桃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仙桃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十八)湖北省2014年和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没有达到国家考核要求,2016年虽完成了国家考核目标,但没有一个城市达到国家二级空气质量标准。与2013年相比,2016年主要河流水质总体稳定,但仍有31个地表水省控及以上断面水质下降,占总断面数的14.1%。主要湖库水质2014年、2015年持续下降,2016年基本保持稳定,但符合Ⅰ-Ⅲ类标准的水域比例仍呈下降趋势。

  整改目标: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国家大气环境质量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全省主要河流、湖库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其中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水质断面,到2017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1.5%;斧头湖、长湖等重要湖泊水质明显改善。到2020年,总体达到88.6%,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6.1%以内。

  整改措施:

  1.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强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完成不少于14台火电机组超低排放工程。加大工业领域大气治污减排工作力度,开展大气重点排放行业全面达标行动,加强工业领域VOCs综合治理工作,强力开展燃煤小锅炉专项整治,2017年全省实施大气减排项目不少于400项。加强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省级机动车污染防治监控平台,2017年全省范围基本淘汰黄标车。继续推行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工业烟粉尘以及堆场、料场、矿山等扬尘污染控制,大力整治餐厨油烟。加强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工作,认真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2.深入推进“水十条”重点任务落实。加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畜禽养殖、农业面源及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落实部门责任,推进分头防治措施落实。重点对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专项清查,省级及以上133个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快城中湖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2017年底前武汉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市州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前,其他市州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改造和配套管网建设,强力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武汉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市州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加强养殖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全面完成湖泊水产养殖围网拆除工作。

  领衔督办省领导:曹广晶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环保厅牵头,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政府办公厅、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二、关于水资源过度开发方面的问题

  主要包括水资源过度开发造成水生态系统碎片化、填湖占湖尚未有效遏制、湖泊非法养殖污染突出、部分湖泊水质存在恶化趋势等4项19个整改任务。其中需重点关注的整改任务7个,用★标识。

  ★(十九)湖北省共建成水库6275座,水电站1788座。汉江在流量减少的情况下,仍实施六级梯级开发,干流流速降低,水体自净能力下降,近年来年年发生水华。

  整改目标:将环保理念融入项目建设和运营全过程,恢复和保护河流生态系统,持续改善汉江流域水环境。

  整改措施:

  1.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建水库工程建设,优化区域水资源配置,满足经济社会用水需求。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二五”汉江和江汉运河高等级航道建设方案的批复》(发改基础〔2012〕3043号)要求,在水电站项目核准时,督促项目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2.积极争取国家高度重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及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对我省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尽快启动引江补汉(神农溪)调水工程前期工作。

  3.开展流域生态调度,减轻工程对汉江流域生态影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南水北调办,武汉市、十堰市、襄阳市、荆门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南水北调办,武汉市、十堰市、襄阳市、荆门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三峡库区支流香溪河上游引水式电站分布众多,已导致多处河道断流,水生态破坏严重。

  整改目标:限制电站开发,按要求下泄生态流量,保护并修复河道生态,确保水资源合理开发,持续发展。

  整改措施:

  1.对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新建水电站项目特别是引水式水电站项目,一律停止审批。

  2.通过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的实施,在提高发电效率的同时,必须确保最小下泄流量。

  3.建立河流生态梯级调度机制。对香溪河流域梯级电站的生态泄流进行统一水能资源调度、统一生态流量下泄标准、统一下泄生态流量自动测报远程传输系统、统一上网电价模式和运营管理机制。

  4.积极争取项目对问题河段进行生态修复,在满足河道生态流量的前提下,依靠自然修复或设置深槽、挡水堰等工程修复措施,逐步恢复河流生态系统。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宜昌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宜昌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一)府澴河流域面积仅约1.8万平方公里,建设水库达888座,河流水体“湖泊”化。

  整改目标:恢复和保护府澴河流域生态系统。

  整改措施:

  1.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建水库工程建设,优化区域水资源配置,满足经济社会用水需求。

  2.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完善水库生态基流工程措施,确保河流生态流量,满足生态需求。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孝感市、随州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孝感市、随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二)府河孝感段沿线共有涵闸56座、拦河坝8座,大多未依法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位于孝感的老府河,因上下游被人为闸断,长约19公里的河流已成为一段死水,水质恶化严重。

  整改目标: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尽快完成府河孝感段沿线涵闸、拦河坝环境影响评价问题整改落实,不断改善老府河水质。

  整改措施: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对府河孝感段涵闸、拦河坝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分类提出整改措施;2018年3月底前,对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分类进行整改,完善环保相关手续。

  2.开展老府河环境综合整治。2017年5月31日前,建成并投运应城市赛孚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园区全部生产和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老府河沿线岸坡垃圾清理,完善老府河沿线生活垃圾“村收集镇压缩市转运”工作,防止垃圾入河。2017年10月31日前,全面排查老府河沿线周边畜禽养殖业和河内水产养殖业,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2017年12月30日前,开工建设老府河沿线乡镇污水处理厂,同步开展老府河沿线截污管网建设,实施源头控污。

  3.2018年3月31日前,对老府河坡滩进行全面踏勘,对裸露区域及时进行绿化补种,护堤护坡涵养水源。

  4.加强水利科学调度,在满足河水流动条件的情况下保持老府河河水流动,促进水质改善。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孝感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孝感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按措施时间节点整改落实,长期坚持

  ★(二十三)江汉平原水网密布,但上下游各自为政,建设各类涵闸、水坝上万座,水系长期被人为割断,水资源、水污染纠纷不断。

  整改目标:统筹考虑河湖的蓄泄功能、资源功能、生态功能、环境功能,以提高区域防洪减灾能力、修复改善水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以自然河湖水系、大中型调蓄工程和引排工程为依托,着力构建“布局合理、生态良好,引排得当、循环通畅,蓄泄兼筹、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格局。

  整改措施:

  1.组织对江汉平原各类涵闸泵站进行系统排查,建立涵闸坝站管理台账。对排查出影响水系畅通的涵闸坝站,提出处理意见,实施限期整改。

  2.根据区域水系格局和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特点,建立涵闸坝站管理联动机制,合理有序加强涵闸坝站的调度管理,确保江汉平原水系畅通。

  3.全面实行河(湖、库)长制,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依法严厉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河流湖泊保护和生态修复。

  领衔督办省领导:黄楚平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武汉市、荆州市、荆门市、孝感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武汉市、荆州市、荆门市、孝感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四)2014年孝感汉川市泵站闸、汉川闸开闸,长期积存的高浓度污水排入汉江,导致汉江氨氮浓度超标,武汉市3座水厂停水,影响30多万人饮水安全。

  整改目标:落实水污染预防应急联动机制,协同有序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确保汉江饮用水源安全。

  整改措施:

  1.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做好汉江、汉北河流域水环境监测预警,加强剅闸排水科学调度,统筹抓好饮用水源、防洪排涝、水生态环境三大安全,提升水污染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汉江饮用水水源安全。

  2.开展跨流域综合治理,对汉北河、南支河、北支河上游来水实施有效监管,减小外来污染水体对汉江饮用水水源的影响。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孝感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孝感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五)通顺河流经潜江、仙桃两市,上游潜江段因大量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排,河水污染严重,仙桃市闸断河道以阻断上游污水,导致潜江段污水长期积存。

  整改目标:推进潜江、仙桃、武汉三市协调联动,制定通顺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水质持续改善,2020年底通顺河水质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力争到2022年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

  整改措施:

  1.2017年6月底前制定通顺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要求和时限。潜江市、仙桃市、武汉市根据整治方案,细化年度实施计划,加快整治项目实施,推动水质持续改善。

  2.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潜江经济开发区?竹根滩镇汉南河沿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任务。2017年7月底前仙桃市新材料产业园、食品产业园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2017年12月底完成潜江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企业综合管廊建设并投运。2017年9月底前仙桃城东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扩建工程,外排污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17年10月底前,完成仙桃城西污水处理厂配套收集管网工程,将仙桃工业园等区域污水接入城西污水处理厂处理。2020年底前建设通顺河沿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正常运行。

  3.在通顺河建立四级河长体系,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4.健全通顺河跨区域、部门水环境保护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不定期开展上下游交叉执法、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探索开展通顺河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及时妥善处理跨界水污染纠纷和环境突发事件。

  5.制定通顺河生态调水工作方案,加大调水力度,确保生态基流。

  领衔督办省领导:曹广晶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武汉市、仙桃市、潜江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武汉市、仙桃市、潜江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六)四湖总干渠上百条支渠共两千余座涵闸长期关闭,污染物长期累积,汛期开闸排水时,常常导致下游洪湖水质下降。

  整改目标:推进控污截污,强化沿线涵闸合理有序管理。

  整改措施:

  1.加强水资源调度管理,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研究制定涵闸调度管理方案,统筹上下游水资源利用和排放。

  2.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控制规划,积极开展“两减一控”,科学使用农药、化肥,控制化肥农药用量,到2020年实现零增长。

  3.推进沿岸乡镇村生活污水及垃圾收集处理项目建设,有效处理生活污水和垃圾。

  领衔督办省领导:黄楚平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荆州市、荆门市、潜江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荆州市、荆门市、潜江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十七)近年来,湖北省虽然加大了湖泊保护力度,但填湖占湖尚未完全遏制,一些湖泊仍在以围垸—养殖—种植—填占的方式被蚕食。

  整改目标:依法严厉打击填湖占湖行为,2017年12月底前全面拆除湖泊围栏围网养殖。

  整改措施:

  1.运用省湖泊卫星遥感监测平台加大湖泊形态监测和核查力度,发现围垸或填湖占湖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

  2.成立全省湖库拆围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渔业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督导工作专班,采取倒排工期、挂图作战、销号管理方式,对全省湖库水产养殖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拉网式整治和督导,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121万亩湖库围栏围网养殖拆除任务。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湖库围栏围网养殖拆除任务,长期坚持

  (二十八)《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明确要求湖泊已经被围垦或者筑坝拦汊的,应逐步退田(圩)还湖。但武汉市近年来编制的三批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擅自放宽要求,将已批租和有规划用途的湖面调出保护范围,将填湖占湖行为合法化。督察组抽查发现,官莲湖西北部的10个湖边塘、硃山湖北部近200亩水面、汤逊湖约145亩湖边塘均属于《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应予保护的水域,但全部被武汉市划出保护范围,并作为建设用地分别出让,在2013年以后被陆续填占用于工业和房地产开发。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湖北省关于永久退垸(田、渔)还湖工作任务,启动武汉市166个名录湖泊环湖滨水建设控制线(即“灰线”)范围内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进一步摸清家底,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规划管控措施。有效管控汤逊湖(武汉)周边开发,防止填湖行为。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省湖泊保护条例关于退垸(田、渔)还湖的规定,尽快制定武汉市退垸(田、渔)还湖工作计划,2020年底全面完成退垸(田、渔)还湖既定任务。

  2.优化完善《武汉市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尽快完成第三批湖泊“三线一路”规划相关报批程序。

  3.启动武汉市166个名录湖泊环湖滨水建设控制线(即“灰线”)范围内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进一步摸清家底,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规划管控措施。

  4.全面盘整湖泊周边用地建设,加强湖泊周边规划建设管控。出台武汉市湖泊周边开发管理意见,科学控制湖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密度和间距等规划设计条件,确保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开发利用与湖泊的社会公共使用功能相协调,预留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落实巴黎春天区域湖泊岸线整治工作,启动环湖绿化带建设。

  5.严厉打击违法填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6.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武汉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武汉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长期坚持

  (二十九)对违规填湖占湖打击不力。现场督察发现,2015年以来,武汉先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弃土填占汤逊湖约1300平方米,但一直未被查处,至今没有恢复。武汉鑫金驷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侵占湖泊保护范围5600平方米,至今未按要求整改。江夏区柏木岭小区违规占用汤逊湖,2014年9月相关部门就进行过查处,但一直未整改到位,直到督察组现场检查发现后,才彻底清理。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填湖占湖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

  整改措施:

  1.组织对先建公司、鑫金驷商贸公司、江夏区柏木岭小区等违法填占汤逊湖问题进行查处,督促整改到位。

  2.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武汉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武汉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三十)全省共有湖泊围垸850多个,大多用于水产养殖,湖泊水产养殖面积达到281万亩。

  整改目标:2017年12月底前全面拆除湖泊围栏围网养殖,停止湖泊人工养殖,一律停发养殖证。

  整改措施:

  1.成立全省湖库拆围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渔业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督导工作专班,全力推进全省121万亩湖库围栏围网养殖拆除,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拆除任务。

  2.开展全省湖泊投肥(粪)养殖行为专项整治,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湖泊投肥(粪)养殖行为。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水利厅

  责任人:省农业厅、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三十一)洪湖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长期以渔业收费代替渔政执法,截至2016年11月拆围前,珍珠养殖面积达9950亩,围网养殖达15.5万亩,水质从2011年的Ⅱ类恶化到2016年的Ⅳ类。

  整改目标:2017年9月底前全面清理洪湖水域围网养殖、珍珠养殖。

  整改措施:

  1.开展洪湖水域围网养殖、珍珠养殖专项清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相关养殖设施进行拆除。

  2.对相关管理部门和地方以渔业收费代替渔政执法的问题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3.加强对洪湖水域围网养殖、珍珠养殖等违法行为整治工作的监督,确保问题不反弹。

  4.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荆州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荆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三十二)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围网养殖面积1.2万亩,约占水域面积的10%,其中核心区养殖面积7000亩。2015年,当地政府仍违反湖北省禁止湖泊围网养殖要求为养殖企业延续水域滩涂养殖证。

  整改目标:依法解决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围网养殖问题。

  整改措施:

  1.制订湖库围栏拆除工作推进方案,分批组织拆除,确保2017年9月30日前全部拆除完毕,收回延续水域滩涂养殖证。

  2.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黄冈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黄冈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三十三)黄石市网湖湿地为省级自然保护区,有13个主要湖泊,2011年以来均被当地政府或保护区管理局外包用于非法投肥养殖,直至2016年仍在签订承包合同。

  整改目标:完成网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包括网湖及周边13个主要湖泊非法投肥养殖问题整治工作,取缔承包经营养殖行为,通过网湖生态治理使网湖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域功能Ⅲ类水质量标准。

  整改措施:

  1.2017年5月30日前,由阳新县摸清网湖、猪婆湖、下羊湖、夹节湖等13个主要湖泊的权属、经营管理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同时制定完善网湖生态治理项目方案。

  2.2017年6月30日前,成立网湖生态治理项目建设指挥部,落实项目投资主体、实施主体;全面终止网湖大湖的承包经营养殖行为。

  3.2017年12月30日前,终止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猪婆湖、下羊湖、夹节湖等12个湖泊投肥掠夺式养殖行为,实施健康生态养殖。

  4.2019年12月30日前,通过网湖生态治理使网湖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域功能Ⅲ类水质量标准。

  5.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黄石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黄石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按措施时间节点推进,长期坚持

  (三十四)漳河水库是湖北省唯一的Ⅰ类水体,2011年水利厅漳河水库管理局下属单位与部分养殖户签订围栏养殖租赁协议,并收取租赁费,至2013年养殖协议到期后,围栏养殖仍未及时取缔。

  整改目标:解除漳河水库所有养殖合同,拆除所有养殖围网、拦网和筑坝拦汊,确保水质保持为优。

  整改措施:

  1.组织专班对漳河工程管理局就漳河水产养殖等问题进行督办,依法依规处理,2017年5月底前整改到位。

  2.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处重罚各类危害漳河饮用水源安全行为。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宜昌市、襄阳市、荆门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宜昌市、襄阳市、荆门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5月底前,长期坚持

  (三十五)16个省控湖泊的19个水域中,11个水域功能区水质不达标。

  整改目标: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省控湖泊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其中纳入国家考核的湖泊水质断面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斧头湖、长湖等重要湖泊水质明显改善。

  整改措施:

  1.科学制定生态保护规划,按照“一湖一策”,有针对性地制订湖泊保护规划,对汤逊湖、斧头湖、张渡湖、后湖、大冶湖、保安湖、洪湖、长湖、鲁湖、网湖等10个湖泊共12个不达标水域制定达标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2.加快推进“河湖长制”。以“全面推进河湖长制”为抓手,不断健全完善湖泊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落实湖泊保护行政首长责任制。建立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河湖长”的组织体系,落实“一河(湖)一档”户口本,建立“一河(湖)一策”,建立考核制度机制,推进湖泊生态与水资源综合治理。

  3.结合“水十条”,强力推进湖泊控污截污。强化固定源污染防治,扎实推进工业污染治理;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力度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完成全省湖库拆围工作,严厉查处投肥养殖等违法行为。

  4.严格涉湖项目环评审批。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中有关环境准入管制政策,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适度发展的原则,对涉及湖泊等一些重要生态敏感区实施从严审批。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武汉市、咸宁市、黄石市、荆州市、荆门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武汉市、咸宁市、黄石市、荆州市、荆门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十六)主要湖库水质符合Ⅰ-Ⅲ类标准的水域占比从2013年的77.4%下降到2015年的71.0%,2016年继续下降到61.3%。

  整改目标:主要湖库水质符合I-Ⅲ类标准的水域占比稳步上升。其中纳入国家考核的水质断面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长湖、网湖等重要湖泊水质明显改善。

  整改措施:

  1.加快推进“河湖长制”,建立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河湖长”的组织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考核机制,推进主要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

  2.对水质下降且不达标湖库制定达标方案并组织实施。

  3.持续推进“水十条”重点任务落实。强化固定源污染防治,扎实推进工业污染治理;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力度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完成全省湖库拆围工作,严厉查处投肥养殖等违法行为。

  4.严格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主要湖库水质断面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实施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十七)纳入省级监控的8个城市内湖,只有1个符合功能区划标准。

  整改目标: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确保城市内湖水质稳步改善。

  整改措施:

  1.加大城中湖和黑臭水体治理,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措施,解决污水直排等突出问题。

  2.将城市黑臭水体消除纳入湖泊保护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督办落实,强化考核问责,确保武汉市建成区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市(州)2017年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

  领衔督办省领导:曹广晶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黄冈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黄冈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关于长江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的问题

  主要包括支流水质总体呈下降趋势、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不足、沿江部分重化工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磷化工无序发展加重总磷污染、码头、排污口监管不力、武汉市环境形势严峻等6项28个整改任务。其中需重点关注的整改任务7个,用★标识。

  ★(三十八)与2013年相比,2015年长江湖北境内32条支流83个可比断面中,Ⅲ类及以上的断面比例下降3.6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上升2.4个百分点,呈现“好水变少、差水增多”的趋势。

  整改目标:长江湖北境内支流断面水质逐步改善,到2020年,83个可比断面中Ⅲ类及以上的断面比例较2013年上升2.4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较2013年下降4.8个百分点。

  整改措施:

  1.严格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出台《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长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规定,对跨界断面水质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实施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每月向各地方政府通报水质情况,水质排名情况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示。

  2.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督促地方政府对水质下降或不达标断面制定公布达标方案,并加快实施。对水质较差、不能满足年度考核要求的流域,督促地方落实限产限排、实施特别排放限值、严管重罚、生态补水等强力措施,促进水质持续改善。

  3.严格环境准入。切实加强沿江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和规划环评工作,完善环境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准入标准,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强化环评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项目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

  4.大力推进污染治理。对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专项清查,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快城中湖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2017年底前武汉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前,其他市(州)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改造和建设,强力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养殖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全面完成湖泊水产养殖围网拆除工作。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

  领衔督办省领导:曹广晶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十九)四湖总干渠由于沿渠生活污水截污不到位,生活垃圾乱堆乱倒,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等原因,水质全面下降,与2013年相比,2015年新河村断面由Ⅴ类下降到劣Ⅴ类,瞿家湾断面、新滩断面由Ⅲ类下降到Ⅳ类。

  整改目标:确保水质逐步改善,2020年底前实现考核断面全部达标,其中国家考核的新滩断面达到Ⅲ类水质目标要求。

  整改措施:

  1.加强沿线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2017年底前完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升级改造,现有乡镇污水处理厂年内必须正常运行,同时按省规划方案完成所有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建立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长效机制,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全覆盖。

  2.加强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推行农业生产“两减一控”工程,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着力整治影响群众生活和身心健康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3.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4.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督察组移交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荆州市、荆门市、潜江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荆州市、荆门市、潜江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四十)东荆河潜江段水环境污染问题严重,东荆河潜江出境(新刘家台)断面2015年总磷、氨氮年均浓度分别较2013年上升200%、250%。

  整改目标:加强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确保东荆河跨界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保障沿线周边乡镇群众饮水安全。

  整改措施:

  1.全面推进东荆河流域河长制实施,加强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引导减少农业、化肥使用量,加强涵闸泵站合理有序管理,加强东荆河沿线企业环境监管。

  2.开展东荆河潜江段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沿线生活垃圾清理收集处置,2017年5月底前及时清理老新电排河、中沙河及入河支渠、沿河道路、河道两旁、河面垃圾,2017年12月底前老新镇沿电排河、中沙河所有村及东荆河沿线建设或完善垃圾收集站,建立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体系。加强沿线畜禽养殖整治和关闭拆除,2017年6月底前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拆除,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限养区内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关闭不达标养殖场。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2017年12月底完成老新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完成熊口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熊口管理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2018年12月底完成东荆河沿线其他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沿线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实施并推进中沙河、老新电排河等东荆河沿线支流黑臭水体整治。

  3.督促东荆河流域地方政府加快划定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按照环保部部署要求,推进水源地年度评估工作;加强东荆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执法,依法严肃查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7〕6号),重点倾斜支持专项债券资金,指导荆州市(洪湖市、监利县)、仙桃市等地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洪湖市、监利县、仙桃市等地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2017年底全部开工,2018年底全面建成,2019年底达标稳定运行。督促荆州市(洪湖市、监利县)、仙桃市研究完善应急供水预案,加强东荆河沿线水厂水源保护区巡查,按期做好供水水质检测,一旦需要,及时启动备用地下水水源,保障饮水安全。

  4.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督察组移交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荆州市、仙桃市、潜江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荆州市、仙桃市、潜江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四十一)通顺河流经潜江境内仅15公里,水质从Ⅱ类急剧恶化为劣Ⅴ类,氨氮浓度最高超过130毫克/升。

  整改目标:通顺河(潜江段)跨界考核合格,水质符合或优于划定的地表水Ⅳ类标准。

  整改措施:

  1.全面推进通顺河(潜江段)河长制实施,加强沿线涵闸合理有序管理,完善生态调水协调机制,实施生态补水工程。

  2.制订完善汉南河(通顺河潜江段)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深入推进通顺河潜江段环境综合整治。2017年5月底前组织全面清理汉南河及入河支渠、沿河道路、河道两旁、河面垃圾。2017年12月底前建立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体系。沿线所有村建设或完善垃圾收集站。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潜江经济开发区?竹根滩镇汉南河沿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任务。2017年12月底完成潜江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企业综合管廊建设并投运。2017年12月底前加强沿线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正常运行,完成城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加强沿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引导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加强沿线工业企业环境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潜江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潜江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四十二)沮河宜昌段受磷化工企业排污等影响,总磷污染严重,其中铁路大桥(小桂林)断面2015年总磷浓度比2014年上升260%,水质由Ⅲ类恶化为劣Ⅴ类。

  整改目标:严格控制沮河沿线磷化工企业总磷污染,实现2017年沮河铁路大桥(小桂林)断面、沮河两河口(草埠湖)断面水质达到Ⅲ类。

  整改措施:

  1.持续推进磷化工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生产废水治理,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收集处理,加强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优化工业布局,加快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强化沮河主要支流水环境治理,加强沮河水污染治理组织协调及督办,切实落实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措施,全面完成沮河水环境治理工作目标。

  2.完善综合协调和长效机制,加强沮河水环境保护的联防联控,定期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形成工作合力,持续推进沮河水环境改善。

  责任单位:宜昌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宜昌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四十三)2016年部分支流断面水质有所改善,但总体形势仍不乐观。由于长江众多支流污染加重,且入江水量大,给长江水环境保护带来巨大压力。

  整改目标: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其中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水质断面,按期限达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水质目标要求。

  整改措施:

  1.实施“河长制”,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2.按照长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规定,对跨界断面水质考核不合格的地方,采取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

  3.加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畜禽养殖、农业面源及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推进“水十条”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4.加强水质状况综合分析。对考核断面水质数据逐月开展同比、环比分析,及时掌握考核断面水质变化,对枯水期水质出现恶化的区域,督促地方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水质改善应急处置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四十四)长江干流湖北境内共有88个饮用水水源地,其中23个乡镇水源地尚未划定保护区。

  整改目标:2017年6月底前,完成23个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划分方案的批复工作。

  整改措施:

  1.全面清查长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含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的基本情况,包括供水和服务人口规模等基本信息,环境管理和建设情况。

  2.督促并指导各地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技术论证工作,并按程序、按时限要求完成技术审查、方案上报和批复工作。

  3.持续督促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管理和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荆州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荆州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四十五)截至督察时,长江干流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还存在220个违法违规设施或项目。

  整改目标:排查整治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违规建设项目和违法活动,到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湖北省地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任务,基本清理整改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到2020年底前,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违规设施和项目清理整治工作。

  整改措施:

  1.在2017年5月31日前对长江干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和建设项目进一步排查,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并针对问题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实施分类处置、依法处理。

  2.2017年6月份开始,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综合整治督查督办,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整改进展缓慢的,采取挂牌督办、约谈、责任追究等措施,强力推进整改,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3.利用2-3年时间集中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专项整治,依法全面清理违法违规设施和项目。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荆州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荆州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整改时限:按措施时间节点推进,长期坚持

  (四十六)荆州柳林水厂一级保护区内仍有码头等15处违法违规设施。

  整改目标:依法拆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彻底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

  1.强力推进保护区内5座码头及2家企业整治工作,2017年4月底前拖走码头趸船并对码头企业断水断电,2017年5月底前关闭拆除相关码头、厂房及附属设施,全面冻结、注销现有码头的相关手续和证照。

  2.2017年6月底前对保护区范围内居民搬迁工作开展现场调研,及时制定居民搬迁及棚改方案并抓紧实施。

  3.2017年9月底前迁移一级保护区内加油船;制定油库整体搬迁方案,尽快启动搬迁工作。

  责任单位:荆州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荆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前,长期坚持

  (四十七)武汉市国棉水厂二级保护区内有一个市政排口,现场检查时正在大量排水,化学需氧量浓度46.8毫克/升、氨氮浓度37毫克/升,污染严重。

  整改目标: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整改措施:

  1.利用汉汽泵站排口将污水截流至月湖截污系统,进入南太子湖污水处理厂处理。

  2.远期优化汉阳片区供水格局,拟扩建琴断口水厂,关闭国棉水厂。实施琴断口水厂改扩建工程,将国棉水厂改为转压站。

  责任单位:武汉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武汉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完成截污,长期坚持

  (四十八)荆州石首市大垸水厂取水口上游不到100米处有1个排污口,长期排放劲牌酒业生产废水和部分村庄生活污水。

  整改目标: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要求全面整改落实。

  整改措施:

  1.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水源地保护区,设立保护区标志。依法关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拆除违法违规设施。

  2.对劲牌酒业企业排污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对周边村庄居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

  责任单位:荆州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荆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前

  (四十九)黄石市大冶有色公司沈家营硫酸运输码头位于黄石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环境风险突出。

  整改目标:关停搬迁大冶有色公司沈家营硫酸运输码头。

  整改措施:

  成立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硫酸码头整体搬迁方案,倒排工期,抢抓进度,强力推进搬迁工作。

  责任单位:黄石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黄石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8年3月31日前

  ★(五十)全省沿江8市(州)87个工业园区,近50%未配套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且布局在长江两岸的大量重化工企业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推进沿江8市(州)87个工业园区全部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集中整治长江两岸重化工企业,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全面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开展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专项集中整治。逐一摸清全省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现状,督促各地园区2017年底之前落实规划环评要求,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重化工企业环境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2.修改完善《全省开发区综合考评实施办法》,将开发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省开发区综合考评实施办法》。对未按时完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开发区,实行评先评优评奖一票否决。

  3.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按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作要求,推进全省钢铁、有色、水泥、平板玻璃、化工、造纸、食品加工、制革、纺织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领衔督办省领导:曹广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荆州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荆州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五十一)湖北宜化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高发频发,仅2015年以来,宜昌市环境保护部门已对其5家分公司下达督查通知、处罚文书共30份。督察进驻期间,宜化集团将生产废水混入太平洋热电公司锅炉冷却水排放,排水氨氮浓度超标,被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

  整改目标:督促宜化集团合法合规生产,污染物达标排放。责令宜化集团对湖北宜化股份公司老厂区合成氨生产工艺进行更新换代,热电锅炉冷却水实现零排放。

  责令宜化集团对湖北宜化股份公司老厂区合成氨生产工艺进行更新换代,热电锅炉冷却水实现零排放。

  整改措施:

  1.成立由宜昌市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为成员的宜化集团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督查工作专班,驻厂依法督办宜化集团环境违法问题整改,督促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彻底关闭宜化化工老合成氨生产线,加快煤气化改造建设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2.将宜化集团环保工作纳入对宜化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并不断加大考核权重。

  3.举一反三,2017年7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对化工园区及重点化工企业的专项执法行动,彻底摸清底数,建立问题台账清单,督促整改落实。责成地方政府加强对重点化工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依据《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环保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环保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五十二)湖北楚星化工有限公司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现场督察时,废水通过暗管偷排入江,偷排废水氨氮浓度高达77.2毫克/升,超标6.7倍;该公司氨氮浓度高达2360毫克/升的造气废水还通过渗漏、泄漏等方式经沟渠排入长江。

  整改目标:督促宜化集团全面完成湖北楚星化工有限公司防渗、雨污分流等工程,封堵江边竖井及排污口,彻底解决合成氨因工艺落后导致的污染问题。

  整改措施:

  1.成立由宜昌市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为成员的宜化集团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督查工作专班,驻厂依法督办楚星化工环境违法问题整改,对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严肃查处。

  2.将楚星化工环境违法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纳入楚星化工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3.举一反三,2017年7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对化工园区及重点化工企业的专项执法行动,彻底摸清底数,建立问题台账清单,督促整改落实。责成地方政府加强对重点化工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依据《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环保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环保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五十三)长江沿岸磷化工产业集中,干流水质总磷浓度长期超过地表水Ⅱ类标准。

  整改目标:全面开展沿江地区磷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清理整顿,严格产业准入条件,严控违规新增磷化工产能,加强长江流域总磷污染防控,确保长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或国家考核要求,及时预防和处置长江流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保障水环境生态安全。

  整改措施:

  1.开展长江沿岸磷化工综合整治。全面摸清磷化工企业排放情况,建立工作台账,专项整治,依法依规关闭淘汰环境污染重和安全生产隐患大的磷化工生产企业和化工园区,扎实推进磷化工企业搬迁入园。重点开展沿江猇亭工业园、宜都工业园、枝江姚家港工业园等磷化工业较集中的园区循环化改造,减少含磷污染排放。

  2.严格流域磷化工产业准入。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指导目录技术标准,严格磷矿项目和磷化工企业产业准入,严控磷铵、黄磷、化肥等磷化工过剩行业违规新增产能。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执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凡是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建设项目,要严肃追责问责。扎实组织推进沿江磷化工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3.在长江干流生态敏感区域实施化肥用量总量控制,到2020年,化肥用量实现零增长。增加有机肥资源利用,从农业生产源头控制农田氮磷流失对长江干流水质的影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荆州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荆州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五十四)国家和湖北省从2011年起严控磷化工产业发展,要求不再新建或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但宜昌市政府违反上述规定,出台《宜昌市磷产业发展总体规划(2012-2020年)》,大量上马磷肥项目,2013年以来已新上磷肥项目5个,新增产能超过100万吨/年。

  整改目标:修编宜昌磷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宜昌磷产业科学发展,严把产业准入关,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整改措施:

  1.修编《宜昌磷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控磷资源开采,优化磷产业结构,提高精细磷化工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循环经济之路,做强做优磷化工产业,促进磷产业科学发展。

  2.严格新上项目备案(核准)把关。禁止新上包括磷肥在内的过剩产能项目,对违反国家、省关于化肥产业结构调整等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3.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全面开展沿江猇亭工业园、宜都工业园、枝江姚家港工业园等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产业内部、产业之间、产业与社会间的原料、产品、废弃物之间的新型共生耦合关系,促进资源节约、废弃物集中处理和生产聚集。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宜昌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经信委,宜昌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五十五)一些磷化工企业生产废水偷排、超标排放,磷石膏渣场和尾矿库防洪、防渗设施不完善等环境问题也十分突出。

  整改目标: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整改措施:

  1.严格环境执法。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新手段,重点严厉打击磷化工企业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磷石膏渣场和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促落实磷石膏渣场和尾矿库防渗、截洪和排洪措施。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安监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省安监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五十六)2016年11月,环境保护部检查发现,宜昌中孚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地面渗漏严重,造成长江一级支流玛瑙河及其支流白河严重污染;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公司已停产超过半个月,但总排口还有渗水不断外排,排水氨氮、总磷浓度均严重超标;宜昌鄂中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磷石膏渣场渗滤液外排,严重污染附近地表水和地下水,其中宜昌鄂中化工有限公司磷石膏渣场附近水塘总磷和氟化物浓度,分别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239.5倍和15.9倍。

  整改目标: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有关企业限期完成环境问题整改。

  整改措施:

  1.2017年2月8日前,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公司已对总排口渗水点进行了封堵。针对该企业存在的超标排放问题,依法查处到位。

  2.2017年7月底前,督促中孚公司厂区内完成防渗墙施工、雨污分流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地面渗漏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白河左岸中孚厂区原渗漏点水质显著改善。

  3.2017年10月底前,组织专班对宜昌鄂中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磷石膏渣场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整治,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渣场渗滤液收集完全,无外排。对渣场周边受其影响的堰塘、沟渠进行生态治理和恢复。

  责任单位:宜昌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宜昌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按措施时间节点整改落实

  (五十七)武汉市237公里长江岸线分布着415个码头,其中非法码头达239个。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取缔一批”“提升一批”“规范一批”的治理原则开展武汉长江岸线非法码头治理工作。

  整改措施:

  按照省政府治理方案要求,武汉市239个非法码头中,已取缔159个,对剩余的80个(“规范一批”17个,“提升一批”63个)非法码头抓紧整改。2017年12月底前,武汉市完成“规范一批”手续完善工作及“提升一批”的评估工作,到期仍不能完成的,一律禁止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并组织进行取缔。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长江海事局,武汉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交通运输厅、长江海事局,武汉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五十八)咸宁、恩施两市(州)50个非法码头全部位于自然保护区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整改目标:按照“取缔一批”“提升一批”“规范一批”的治理原则开展咸宁、恩施两市(州)非法码头治理工作。

  整改措施:

  按照省政府治理方案要求,咸宁市37个非法码头中,已取缔28个,恩施州13个非法码头中,已取缔3个。对咸宁市9个、恩施州10个非法码头抓紧整改。2017年12月底前,咸宁市、恩施州完成“规范一批”的手续完善工作及“提升一批”的评估工作,到期仍不能完成的,一律禁止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并组织进行取缔。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咸宁市、恩施州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交通运输厅,咸宁市、恩施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五十九)宜昌、荆州两市66个入江排污口中57个未经审批,其中枝江山水化工有限公司排污口2009年即被要求取缔,但督察组现场检查时仍未落实。

  整改目标:规范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对未经审批的入江排污口完善手续,对达不到要求的排污口予以封闭和取缔。

  整改措施:

  1.宜昌市、荆州市开展沿江排污口核查,并制定整改方案。2017年6月底前对所有未经审批的排污口完善审批手续,对达不到要求的入江排污口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封闭。

  2.2017年6月底前,取缔枝江山水化工有限公司违法排污口。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宜昌市、荆州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宜昌市、荆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前

  (六十)全省123个危化品码头,近40%无环评手续,约30%无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整改目标:按照无环评手续、无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两个类别组织开展危化品码头整改工作,对不具备环评手续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码头要求其尽快完善手续,对不能限期整改到位的码头由各地政府采取停止作业、取缔、搬迁等综合措施解决。

  整改措施:

  1.2017年5月20日前,全面排查、通报无环评手续和无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企业。

  2.2017年5月31日前,组织各地按照“一个企业一个整改方案”的原则,制定无环评手续或无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明确企业整改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督办责任人,并进行跟踪督办。

  3.对无环评手续的码头、无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港口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整改到位前责令其停止危险货物作业。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对违规作业的加大处罚力度并严肃追责。2017年9月前,组织开展全省危化品码头整改专项督查。

  领衔督办省领导:周先旺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治理长江汉江非法码头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安监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交通运输厅、省治理长江汉江非法码头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安监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六十一)宜昌市兴发集团猇亭区工业园危化码头大量硫磺露天堆放,事故应急池装满生产废液,环境风险突出。

  整改目标:禁止硫磺露天堆放,事故应急池保持应急状态,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1.已对露天堆放的硫磺进行了转运,对事故应急池生产废液进行了处置,目前为空池状态。

  2.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及后督查,确保问题不反弹。

  责任单位:宜昌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宜昌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已整改,长期坚持

  (六十二)2015年,全市166个湖泊中,水质优于Ⅲ类的仅占4%,劣于Ⅴ类的高达23%;与2013年相比,30个湖泊水质变差。

  整改目标:全面贯彻实施“四水共治”,到2017年底,消除19条黑臭水体;到2021年底,实现建成区主要湖泊港渠全截污,全市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5%以上。

  整改措施:

  1.实施控污截污工程。推进18座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工作,新增规模约111万吨/日( 2017年完成7座,2018年完成6座,2021年完成5座)。实施污水管网完善工程,新增污水干管570公里,新、改、扩建污水提升泵站60座。持续推进雨污混错接及社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

  2.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治。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对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地区,严格限制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项目。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

  3.加强农村水污染防治和城市面源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宜养区、限养区、禁养区划定工作。到2018年底,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全面建成投用。到2019年底,实现全市乡镇污水治理全覆盖。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开展城市面源污染整治,加大水体周边控违力度;确保垃圾及时清运保洁;优化道路清扫方式,减少冲洗作业;加强建设工地管理,减少清污混流和泥浆排放。

  4.加强水生态环境修复。全面拆除湖泊“三网”,禁止、限制湖泊养殖。加强汤逊湖、后官湖、鄢家湖等重点湖泊治理,2017年启动南湖、沙湖治理工作。继续推进和实施大东湖生态水网、汉阳六湖、汤逊湖生态水网等7片水网连通工程,实现江湖相济、水网连通。

  5.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武汉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武汉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阶段推进整改,长期坚持

  (六十三)武汉市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青山区东部地区约1.7万立方米/日生活污水通过白玉明渠直排北湖,现场监测化学需氧量浓度高达161毫克/升。督察组随机抽查长江、汉江沿线60个雨水排口,有42个混入生活污水,其中5个还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2016年12月27日督察组现场抽查7个排江排河闸口,6个明显混有生活污水。

  整改目标:推进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确保青山区东部地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规划统筹污水管网建设,完善收集系统,加强维护管理并及时调度,确保晴天和小雨时污水不入江,探索推进合流区溢流污染控制和初期雨水污染治理工作,逐步解决长江、汉江沿线地区排口污水混入雨水排江问题。

  整改措施:

  1.推进武汉市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大东湖核心区污水传输系统工程建设,启动青山东部地区污水泵站及污水主干管建设,确保2019年北湖污水处理厂完工通水试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期间,适当采取临时应急措施解决青山东部地区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2.开展武汉长江、汉江沿线雨污分流改造,加强管网疏捞及维护管理,加强泵站及闸口的调度管理,力争晴天和小雨时污水不入江。

  3.探索推进合流区溢流污染控制和初期雨水污染治理工作。编制完成《武汉市溢流污染及面源污染治理系统建设规划》,并形成今后5年的项目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开展治理工作。

  4.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武汉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武汉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六十四)污泥违法处置情况突出,武汉正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从2011年投运至今,为规避监管伪造污泥处理协议和管理台账,近9000吨污泥去向不明。汉西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60万吨/日,从2013年以来,多次因偷排或乱倒污泥被群众投诉,并被环境保护部门处罚。督察期间,该公司仍顶风作案,于2016年12月16日至26日,利用潜水泵将二沉池近7000立方米泥水抽排至雨水系统偷排。

  整改目标:加强对汉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和武汉正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泥处置监管,确保其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率达100%。

  整改措施:

  1.加快汉西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后续建设进度,确保300吨/日污泥处置能力尽快投运;在充分利用自建设施的同时,多渠道并用,确保在2017年8月底前处理完厂内暂存污泥。

  2.制定武汉正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泥处置监管流程,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与东西湖污水处理厂同步启动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处理规模300吨/日;按照规范要求在污泥处置设施附近建设5万吨的污泥暂时存储库区解决过渡期间污泥处置问题,待污泥处置设施建成后,再转运处置。

  3.对汉西污水处理厂、武汉正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责成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污泥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2017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专项检查,依法严肃查处突出环境问题。指导地方政府积极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改造和建设,全省城市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各市(州)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5.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 2017年8月底前完成措施1、2、3、5;措施4分阶段推进

  (六十五)垃圾渗滤液积存严重,陈家冲和长山口2个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积存渗滤液超过10万立方米,环境风险突出。建筑垃圾无序堆放,2013年以来,全市产生的建筑垃圾总量超过8000万立方米,主要违规堆填于市区或周边的鱼塘、蓄洪垸、农田等低洼之地,导致城市防洪防涝能力下降。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陈家冲垃圾场和长山口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能力建设,确保渗滤液处理设施达标运行,2017年底前积存的10万立方米渗滤液全部有效处置。全面排查整治建筑垃圾无序堆放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1.成立整改工作专班,建立联络机制,加快解决陈家冲垃圾场和长山口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问题。陈家冲垃圾场常规渗滤液处理设施升级扩容至800吨/日,2017年10月底之前建成渗滤液处理能力为700吨/日的应急渗滤液处理设施。对长山口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原渗滤液处理系统进行提标升级改造,处理规模达300吨/日,渗滤液应急处理能力达400吨/日。

  2.清理整治建筑垃圾无序堆放问题,严厉查处违规堆填和无序存放等问题。

  3.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武汉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武汉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四、关于意见建议的落实

  主要包括坚决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坚决推进长江大保护、切实推动问题整改到位、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等4项19个整改任务。

  (六十六)湖北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之中,推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整改目标: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之中,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整改措施:

  1.各级党委、政府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尤其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视察湖北时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省委一系列决策部署等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环境保护认识,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2.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重要依据;加强自然资产负债表编制、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的探索和运用,落实党委、政府和部门环境保护责任。

  3.大力实施生态省建设规划,将环境保护作为实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中之重,着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下大力气、下苦功夫,力争取得新成效。

  4.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常态化督查机制,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六十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严守资源消耗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资源环境刚性约束,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整改目标:严守资源消耗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

  整改措施:

  1.深入学习《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及全省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按照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的要求,2017年12月底前制定《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优化)方案》,2018年修订完善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启动勘界定标工作,并按要求对接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启动省级平台建设。

  3.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矿产资源开发底线,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强化矿产生态开发准入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严格执行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坚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市保护边界,严禁采矿权与自然保护区重叠。

  4.制定出台《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

  领衔督办省领导:童道驰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六十八)特别是要珍惜湖北优良的水资源名片,正确处理水资源开发与水环境保护关系,做到水资源利用合理、保护先行,推进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整改目标:正确处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整改措施: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全面贯彻《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和《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约束机制,提升环境保护优化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的能力。

  2.继续开展沿江重化工专项清理,长江沿岸实行“一迁两禁一停”。强力推进工业园区专项整治,加强沿江工业园区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稳定运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搬迁和关闭。

  3.大力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开展重要河流的纳污能力核算,将水域纳污能力和承载能力作为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的依据。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六十九)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

  整改目标:围绕“长江大保护”工作,强化统筹协调,狠抓规划落实,推进试验示范,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整改措施:

  1.强化规划引领保障。严格落实《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推进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编制完成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融资规划及项目库。

  2.加强生态空间管控。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严控在中上游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

  3.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控制入河湖排污等措施,减少水资源消耗量,降低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严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把好审批关口,对于水功能区纳污能力不足的河湖,坚决不予批复。

  4.深入推进非法码头、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持续、深入、有力地推进长江干线非法码头、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防控力度,坚决防止问题回弹。在巩固“取缔一批”非法码头成果的基础上,抓紧推进“规范一批”“提升一批”,坚持“专项整治、疏堵结合”,对砂石集并中心统一规划和建设。全面推进岸线修复工作,加快港口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5.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和四个配套办法,严厉打击水污染违法行为。联合开展跨流域环境执法,有效遏制跨流域水环境污染问题,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

  领衔督办省领导:黄楚平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七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空间管控,统筹规划沿江岸线资源,严格准入标准,推动沿江产业调整优化。

  整改目标:编制统一的省级空间规划,制定省域空间管控措施,构建全省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提升省域空间治理能力和效率。贯彻落实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和相关产业政策,在保护生态的条件下推进发展,促进沿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整改措施:

  1.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和标准,搭建空间规划信息平台,构建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机制。

  2.编制完成我省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区域开发部分),明确提出长江经济带区域的禁止和限制开发的目录和保障措施,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

  3.制定《湖北长江经济带产业绿色发展专项规划》,设立《强化资源环境约束》专章,在环境资源评估的基础上,以环境资源为约束条件,制定沿江相关地区(至县、市、区)产业发展的禁入、限制领域,充分体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精神。

  4.进一步加强对沿江化工企业整治工作。严格沿江化工项目建设准入制度,沿江1公里范围内坚决杜绝新建化工项目,沿江1公里外的化工企业和项目要在环保方面从严控制,加大监测和治理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七十一)着力加强长江干流,以及主要支流、重要湖库的污染综合防治,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总磷污染治理。

  整改目标: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生态安全。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水质断面,按期限达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水质目标要求。

  整改措施:

  1.强化考核约束机制。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与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全面加强长江干流、支流跨界及其主要一级支流河口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实施通报批评、约谈、限批等措施。对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全省水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实施严肃问责。

  2.推进实施长江中游、汉江中下游、清江、丹江口库区、三峡库区、漳河水库等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督促地方大力实施不达标水体和黑臭水体综合整治。

  3.扎实开展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认真查清总磷排放污染源,在此基础上研究建立总磷总量控制管理制度,着力削减总磷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七十二)狠抓沿江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强化危险货物运输环境风险管理。

  整改目标: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推动全面达标排放,及时预防和处置长江流域污染事件。加强源头治理,确保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在我省范围内长江、汉江干线和江汉运河水域全面禁止航行,保障水环境生态安全。

  整改措施:

  1.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年重点整治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对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专项清查,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对超标排放的企业或园区一律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措施。

  2.加快排污许可制度实施,2017年6月底前,完成造纸、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水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完成管理名录中规定的所有行业核发,实现全覆盖。

  3.开展湖北省长江、汉江等内河航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安全、有序的内河航运市场秩序。严格落实长江水系对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单壳油船实施禁航措施。重点加强全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检查,对不达标经营者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资质,同时建立重点跟踪名单,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

  4.严格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审批,健全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全面排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环节安全风险,严格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应急处置能力。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

  责任人: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七十三)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保障水源安全。

  整改目标: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为环境保护工作重中之重,建立底线思维,以问题为导向,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加强风险防控,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整改措施:

  1.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建立问题清单,实施销号管理。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设施和排污口的清理整治工作。用1至2年基本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设施和排污口的清理整治工作。

  2.强化饮用水水源风险防控。2020年以前,单一水源供应的地级城市应建设1个以上具备安全供水能力的备用水源,2025年前单一供水的县级以上城市及有条件的乡镇建设至少1个备用水源。加强重点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推进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以及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3.强化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控制线制度,严格环境准入。强化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源监管,严厉打击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至2019年基本完成全省乡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沿江沿河泵站、涵闸排水和河道清淤整治的水质监测,建立水利、环保通报联动机制。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储存设施的监管,合理规划运输线路,确保运输安全及饮用水水源安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七十四)建立完善流域联防联控、协同治理机制,注重断面水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进一步落实生态补偿,健全财政转移支付、绩效考核等机制。

  整改目标:推进上下游共同防治流域污染,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预防和处置重点流域跨界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建立健全湖北省逐年稳步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生态资本的良性运营机制、监管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补偿的政策协同机制、生态保护补偿的评价与考核机制。

  整改措施:

  1.加快实施水体达标方案。在各地考核断面达标方案基础上,对重点流域水环境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形成重点流域整体达标方案。重点督促相关地方落实达标方案任务和要求,通过项目实施推动水质改善。

  2.加强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加快建立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制度,研究出台我省重点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有关办法,选择试点流域实施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按照长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规定,对跨界断面水质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实施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

  3.建立实施“河长制”,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大对河长制管理的社会监督力度,在媒体上统一公布河长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4.制订实施我省《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不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全省生态保护补偿的评价与考核机制、生态资本的良性运营机制、监管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补偿的政策协同机制等体制机制。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责任人: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七十五)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避免重污染产业、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整改目标: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强化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产业政策,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优化产业发展结构。

  整改措施:

  1.全面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减排。全面实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推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组织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全省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推进高风险污染物原料替代和生产过程污染减排,有效控制和削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引导企业开发绿色产品、创建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建设绿色工业园区,积极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实施绩效评估,树立典型示范,提升行业绿色发展整体水平。

  2.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全面推进《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及“1+X”行动方案,组织实施全省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重点工业行业“十三五”专项规划,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大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力化解过剩产能,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严控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政策文件,严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尿素、磷铵等产能过剩行业和重污染产业违规新增产能。

  4.调整优化区域布局。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划要求,优化区域工业布局,加快推进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或改造。

  领衔督办省领导:周先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七十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是加强产业发展、流域开发等规划环评工作,切实发挥环保优化发展的作用。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规划环评的相关要求,全面开展全省工业重点行业规划环评工作,提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强化产业发展的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切实发挥环保优化产业发展的作用,推动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整改措施:

  1.提高开展规划环评的思想认识。在编制我省工业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及流域开发规划时,坚持绿色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优先贯穿在规划编制过程中。

  2.依法开展产业发展规划环评和流域开发利用规划环评工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编制我省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和流域开发利用规划过程中,应同步开展规划环评。按照“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等方面的环境管理。

  3.按期完成相关产业规划环评。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我省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产业“十三五”规划环评审查,严格按照规划环境评价报告提出的要求,修改完善相关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7年7月30日前印发。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7月30日,长期坚持

  (七十七)建立实施好河长制,加强上下游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统筹规划和调度管理。

  整改目标: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在全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并在2017年年底前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责任体系。经过3至5年的努力,全省入河湖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河湖水环境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黑臭河、黑臭湖基本清除,河湖面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建立河湖长效管护机制,有管护机构、有管护职责、有经费渠道、有管护标准、有考核制度。

  整改措施:

  1.健全组织体系,建立考核机制。在2017年年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制体系,覆盖全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1232条河流和列入省政府保护名录的755个湖泊。

  2.全面调查摸底,建立河库档案。对河流开展排查,对每一条河道的信息要登记造册,落实“一河(湖)一档”户口本,建立“一河(湖)一策”,明确整治路径、目标和时间节点,编制治理规划和方案。

  3.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河湖管理与保护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统一纳入省委、省政府对省直部门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湖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领衔督办省领导:黄楚平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七十八)严肃查处填湖占湖违法行为,推进破堤还湖、退垸还湖等湖泊休养生息工程,依法依规严控沿湖围湖开发,加快推进违法养殖清拆工作,修复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整改目标: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加大填湖占湖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逐步推进湖泊退垸还湖工程建设,全面取缔湖泊围栏围网养殖和投肥养殖,依法依规严控沿湖围湖开发,逐步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1.按照河湖长制的要求,依法划定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推进湖泊水域岸线登记和划界确权。加强湖泊巡查监管,及时发现违法填湖占湖行为,加大填湖占湖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2.按计划编制完成全省湖泊退垸还湖规划,做好退垸还湖试点工作。

  3.对全省湖泊养殖污染进行督察,并定期通报,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江河湖库围栏围网养殖拆除和取缔投肥(粪)养殖任务,2018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违法养殖的整治、验收、整改工作。

  4.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通过加强增殖放流,底播贝类、种植水草等方式,逐步修复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

  责任人: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七十九)加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提高综合利用率,切实打击非法倾倒行为。

  整改目标: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分类收运、规划处置和有效利用。强化部门联动,严格执法管理,有效防范并打击非法倾倒行为。

  整改措施:

  1.源头减量排放。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积极倡导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绿色装修,规范拆除工作管理,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

  2.规范清运市场。指导各地健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许可和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切实打击滴漏抛洒、非法倾倒行为。

  3.大力推进资源化利用。合理规划布局,保障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制定完善相关标准,积极推广再生产品应用。

  4.加强监督考核。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管理”纳入市州领导班子城市管理工作成效考核,督促各地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住建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八十)加大环保投入,不断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整改目标:加大环保投入,不断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推进647个尚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在两年时间内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整改措施:

  1.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7〕6号)相关规定,支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安排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用于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汉江生态经济带生态保护、清江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等项目建设。

  3.支持相关流域地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加大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它(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力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确保项目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建立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常态化督察机制,围绕国家关于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各项要求,定期核查项目推进情况,并适时就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八十一)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和能力建设,强化监管执法。

  整改目标:强化地方环保部门职责,明确省、市、县环保部门监管执法的职责范围,完善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在不突破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问题。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和能力建设显著增强。

  整改措施:

  1.2017年6月底前,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统筹研究提出加强各级环保部门监管执法等职责及编制、人员配备的具体措施。

  2.2018年6月底前,完成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3.结合日常机构编制管理,促进环保部门按照中央改革精神优化调整职能,加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通过核准招录公务员、遴选工作人员、引进专业人才使用编制等方式积极支持环保部门改善人员结构,加强监管执法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环保监管执法能力。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编办、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八十二)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尽快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压力传导,推进部门联动,强化工作落实,狠抓考核问责,形成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

  整改目标:研究制定《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健全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监督考核,严肃责任追究。

  整改措施:

  1.研究制定《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等制定印发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评价办法。

  2.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追责问责。认真抓好2016年制定的《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鄂发〔2016〕22号)的执行,严格按照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严肃进行追责问责。

  3.强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实施绿色发展评价监测、计算各地绿色发展指数,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落实。

  领衔督办省领导:于绍良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责任人: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八十三)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要求,严肃责任追究。

  整改目标:对照督察问题,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严肃追责。

  整改措施:

  各级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照督察反馈意见清单,进一步深入调查,按照《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和《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进行责任追究。

  领衔督办省领导:王立山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环保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八十四)对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应征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向社会公开。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810台;长湖沙洋县片区污染问题突出;孝感市孝南区碧泉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管网接至排涝泵站雨污合流;新洲区重发展轻保护,环境管理问题突出等4个问题组织整改落实。

  1.对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应征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向社会公开。

  整改目标:对督察组移交的18个案件线索,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严肃追责。

  整改措施:

  省纪委(省监察厅)联合省环保厅成立联合调查组,进一步深入调查,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和《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进行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

  领衔督办省领导:王立山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环保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7月中旬前形成调查处理意见报督察组审核

  2.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810台。

  整改目标:2017年6月底前收回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组织开展燃煤锅炉集中整治,依法严肃查处突出环境问题。

  整改措施:

  (1)2017年6月底前对810台燃煤锅炉逐台核实,对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全部收回或注销。

  (2)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在2017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燃煤锅炉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肃查处突出环境问题;严把入口关,对违规新增燃煤锅炉一律不予注册和审批。

  (3)积极做好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实施燃煤锅炉、工业窑炉重点节能改造工程。

  (4)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督察组移交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3.长湖沙洋县片区污染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积极开展长湖生态环境整治,确保长湖水质2017年底前达到地表水IV类标准,2018年底前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

  整改措施:

  (1)启动长湖生态修复工程。

  (2)加强长湖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建设长湖生态远程监控系统,实施对长湖沙洋水域监控全覆盖;建设长湖在线监测系统,对长湖水质、水文、气候实施在线监测;建设信息门户平台;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采购环境监测车、执法船艇等。

  (3)划定流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

  (4)加大长湖流域工业企业治理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5)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督察组移交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荆门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荆门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4.孝感市孝南区碧泉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管网接至排涝泵站雨污合流。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孝感市孝南区碧泉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杜绝雨污合流现象。

  整改措施:

  (1)2017年9月底前完成碧泉污水处理厂一期二阶段验收工作,2017年12月底前正式投入运营,污水处理能力达到5万吨/日。

  (2)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孝南经济开发区南区福广片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将该片区污水接入碧泉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主收集管网,实现雨污分流。

  (3)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碧泉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工程,实现外排尾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4)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碧泉污水处理厂剩余9.6公里配套污水主收集管网建设,贯通城南片区、毛陈片区、福广片区污水主管网,提高污水收集能力,促进碧泉污水处理厂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能力发挥应有效益。

  (5)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督察组移交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孝感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孝感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5.新洲区重发展轻保护,环境管理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转变发展观念,牢固树立绿色发展观,自觉践行“两山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彻底解决新洲区邾城污水处理厂污水超负荷和总磷超标问题;实施湖泊水质达标专项治理,确保新洲区曲背湖2019年达到Ⅳ类水质;柴泊湖2020年达到Ⅳ类水质,2022年达到Ⅲ类水质;涨渡湖2022年达到Ⅲ类水质。

  整改措施:

  (1)强化学习,转变观念,通过党校培训学习、领导宣讲等形式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牢固树立绿色发展观,切实践行“两山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生态环保工作,全力推进环境问题整改。

  (2)2017年8月底前,对新洲区国科弘大科技公司下达停工通知,并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武昌船舶重工二期项目下达停工通知,并实施行政处罚;对武汉新港华中贸易服务区项目开展深入调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央、省相关要求进行立行立改;对武汉安能电源项目下达停工通知,并实施行政处罚。

  (3)针对邾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问题,实施改扩建工程,二期扩建2万立方米/天,实现处理能力4万立方米/天,改造升级污水处理工艺,确保2017年8月底前该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

  (4)新洲区制定曲背湖、柴泊湖、涨渡湖水质达标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控污截污、垃圾清理、严禁投肥养殖、取缔畜禽养殖、实施水系连通工程等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间节点,确保按期达到水质要求。

  (5)省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督察组移交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武汉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武汉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河湖长名单公布
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河湖长名单公布    湖北环境保护厅
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河湖长名单公布 蒋超良任第一总河湖长
  1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人民政府
麻城市“三个一”推进河湖库长制工作
(吴志涛)为回应群众期盼,解决当前突出水环境问题,水利厅
随州市长调研“河长制”工作
(刘祖兵 程威)近日,水利厅
省局召开动漫类期刊工作例会
         为加强动漫类期刊管理,新闻出版广电局
湖北首次发放9630万元空气质量补偿金
mediaplayer       记者从省环保财政厅
湖北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增进人民群众生态福祉
绿满荆楚美如画 水光山色与人亲 湖北推动环境环境保护厅
咸宁市政协调研“两湖”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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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新专程到厅调研水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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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最大城中湖汤逊湖完成湖泊侵占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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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必成专题督办石首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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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广晶要求扎实推进全省乡镇污水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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