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地产“省六条”出台 武汉市适时放开限购

16.09.2014  14:26

  昨日,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省住建厅正式出台《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加强市场分类调控、支持合理住房消费、改进住房供应方式、发挥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及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六个方面,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情况提出了措施。

  今年4月份以来,我省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此次出台的意见指出,将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以“高端放开、中端支持、低端保障”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符合湖北省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意见》指出,武汉市要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放开住房限购等政策,其他市、县要控制商品住房新开发总量。

  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中分院研究总监李国政认为,自8月初以来,全国已有福建、湖南、江西、四川、河北、宁夏等省份出台了此类举措,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我省出台该意见,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要求,各级政府为责任主体,各市、县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相关链接 细读“省六条

  关键词

  购房优惠

  ●首购自住普通商品房,首付款30%

  ●购买家庭唯一普通商品房,减半征收契税

  ●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重购房屋,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

  《意见》明确规定,居民首次贷款购买自住房,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基准利率的七成。购买自家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如果家庭购买的唯一住房是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居民用拆迁补偿款重新购置房屋,所购房成交价格又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可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此外,还要求各商业银行要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加快受理、审批和发放,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予以放款。支持异地购房者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意见还要求各地改进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关键词

  公租房

  ●收储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满足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基本住房需求

  ●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给予税收减免和租金补贴

  《意见》鼓励各地根据住房保障实际,通过政府收储等方式,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探索将社会存量房源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行市场租金、分类补贴。对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有稳定就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同时,要求各地积极探索,通过在公共租赁住房中实行共有产权,在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中实施共有产权,在新建商品房中配建共有产权住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为共有产权住房,解决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对纳入公共住房管理的共有产权住房,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给予税收减免和租金补贴。

  关键词

  市场调控

  ●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分类调控,把好土地供应关

  ●鼓励开发商业、工业、旅游、养老等产业地产

  ●鼓励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和全装修房

  《意见》提出很多措施,规范引导房地产行业转型升级。

  为从源头上减少供应,避免市场供应过剩造成恶化,稳定市场预期和楼市发展,《意见》要求各地政府要认真履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体责任,加强分类调控,一市一策、一县一策,实现供求基本平衡。武汉市要适时调整放开住房限购等政策。其他市、县要控制商品住房新开发总量。商品住房库存较大的市、县,要减少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调结构,去库存。

  鼓励房地产企业根据新型城镇化规划优化投资地域分布,调整开发类型结构,因地制宜发展商业、工业、旅游、养老等产业地产。支持企业建设绿色建筑,对开发建设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分别按绿色建筑总面积的0.5%、1%、1.5%,给予容积率奖励。

  鼓励发展现代住宅产业,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项目,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政策,给予容积率奖励。鼓励开发建设、购买全装修普通商品房,免征全装修部分对应产生的契税。

   关键词

  棚户区改造

  ●利用国开行贷款加快棚户区改造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可注入到市县政府融资平台

  ●棚户区改造以货币化安置为主

  今年,我省要改造棚户区37.45万户,任务量在全国居前列,总投资近千亿元,资金缺口较大。

  此次出台的《意见》,有望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要求各地多方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国开行贷款,充分发挥国开行贷款引导示范作用,加快棚户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可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到市县政府融资平台,放大资金效应。棚户区居民在改造后可以得到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但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各地可采取政府收储、集体议价、公开竞价收储商品房及搭建商品房选购服务平台等方式,供棚户区居民选择合适的住房。

   关键词

  公积金

  ●同时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房,银行要对商贷优惠

  ●公积金贷款首次购房,提高额度,放宽期限

  ●购房可用父母、子女的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每月公积金可直接划转还贷

  根据《意见》规定,各地选择住房公积金存储银行,标准之一就是该银行支持公积金缴存人贷款购房的力度。如果居民同时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房,银行要对商业贷款部分予以基准利率下浮优惠。

  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要简化公积金业务手续,改进担保、抵押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对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房的职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期限。

  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可使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探索购房时申请使用购房者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有效发挥公积金在家庭成员间的互助作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每月缴纳的公积金可被直接划转去偿还贷款。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