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江滩燃放孔明灯被罚500元 举报可奖1000元

02.01.2017  17:31

  昨晚7点左右,男子陈某等人在汉口江滩违规燃放孔明灯被民警当场查获,陈某因违反《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活动的通告》被警方罚款500元。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江滩、公园、广场部分地区销售、燃放“孔明灯”现象较为突出,“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摄氏度,直接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安全,存在消防、治安等诸多安全隐患。2008年,武汉四部门就发过通告禁止燃放“孔明灯”,2014年又在地方性规定中予以禁止。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广大市民生命财产不受侵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武汉警方重申,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孔明灯”。警方表示,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听劝阻燃放“孔明灯”,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

  警方还表示,广大市民应积极举报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公安机关对举报销售且现场有购买者燃放“孔明灯”行为,一经查获的,将奖励人民币1000元。举报电话:110。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