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谱写新时代消费维权工作新篇章

30.01.2018  14:21

贯彻实施《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奋力谱写新时代消费维权工作新篇章

  2018年1月1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进入新时代我省制定的首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法规,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主要执行机关,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坚持做到对法律负责与对消费者负责的统一,紧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突出扩大内需重点、社会关注热点、消费投诉焦点,更加有为做好学习宣传、维权调处、社会监督、协同共治等工作,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消费维权工作新篇章。

   一、《条例》制定和实施的意义十分重大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是在贯彻新《消法》、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湖北实际和新时代消费维权新需要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其一,《条例》顺应了新时代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1996年5月,我省颁布实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余年来,湖北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快速发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度和工作机制。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完善了以12315为中心的消费维权行政执法体系,不断强化消费维权工作。仅2017年,就处理消费者投诉15万余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亿元,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我省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关键期,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需要进一步提升社会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能,更好发挥消费引领作用;随着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人口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我省消费理念、消费结构和消费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人民群众期待更有质量、更加安全、更好保障的消费环境。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征,原《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制定《条例》不仅是贯彻落实新《消法》的客观要求,也是更好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其二,《条例》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近年来,我省消费维权投诉情况呈现“三增”的明显特征:一是投诉总量增加,市场消费愈加活跃,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二是新问题投诉增多,除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老问题外,一些新消费领域、新消费模式、新侵权手法不断出现,特别是网络消费给监管维权带来更多新的挑战;三是监管执法盲区增多,比如个人信息泄露、预付卡消费欺诈、消费设施安全隐患等问题多发,依据原《办法》难以监管这些问题,新《条例》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较好解决了消费维权“有人管、管得了、管得好”的问题,体现了“宽进严管、依法监管”的放管服改革要求。

  其三,《条例》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近年来,大宗消费领域侵权、会销活动欺诈、网络消费陷阱等问题频发高发,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新《消法》对类似问题作了回应,《条例》结合湖北实际,聚焦热点难点作了进一步拓展细化,一方面强化经营者法定义务和责任,促进经营者自律,从源头上防范消费侵权;一方面强化行政监管职责,完善维权协作机制,便于维权执法,更能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以改革创新精神宣传贯彻实施好《条例

  《条例》共6章53条,主题突出,内涵丰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委组织要面向维权执法人员、面向经营者、面向消费者开展宣传教育,全力以赴推进贯彻实施。

  (一)创新学习宣传方式,大力提升《条例》的社会知晓率。学习宣传《条例》是贯彻实施的基础,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委组织要按照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要求,将《条例》作为“七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一要组织工商干部学好《条例》。全省工商干部特别是从事消费维权工作的监管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条例》,切实领会《条例》的主要特点,掌握《条例》创设的法律制度,做到与时俱进,不断提升监管执法工作水平。省工商局要组织宣讲团下基层宣讲,将其纳入各级法律培训的计划。各市州县工商局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学法的重要内容,多形式开展集中学习、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学习培训活动,做到知法、懂法后上岗执法。二要促进经营者遵守《条例》。规范经营者的行为是《条例》的重要特点,也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消费维权工作实际,向经营者尤其是《条例》涉及的特殊行业、新兴行业的经营者宣传讲解《条例》的新内容,宣传《条例》的新制度,使广大经营者熟悉掌握《条例》,自觉遵守《条例》。三要面向社会宣传《条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12315“五进”(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消费维权服务站、“放心消费创建”等阵地,分类培训、印发口袋本、以案说法、现场答疑解惑,要利用宣传栏、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宣传普及《条例》知识,组织专题宣传、知识竞赛、动漫展播,大力营造宣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

  (二)创新纠纷调解措施,充分发挥《条例》的维权作用。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委组织要认真领会《条例》精神,加强行政监管,加强消费维权,落实《条例》的各项制度规定,为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保驾护航。一要进一步抓好消费评议活动,加大企业诚信示范创建力度,通过开展消费调查、比较试验等活动,敦促各行业、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二要进一步深化消费教育活动,通过发布消费警示、在典型消费行业建立省级消费教育基地,让消费教育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形成示范效应,逐步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三要完善投诉与咨询信息平台建设,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做到有诉必接、件件落实。四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诉调对接、支持消费者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工作,快速解决消费纠纷。五要在重点行业消费领域开展约谈、劝喻和建议工作,强化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强基层“一会两站”“省级示范站”“维权志愿者”建设,全面提升基层消费维权效能。(三)创新监管执法制度,全面落实《条例》的制度规定。《条例》以大量篇幅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执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了规定。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责,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把这些制度规定落到实处。一要树立建设性维权理念。改变以往“侵权补偿、违法处罚”为主要取向的救济性、惩戒性监管执法方式,努力推动维权执法“六个转变”,变消费者维权为经营者尊权,变被动维权为主动护权,变事后补救为事前预防,变诚信倡导为制度约束,变个案处理为环境营造,变部门维权为社会共治。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引导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二要积极探索“双随机”抽查、“靶向式”抽检和“集中性”整治相结合的监管执法方式。对商品服务经营者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把落实经营主体法定义务作为抽查重点;优化商品质量“靶向式”抽检,增强问题商品发现、查处和风险防控能力;强化消费侵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对区域性、突发性、多发性侵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遏制。三要努力推行“三个一体化”治理模式。针对网络交易飞速发展、服务消费需求增长、经营者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等突出问题,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商品和服务领域一体化维权,调处纠纷和查处违法一体化联动,对消费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公示,形成对违法失信侵权行为的信用惩戒导向。

  三、担当作为推进《条例》落实到位

  贯彻实施《条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民生工程,是系统工程,是社会工程,需要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委组织积极履职,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社会共治的维权机制。(一)完善社会共治的维权工作格局。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2017年9月,省政府建立了由省政府副秘书长任召集人、省工商局牵头的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委组织要依据《条例》规定,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建立消保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协同共治、齐抓共管的大维权格局;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相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凝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力量,最大限度整合优化消费维权资源,加快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新格局。(二)打造高素质的维权执法队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和综合性等特点,《条例》既授予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部门必要的执法权力和手段,也对执法程序和手段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贯彻实施《条例》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维权和监管执法队伍,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工商队伍建设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的关键环节来抓,努力打造一支有担当、有能力、有纪律的高素质维权和监管执法队伍,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办、有案能办。同时,要推进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建设、公益律师团建设,为贯彻实施《条例》提供有力保障。(三)形成运转高效的维权责任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无小事,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消费维权工作责任落实、落细、落小,进一步完善部门责任、领导责任、岗位责任,进一步量化责任内容、责任范围,进一步细化责任考核和监督,进一步运用目标考核结果,把贯彻实施《条例》、推进消费维权工作与干部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结合起来,做到逢责必考、有责必问、失责必究,彰显法治权威,倒逼《条例》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永高)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三十号)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