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

30.03.2018  21:32

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的规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是指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应当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工作。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情况;

(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情况;

(四)内部管理情况;

(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履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七)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

(二)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

(三)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党建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

(二)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三)指导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六)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二)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三)依法纳税的情况;

(四)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

(五)管理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的情况;

(六)管理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

(七)业务档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

(八)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在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三)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放任、纵容、袒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执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四)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的四月集中办理。具体时间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年度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叁份,分别交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行政机关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存档);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五)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六)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七)为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八)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六条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行政机关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在本地司法行政机关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出具考核结果的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在年度考核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作注销处理。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年度考核中,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尚未处理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第六章 备案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情况及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司法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汇总,于五月底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结果在湖北省司法厅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姓名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湖北省司法厅此前制定的有关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