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26.04.2018  17:44

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保障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规范履行代理职责,更好地服务基层群众,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其范围确定为:(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充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严格执行代理案件行政区划辖区范围的规定,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依法尽责代理,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司法厅

2018年4月23日

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
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司法厅
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
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