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省民宗委联合发文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

11.06.2014  13:50

  为进一步发挥宗教界在济孤恤幼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孤儿权益,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民宗委转发了《民政部 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

  《通知》中要求各地民政和宗教事务部门要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始终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要积极协调公安、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为宗教界收留的孤儿、弃婴做好孤儿身份认定、查找监护人、办理户籍登记、减免医疗和教育费用等工作。除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及上述三类主体兴办的收留孤儿、弃婴机构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为名从事收留孤儿、弃婴活动。宗教界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孤儿、弃婴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收留的孤儿、弃婴信仰宗教。(厅福慈处 姜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