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打假蔚然成风 法官呼吁合理维权
中新网武汉3月9日电 (王田甜 刘嘉 潘捷 徐金波)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施行,消费主体的维权意识日益高涨,成功的维权行动屡见报端,“无本万利”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群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称,该市“职业打假”诉讼近年来蔚然成风,同时呼吁合理维权。
2014年8月31日,原告杨某(职业打假人)向被告武商量贩生活馆支付20万元订购了总价款为52万元的D牌干海参四十盒。随后杨某将产品送至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以自己购买的D牌海参的蛋白质含量未达到食品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食品标签上未标注添加食盐、涉嫌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理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请求判令被告武商量贩生活馆退还原告购物款52万元,并赔偿520万元。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营养成分表标注的蛋白质含量虽高于检测值,但仍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的误差范围内,并非不符合执行标准;盐是干海参在加工过程中的必备配料,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没有标注添加食盐属于标签不规范,应由食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非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说明书虽涉及宣传治疗、疾病预防功能,有夸大宣传的嫌疑,但并未针对食品安全进行了不实的表述。综上,超市并未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对杨某要求按照货款的10倍进行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015年9月1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超级生活馆限期退还杨某货款52万元,杨某同时退回四十盒涉案 D牌海参给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超级生活馆,如杨某届时不能退回,则以每盒13000元的价格折抵货款;二、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据杨某自己介绍,从2014年开始,他就辗转多地,在各大商场大量购入海参,并以蛋白质、盐分、脂肪不合国家安全标准等为由,向多地、多家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假一赔十。
武汉中院统计显示,该市近年来“职业打假”诉讼屡见不鲜。2015年武昌区法院共受理17件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至少有12件为“职业打假人”所为,占到同类案件的71%。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职业打假案件,也占到产品责任纠纷类案件的47%。
武汉中院对数起典型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这些案件特点明显:一是被告均为市内各大超市。二是“职业打假人”通过甄别、选择,在超市购买自己认为有质量或仅仅是外包装有瑕疵的产品(多数为食品),然后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超市未尽到查验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职业打假人追求的目的与普通消费者的“退货”、“较真”、“赌气”不同,他们追求的目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支付价款“三倍赔偿”或“十倍赔偿”,因此购买商品数量和价格通常较大。
据悉,这类职业打假案件的结局一般有两种:绝大多数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通过法官陈述利弊,职业打假人一般都能与超市方沟通协商,取得一定经济利益后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或签署调解协议;极少数案件会以判决方式结案,而“职业打假人”大获全胜的案件居多。
武汉中院法官指出,新《食品安全法》引入“社会共治”原则,鼓励社会方方面面参与到食品安全治理。从原则上,只要是客观有利于食品安全治理,就不应否定。在法庭上,“职业打假人”并不避讳自己的身份,他们深谙法律规定,熟悉维权程序,单次诉讼标的额大,出手可谓“快、准、狠”。这个群体的兴起,依靠的是国家在法律层面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好政策带来的“红利”,职业打假诉讼的适度增多,能够倒逼生产、销售企业在细节方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但同时提醒,“职业打假人”应注意适度、依法、合理维权,要警惕“职业打假人”聚拢成团、形成产业链,出现恶意诉讼、集团诉讼,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完)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