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人武汉超市购52万瑕疵海参 起诉索赔520万元

10.03.2016  11:30

  长江商报消息 大型超市售卖海参产品宣称有治疗、预防疾病功能,蛋白质含量未“达标

  本报讯(记者 李璟 通讯员 王田甜 刘嘉 潘捷)购买的产品包装上标示“手擀面”,实际却是机制面,“职业打假人”一纸诉状,法院最终判决销售产品的超市10倍赔偿……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施行,消费主体的维权意识日益高涨,“无本万利”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群体。长江商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近年来,武汉市“职业打假”诉讼并不鲜见,去年武昌区法院受理的17件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至少有12件为“职业打假人”所为。而在武汉市中级法院,去年职业打假案件占到产品责任纠纷类案件的47%。

   辗转多地大量购买海参“维权

  杨某是名“职业打假人”,从2014年起,他辗转多地,在各大商场大量购入海参,向多地、多家法院提起诉讼“维权”。其中,2014年8月31日,杨某在武汉某大型超市订购了40盒总价款为52万元的某品牌干海参。后经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其购买的海参蛋白质含量未达到食品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且食品的标签上未标注添加食盐。同时,宣传册宣称该产品有治疗、预防疾病功能,涉嫌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杨某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超市退还其购物款52万元,并赔偿520万元。

  武汉中院查明,杨某所购产品营养成分表标注的蛋白质含量仍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误差范围内,并非不符合执行标准。而干海参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没有标注添加食盐属于标签不规范,应由食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非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说明书有夸大宣传的嫌疑,但并未针对食品安全进行不实表述。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限期退还杨某货款52万元;杨某同时退回40盒涉案干海参,否则以每盒1.3万元的价格折抵货款。

   挂面包装不达标 超市10倍赔偿

  去年3月至5月,“职业打假人”徐某分多次在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购买32桶某品牌食用油(5升装),以及317筒“久哥”牌原味手擀面,共花费4433.1元。

  徐某认为,某品牌食用油的预包装产品说明上,未标明“不饱和脂肪酸”在成品中的营养成分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而“久哥”手擀面的产品名称使用较大字体和显著颜色在包装袋上标识为“原味手擀面”,但其实际系普通机制挂面,产品名称误导了消费者。徐某因此将销售商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超市退还其购买食品费用,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查明,某品牌食用油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强制标示内容的规定,“久哥”手擀面名称的字体和色差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均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因此法院认为,超市作为以上两种食品销售者,未尽到严格审查所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故一审判决其退还消费者购买食品费用共4433.1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民事责任赔偿金共44331元。今年1月,二审武汉中院驳回被告超市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职业打假成风 法官呼吁适度、合理

  武汉市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判决方式结案的职业打假案中,“职业打假人”大获全胜的居多。而此类案件多为调解结案,也主要是“职业打假人”最终获得相应赔偿。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引入“社会共治”原则,鼓励社会方方面面参与到食品安全治理。从原则上,只要是客观有利于食品安全治理,就不应否定。

  在法庭上,“职业打假人”并不避讳自己的身份,他们深谙法律规定,熟悉维权程序,单次诉讼标的额大,出手可谓“快、准、狠”。这个群体的兴起,依靠的是国家在法律层面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好政策带来的“红利”,职业打假诉讼的适度增多,能够倒逼生产、销售企业在细节方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但法官提醒“职业打假人”,应注意适度、依法、合理维权,同时呼吁警惕“职业打假人”聚拢成团、形成产业链,出现恶意诉讼、集团诉讼,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