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18.09.2014  09:19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在推进土地征用、失地农民安置和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着力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一是规范征地管理办法。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2011年底市政府出台了《黄石市城区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黄石政规〔2011〕6号)和《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石市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复函》(黄石政函〔2011〕55号)等文件。明确了市城区征地实行统一主体、统一程序、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的征地制度。二是稳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征地补偿标准2-3年调整一次的原则,我市不断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目前,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最高达到了5.3万元/亩,基本解决了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三是建立征地资金保障制度。经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费用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中列支,其中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财政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协议,直接拨付给被征地村组或农民,减少了中间环节。

  二、积极探索推进多渠道安置模式。目前我市采用就业安置、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社保安置等多项措施。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以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免费培训为重点,以老龄和丧失劳动能力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纳入城镇或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如:开发区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建立了失地农民养老、医疗、扶贫和助学等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每人每月给予150元的养老补助金,有的社区达到300元;对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劳动部门负责收集就业信息,组织失地农民参加业务培训学习,纳入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范围。近年来,共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2千余人。此外,对有子女上学或大额医疗的失地农民,开发区财政给予2000至3000元的补助。

  三、积极筹备农村集体经营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目前,全省正在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必须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而我市今年没有纳入试点范畴,省厅将出台试点工作方案,主要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同地同价、交易平台建设、交易规则、税费征缴、土地收益分配等内容。同时,将乡镇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试点工作一并纳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同时,省国土资源厅正着手修改《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预计2015年出台。为提前做好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准备工作,我市已布置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先期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查摸底工作,组织起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方案》,待省国土资源厅明确该项工作后,立即全面铺开。

  四、扎实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2012年至2014年,我市共获批准复垦利用总规模3万亩,年均1万亩。2013年度,大冶、阳新、西塞山及铁山四个试点县(市、区)共有18个复垦项目,已投入治理资金4.99余亿元,完成了2.04万亩工矿废弃地的复垦,新增耕地1.3万亩。《国土资源部通报》(第62期)对2013年度全国12个省份39个县(市、区)41个项目区(我市4个)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检查评估情况进行了通报,在试点情况地区排名中,我市被列为好类第一名,并被12次点名表扬。目前,全市2014年1万亩复垦地块正在抓紧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