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替友代驾闯祸成被告 法院认定其行为属助人

06.04.2015  11:30

长江日报讯(记者李亦中)朋友因饮酒不能开车,同行男子主动提出帮其代驾,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内同乘人员受伤,交警判该男子负事故全部责任。日前,市中级法院最终判决:该男因“助人为乐”,只需承担60%赔偿责任。

朱某、熊某、李某3人系朋友,去年2月的一天晚上,3人相约吃饭,李某驾车将另外两人接到江滩某酒吧。次日凌晨3人回家。因李某喝了酒,不能开车,未喝酒的朱某便提出代李某开车。李某、熊某均同意。朱某驾车行驶至硚口某超市门前人行横道附近,车前部撞上路中花坛及人行横道限行桩,致使熊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

硚口交通大队认定朱某负全责,熊某、李某无责任。李某车辆当时已超出交强险有效期限。

熊某花费医疗费4万元,各项损失累计多达11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构成10级伤残。

熊某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朱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朱某十分委屈,认为自己代李某开车,与李某之间系帮工关系,应由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退一步说,即使与李某之间不构成帮工关系,自己也是出于好意帮助李某,避免李某酒后驾车造成更大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驾驶机动车造成熊某受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朱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朱某系在李某饮酒不能开车的情况下,主动帮助李某开车,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如由朱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取向,不利于助人为乐道德风尚的形成,也与民法“善良风俗”原则相悖,故酌定朱某承担赔偿熊某60%的经济损失,判决朱某赔偿熊某6万余元。

此次事故赔偿虽未涉及交强险,但李某作为事故车辆车主,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按照规定及时续缴交强险且任其上路,加大了事故发生风险,应承担熊某20%的经济损失。

熊某作为乘车人员,也是利益受益者,应知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较大,应适当分担相应损失,法院判其承担个人损失的20%。

宣判后,熊某不服,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助人为乐符合

  “善良风俗”原则

本案的焦点在于: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何却没承担全部赔偿?

究其根本原因,法官认定朱某行为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民法“善良风俗”原则,值得提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规定在法理上被称之为“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的内容。所谓公序,即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