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餐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7.11.2021  17:41

  中新网湖北新闻11月17日电 (王申)日前,宜昌市印发《关于落实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该市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必须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宜昌市已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发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广泛宣传、开展监督检查,确保餐饮等使用燃气场所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得到落实。住建、市场监管、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用气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今后,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相关规定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完)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