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宣判两起非法狩猎案 嫌犯被判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10.05.2020  00:21

   中新网湖北新闻5月9日电 (李美  柏玮)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5月8日,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两起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

  经审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本村的山林中设置铁夹捕猎野生动物。今年2月4日,猎杀小一只,2月5日,被县森林公安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本村的山林中使用绳套捕猎野生动物。2月5日,捕猎小麂一只,被县森林公安机关查获。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在禁猎期内特别是疫情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禁止违法捕猎野生动物”的规定,是一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行为,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作出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分别犯非法狩猎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令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0元,并在当地媒体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完)

(编辑: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