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的通知 鄂安办〔2015〕16 号

25.03.2015  12:32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重点企业:       现将《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总局令7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九条规定”对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督促落实“九条规定”作为强化安全基础、坚守安全红线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要立即将“九条规定”印发到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做到全覆盖。       二、切实加大宣贯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宣贯力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 “九条规定”内容,及时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多种多样的学习宣贯活动,把“六条规定”内容传达、告知到每一位企业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教育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应急工作,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工作。       三、严格执法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九条规定”的实施情况,作为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企业安全检查及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中,要将“九条规定”作为“必查项目”。对于执行不到位的要依法处理,确保规定落实到位。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将“九条规定”宣贯实施情况于2015年10月30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处。联系电话(传真):027-87277869。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4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25日               附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4号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已经2015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2月28日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