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逃赖债机关算尽 被执行人终受法律制裁

25.02.2016  16:38

  中新网湖北新闻2月25日电 (胡锐)近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此,视信用如无物、视法律如儿戏、恶意转移财产、百般躲逃赖债的被执行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2009年,因资金周转困难,孙丹先后三次向宋某借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并对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作出了相应承诺。还款期限届满,孙丹仅支付一笔利息,剩余款项始终不予偿还,宋某遂诉至江岸区人民法院。诉讼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经法院2010年6月24日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

  因孙丹未能如期履行,2011年2月,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查封了孙丹名下一套房屋,并分别约谈了孙丹及其母亲、父亲,进一步了解孙丹个人财产以及被查封房屋的情况。经查,孙丹名下除此房屋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孙丹也多次承诺以该房屋抵偿债务,但却迟迟不予兑现。2011年下半年,被查封房屋面临拆迁,孙丹将货币补偿变更为产权置换,为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由于该房屋为孙丹唯一住房,且由其父母居住,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无法处置。其后法院多次传唤,孙丹均拒不到庭,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依法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孙丹被拘留后,表示悔改,愿意主动筹钱履行义务,然而其再次爽约,并且自2012年12月更换手机号码,不知去向,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困局。

  此后,法院又陆续受理4起孙丹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总标的逾百万。法院深入调查查明,孙丹曾于2010年9月20日将其名下位于江岸区二七路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其弟媳游某,并于2010年10月22日,将其在武汉嘉鑫源贸易有限公司的37.84%股权作价189.2万元转让给游某,以上行为均是在民事调解书生效之后,规避执行的意图明显。

  依据2014年9月武汉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签署的《关于办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将相关材料移送江岸区公安分局。分局随即立案侦查,经过网上追逃,2015年3月10日在汉口火车站将犯罪嫌疑人孙丹抓获归案。当天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刑事拘留。后经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逮捕,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8日,江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孙丹伏法认罪。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