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深入贯彻实施《慈善法》开创湖北慈善事业新局面

05.09.2016  18:26
  湖北日报讯  图为:社区居民参与“一张纸献爱心”活动
  图为:“脱贫攻坚  慈善助力”湖北省2016年慈善之夜晚会现场
  图为:湖北省慈善总会开展的儿童复杂先心病等大病救助项目
  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自9月1日起实施。《慈善法》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标志着慈善事业发展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
  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努力做好《慈善法》实施工作,促进社会慈善意识不断增强,慈善活动规范开展,慈善活动相关组织及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激发全民慈善意识
  慈善事业是社会力量奉献爱心的崇高事业。中华民族有着乐善好施的美德和传统,社会大众中蕴藏着无限的慈善潜力。要通过广泛宣传、搭建平台、规范环境、创造条件,引导社会成员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
  要完善褒扬奖励制度。为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活动,激励慈善行为,提升慈善效果,促进更多社会成员投身慈善活动,《慈善法》规定:“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
  要完善落实优惠政策。当前,按照国家顶层设计,省级层面初步建立了包括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和慈善组织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制度体系。下一步,民政部门要按照《慈善法》的规定,积极协调财税等有关部门落实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等优惠政策,制定对扶贫济困救灾慈善活动的特殊优惠政策,落实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等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政策,鼓励捐赠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捐赠。
  要维护捐赠人合法权益。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实质就是发挥捐赠人的主体作用。《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这些赋权性规定是对捐赠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有利于优化慈善环境。
  培育发展慈善主体
  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各类慈善主体。要贯彻《慈善法》关于制度牵引和文化培育两方面的有关规定,积极培育发展各类慈善主体,激发他们的活力。
  要依法放宽慈善组织准入。《慈善法》将慈善组织登记认定与现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无缝衔接,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这一制度设计,降低了慈善组织准入门槛,简化了慈善组织登记程序,增强慈善组织自治服务功能,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
  要积极探索慈善信托。慈善信托既是发达国家慈善方式的成熟做法,也是推动我国先富群体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载体。《慈善法》着眼于拓宽慈善事业发展新途径,设置了慈善信托专章,明确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民政部门是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机构。这些规定,对我省建立和完善公益信托制度,发展多元慈善主体,扩大多种慈善资源具有重要引领和推动作用。省民政厅将依据国家在这一制度领域的配套设计,结合本省实际,抓紧协调制定慈善信托文件备案等具体政策措施,积极开展慈善信托试点工作。
  要促进慈善服务。慈善服务是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所有社会公众都能参与和发挥作用的慈善方式。《慈善法》倡导和鼓励慈善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全面实施志愿者注册星级评定制度和志愿服务工时换取社区服务制度,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支持慈善组织招募、培训志愿者,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让志愿者更有热情、志愿服务更有保障。
  规范慈善募捐行为
  慈善募捐、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等实施环节社会关注度高、差错容忍度低,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引起公众质疑,产生的负面效应大。贯彻实施《慈善法》,要着力规范募捐活动秩序,确保慈善组织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要规范公开募捐行为。公开募捐是面向社会公众筹集慈善财产的行为,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慈善法》明确规定:“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这一创新性规定,打破了原有公开募捐资格的限制,将公开募捐权利平等地赋予了各类慈善组织。省民政厅将依据国家制定的公开募捐资格申请认定程序、募捐方案的备案及信息公开办法和运用互联网募捐的有关规定等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开募捐活动的指导,确保公开募捐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要确保慈善财产合法使用。多年来,善款去向不明或被挪用、侵占的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慈善主体的公信力。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法》相关规定,把保全慈善财产作为规范慈善活动的核心要素。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要加强慈善信息公开。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是对捐赠人的责任,是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的关键,也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基本要求。民政部门要针对当前慈善领域透明度不高、有些慈善组织暗箱操作的弊端,按照不同主体、不同方式、不同环节,按照“1133”的要求,推进慈善信息公开。
  完善慈善监管体系
  在降低慈善组织准入门槛、放宽公开募捐主体范围的同时,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要强化行业自律。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慈善行业组织扶持发展力度,指导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更好地发挥监督、约束和激励作用。要推动慈善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引导慈善组织以完善的决策制度赢得捐赠者和其他参与方的支持,以合理的约束机制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以良好的专业素质保证慈善项目的管理和执行,以可靠的监督机制增进公众的信任。
  要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加强慈善组织管理的重要方式,是保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为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渠道,《慈善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各级民政部门要以“透明”为目标,加快慈善信息平台建设,落实慈善组织强制财务公开制度,为社会监督打造生态支持系统。
  要强化政府监管。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执法,严格防止违法行为。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为主的监管方式,运用好约谈、审计、专项检查等监管手段。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强捐、骗捐、诺而不捐和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慈善财产等广受公众诟病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要适应慈善工作特点,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引导慈善组织在扶贫攻坚中发挥积极作用
  扶贫济困是慈善应有之义和首要任务,发展慈善事业是脱贫攻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要发挥《慈善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最大限度地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广泛汇聚社会帮扶资源,实现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对接,形成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合力,实现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衔接互补,共同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助推我省打赢脱贫攻坚战,在中西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在全省开展“为贫困家庭献爱心”为主题的慈善扶贫定向捐助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活动提供信息服务、业务指导,引导慈善组织相互间形成资源有效对接,鼓励其参与社会扶贫资源动员、配置和使用等环节,有效开展各种社会捐赠活动。
  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慈善组织结合自身优势实施精准扶贫。引导行业类、商会类慈善组织帮助贫困地区、贫困群众因地制宜地发展高山蔬菜、中药材、林果、乡村旅游等扶贫特色产业。充分发挥“大病救助”等扶贫品牌效应,鼓励各类救助基金会重点对贫困地区进行点对点医疗救助行动,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鼓励支持志愿组织开展扶贫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志愿服务组织作用,鼓励支持青年学生、专业技术人才、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到贫困地区开展扶贫志愿者行动,动员各类志愿者参与贫困识别、扶贫调研、助教支医、文化下乡、科技推广、创业引领等扶贫活动。(载于2016年9月5日湖北日报第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