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关于东宝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的通报

08.05.2015  20:40
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 违规违纪问题的通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近期,根据群众举报,省安监局组织对荆门市东宝区安监局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5年2月11日,荆门市东宝区高旭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旭化工)钙粉加工厂发生一起叉车侧翻、造成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2•11”事故)。2月14日,有举报人向省安监局举报高旭化工瞒报该事故,省安监局当即将该举报问题转荆门市安监局处理,荆门市安监局当即责成东宝区安监局调查核实。东宝区安监局局长邬传红组织调查,并于3月20日向东宝区政府报送了事故调查报告,东宝区政府于3月28日予以批复。       在此期间,举报人反复向省安监局举报该起事故查处不实。省安监局党组高度重视,分别于3月30日至31日、4月2日至3日,两次派调查组赴荆门调查核实。经查,在“2•11”事故调查处理中,东宝区安监局局长邬传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       一是违规将企业瞒报事故定性为迟报事故。“2•11”事故存在瞒报行为,高旭化工负责人知道瞒报事故的严重后果后,向邬传红请托不按瞒报事故处理。在明知企业存在瞒报事故的情形下,邬于3月12日组织召开局党组会研究,将此次企业瞒报事故改为迟报事故处理,帮助事故企业逃避责任。       二是没有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邬传红得知“2•11”事故瞒报情况后,没有报请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而是指定本局分管副局长与子陵镇安办副主任等进行了事故调查,严重违反了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       三是违纪泄露举报人电话号码。3月17日,当省安监局催问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时,邬传红仍然报告事故为迟报事故,区安监局已形成调查报告,并以便于他与举报人联系,反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为由,找省局要去了举报人电话号码。邬传红拿到电话号码后,在与举报人联系未果的情况下,将举报人的电话号码泄露给被举报单位负责人。举报人反映,被举报单位负责人等多次电话、短信骚扰,其安全受到威胁。       二、对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情况       邬传红同志身为安监局长,对被举报发现的安全生产中违法行为不去制止、查处,竟然帮助企业隐瞒瞒报事故的违法事实,而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电话号码,严重丧失了安监局长职责。为严肃纪律,严格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省安监局对该起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       一是省安委会办公室于4月8日根据有关规定,致函荆门市政府对该起瞒报事故提级调查处理。由荆门市政府撤销东宝区政府对该起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重新调查处理。省安委会办公室实行挂牌督办。目前,荆门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已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按瞒报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二是省安监局党组于4月10日致函荆门市委,建议责成东宝区委严肃处理东宝区安监局局长邬传红在“2•11”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荆门市委高度重视,目前,东宝区委已经免去了邬传红东宝区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正在调查核实其在“2•11”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邬传红同志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集中教育活动中,造成极为不良影响。全省安监部门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一定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清醒认识自身的职责和责任,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一是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依法履行安监部门职责,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安的基本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要站在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加强安监队伍建设,既要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能力,更要牢固树立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端正服务态度,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及职业道德,促进依法、高效、廉洁监管。       二是要深刻吸取教训。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剖析问题根源,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要针对薄弱环节,建立健全相关制约机制,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三是要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规制度,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枉法等乱作为行为,下大力解决好依法行政方面的突出问题,维护安监部门良好形象。       四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绝不姑息,绝不迁就,不仅要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且要追究相关部门或领导的责任。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公开通报,以儆效尤。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