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启用省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系统的通知

29.05.2014  03:07

鄂人口流管〔2013〕3号

各市、州、县人口计生委(局):

为加快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步伐,确保省内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之间流动人口信息畅通,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口省内“一盘棋”工作机制,从2013年6月开始,全面启用《湖北省省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省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系统以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为依托,实现全省流动人口计生业务数据库“一盘棋”,促进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之间的流动人口信息有效交流,加强流动人口孕情跟踪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形成全面、统一、准确的省内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库。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应用省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系统是构建省内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机制的基础,各地要将推广应用省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系统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做到领导重视,目标明确,措施有力,管理规范。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科学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指定专人具体落实,加强督促指导,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省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健全制度,提高质量。 各地要建立省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系统日常应用管理制度和信息质量保障制度,做好省内流动人口信息调入、审核、核查反馈、变动信息接收和通报等工作。同时,要建立信息采集录入工作责任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把数据质量关和数据安全关,切实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水平。

(三)健全队伍,强化培训。 各地要认真组织基层信息采集和录入人员的培训工作,明确任务要求,熟悉工作流程 因岗位需要调整人员时,应做好业务技术的衔接工作,避免出现人为因素造成的工作断档、误时等现象。各地要以市、州或县、市(区)为单位,组织乡镇(街道)及以上流动人口信息操作人员通过观看视频和现场讲解的方式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操作技能。省人口计生委流管处将制订省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系统操作手册,录制操作培训视频,为各地培训提供教材。

(四)上下联动,加强监管。 各级要加强层级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基层尤其是乡镇级及时上线操作应用,努力提高各类信息的通报、接收和反馈率。省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系统启用后,省人口计生委每季度对全省应用情况和数据交换质量进行督查和通报。督查和通报内容主要包括系统应用情况、重点对象协查信息提交情况、重点对象协查信息户籍地反馈情况、避孕节育通报情况、一孩生育服务登记通报情况等。年底,将对各地系统应用率高、信息提交率高、接收和反馈质量好的地方予以通报表彰,对上线不及时、信息提交、接收和反馈率不高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

三、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 从发文之日起到6月20日,为省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系统测试运行阶段,对于测试期间出现的问题,省人口计生委流管处、信息中心与系统研发公司集中研究解决。

(二)系统应用。 从6月21日起,省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系统正式启用,各现居住地、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及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必须定期登录系统,做好省内流动人口信息调入、审核、核查反馈、变动信息接收和通报等工作,了解系统工作动态,处理各项待办事宜。

(三)网址、用户名和密码管理。

上线网址:与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市州登录地址一致。

用户名和密码:与全员流动人口子系统操作用户名及密码一致。用户登录后,可对密码进行修改,请妥善保管修改后的密码,保证系统的正常应用。

(四)统计周期。 系统自动分拣协查信息、服务管理信息情况的统计周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接收、反馈信息情况的统计周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

(五)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

省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系统的推广应用,时间紧,任务重和要求高,各地要注意收集汇总基层操作人员在实际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上报省人口计生委流管处和信息中心,以便及时完善系统,确保省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系统建设应用工作顺利推进。省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系统业务工作规范由省人口计生委流管处负责,技术和安全支持由省人口计生委信息中心和武汉开普公司负责。

联系人:省人口计生委流管处:

岳志明  电话:87238391    13971465103

王  凡  电话:87238310    18995616580

省人口计生委信息中心:

巴才国  电话:87232295    13971084263

武汉开普公司:

张 盛  电话:87660755    13871288491

 

附件:《 湖北省省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系统工作规范(试行)》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

               2013年6月3日

 

附件:

  湖北省省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系统工作规范(试行)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5月28日)

 

为加强湖北省省内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建立湖北省省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省内信息交换系统”),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对象

离开户籍地县、市或市辖区,在现居住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重点是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其中:因婚嫁、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兵役、上学等原因人户分离和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

二、主要工作职责

(一)乡镇(街道)工作要求和职责

户籍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对省内信息交换系统实行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人员必须每日登录省内信息交换系统,及时处理系统分拣信息、户籍地或现居住地通报信息、现居住地信息调入申请待审核等信息。

1 、现居住地工作职责

(1)负责及时采集录入流入人口信息,或通过省内信息交换系统省内信息调入的功能,申请引用户籍地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个案信息,经户籍地审核同意后,采取引用复制方式获取户籍地已建全员采集核查卡信息,新增本地流入人口个案。

(2)负责管理流入育龄妇女在本地落实或变更的计划生育信息,包括婚姻信息、怀孕信息、生育信息、现有子女信息、避孕节育信息、婚育证明持证信息、独生子女证领证信息、生殖健康检查信息、手术服务信息等。

(3)负责核实系统自动分拣、户籍地发送的通报信息并据实反馈。

(4)根据工作需要向户籍地发送通报,包括个案基础信息、避孕节育信息、一孩登记服务信息等。

2 、户籍地工作职责

(1)负责登记流出人口个案的流动信息。

(2)负责管理流出育龄妇女在户籍地落实或变更的计划生育信息,包括婚姻信息、怀孕信息、生育信息、子女信息、避孕节育信息、婚育证明办证信息、独生子女证办证信息、生殖健康检查信息、手术服务信息等。

(3)负责对现居住地发送的请求调卡申请进行审核,回复审核意见。

(4)负责对系统自动分拣发送的协查信息进行核实和反馈。

(5)负责接收现居住地发送的通报信息。

(6)负责管理流出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及时向现居住地发送个案基础信息变更通报。

(二)市(州)、县(市、区)工作要求和职责

市(州)、县(市、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人员定期登录信息交换平台,负责管理和监督基层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给予督促和指导。

三、信息采集

身份证号码是流动育龄妇女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中的唯一标识,在采集流动育龄妇女的身份证号码时,必须保证身份证号码的真实和准确。

现居住地建卡是通过引用复制户籍地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中已建“全员采集核查卡”个案信息来完成建卡任务,实现两地信息交流。分三类情况进行个案信息引用复制: 整户流入、成员流入和成员流入已有户。

(一)整户流入

引用复制户籍地已建“全员采集核查卡”整户信息,以在本地建新卡,同时新增流动史。

(二)成员流入

根据调入申请,引用复制户籍地已建“全员采集核查卡”部分信息,以在本地建新卡,同时新增流动史。成员流入包括“男方单个流动”、“女方单个流动”、“夫妻未带子女流动”和“夫或妻携子女流动”。

1 、男方单个流动

(1)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户籍地、户籍地详址、户口性质、民  族、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配偶姓名、配偶公民身份证号码;

(2)婚姻信息:婚姻状况、结婚年月、变动年月;

(3)流动信息:流动日期、流动原因、现居住地、现居住地详址,复制最近一次的流动信息,并录入本次的流动信息;

2 、女方单个流动

(1)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户籍地、户籍地详址、户口性质、民族、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配偶姓名、配偶公民身份证号码;

(2)婚姻信息:婚姻状况、结婚年月、变动年月;

(3)流动信息:婚育证号、流动日期、流动原因、现居住地、现居住地详址,复制最近一次的流动信息,并录入本次的流动信息;

(4)妊娠信息:怀孕日期、怀孕周数、末次月经日期、政策属性、妊娠结果;

(5)生育信息:小孩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政策属性、身份证号码、血缘关系、当前健康状况、死亡日期;

(6)避孕信息:避孕方法、避孕日期、施术单位;

(7)生殖健康检查信息:检查时间、孕检结果、环检结果、查病结果、检查单位、检查医生;

(8)奖惩信息:独生子女保健费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两女户结扎奖励情况、独女户长效奖励情况;

3 、夫妻未带子女流动

(1)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户籍地、户籍地详址、户口性质、民族、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配偶姓名、配偶公民身份证号码;

(2)夫妻双方婚姻信息:婚姻状况、结婚年月、变动年月;

(3)夫妻双方流动信息:婚育证号、流动日期、流动原因、现居住地、现居住地详址;

(4)女方妊娠信息:怀孕日期、怀孕周数、末次月经日期、政策属性、妊娠结果;

(5)女方生育信息:小孩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政策属性、身份证号码、血缘关系、当前健康状况、死亡日期;

(6)女方避孕信息:避孕方法、避孕日期、施术单位;

(7)女方生殖健康检查信息:检查时间、孕检结果、环检结果、查病结果、检查单位、检查医生;

(8)女方奖惩信息:独生子女保健费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两女户结扎奖励情况、独女户长效节育措施奖励情况;

4 、夫或妻携子女流动

夫携子女流动

(1)男方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户籍地、户籍地详址、户口性质、民族、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配偶姓名、配偶公民身份证号码;

(2)婚姻信息:婚姻状况、结婚年月、变动年月;

(3)流动信息:流动日期、流动原因、现居住地、现居住地详址,复制最近一次的流动信息,并录入本次的流动信息;

(4)子女信息:小孩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政策属性、身份证号码、血缘关系、当前健康状况、死亡日期;

妻携子女流动:

(1)女方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户籍地、户籍地详址、户口性质、民族、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配偶姓名、配偶公民身份证号码;

(2)婚姻信息:婚姻状况、结婚年月、变动年月;

(3)流动信息:婚育证号、流动日期、流动原因、现居住地、现居住地详址,复制最近一次的流动信息,并录入本次的流动信息;

(4)妊娠信息:怀孕日期、怀孕周数、末次月经日期、政策属性、妊娠结果;

(5)生育信息:小孩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政策属性、身份证号码、血缘关系、当前健康状况、死亡日期;

(6)避孕信息:避孕方法、避孕日期、施术单位;

(7)生殖健康检查信息:检查时间、孕检结果、环检结果、查病结果、检查单位、检查医生;

(8)奖惩信息:独生子女保健费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两女户结扎奖励情况、独女户长效节育措施奖励情况;

(9)子女信息:小孩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政策属性、身份证号码、血缘关系、当前健康状况、死亡日期;

(三)成员流入已有户

根据调入申请,将户籍地已建“全员采集核查卡”部分信息复制到现居住地已建的卡片中,同时新增流动史。成员流入已有户包括“男方单个流动”、“女方单个流动”和“夫或妻携子女流动”,其调入信息与“成员流入”相同。凡有育龄妇女流入,整张育龄夫妻信息卡片均会调入。

四、信息协查、通报、接收、反馈

(一)信息协查

信息协查对象为全员流动人口,其中避孕节育信息和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信息通报对象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1 、基本信息协查

信息的协查工作由系统自动分拣比对完成,对已分拣到个案或具体单位(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信息,则系统默认为发送一次协查,若接收方填写反馈结果,则系统统计为协查反馈成功。

此外,对于两地已关联上且反馈结果为“情况属实”的个案信息,系统将继续比对两地个案中的“政策”、“妊娠”、“生育”、“避孕”等四类信息,若比对此四类信息中任一信息不一致,则在“异地变动信息接收”模块中显示;而“个案信息”、“流动信息”无论两地个案信息是否一致都将显示出来。系统比对出一条有差异信息,则统计报表中自动默认为发送一次协查。

2 、核实反馈信息

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人员接到系统自动分拣发送的协查信息后,进行核实,填写反馈内容,反馈核实结果。

3 、 反馈时限

重点管理对象中现孕对象的协查信息等级为“紧急”,要求在15个自然日内予以反馈。

未持有户籍地开具的《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规范的、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以及其他管理对象的协查信息等级为“一般”,要求在30个自然日内予以反馈,超过反馈时限的,也可以进行反馈,但在统计中纳为超期反馈。

对方反馈为查无此人,现居住地需要重新核实个案信息。

(二)省内信息通报

1 个案基础信息通报和接收

通报:流动人口个案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应于15个自然日内,通过“省内信息通报”模块将基础信息变更情况通报给现居住地或户籍地。

接收: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于15个自然日内接收信息,并根据所接收信息内容补充和完善流动人口个案基础信息。

2 避孕节育信息的通报和接收

通报:现居住地根据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信息,在15个自然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省内信息通报”模块通报给户籍地。

接收:户籍地于15个自然日内接收信息,并根据所接收信息内容在全员流动人口数据库中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3 一孩生育服务证的通报和接收

通报:现居住地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后,应于办理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通过“省内信息通报”模块将登记情况通报给户籍地。

接收:户籍地于15个自然日内接收信息,并根据所接收信息内容在全员流动人口数据库中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五、信息安全

(一)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化安全的规定,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系统数据实行分级授权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提供和发布相关数据和个案信息,严禁泄密。

(二)省级数据库定期对省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信息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