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佩枪陷两难:不开枪被指责 开枪又担滥用风险

14.10.2014  10:21

  中国警察用枪态度发生转变,“3·1”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件是一个决定性的节点。其后,从中央政法委到公安部,从公安厅局到基层派出所,鼓励警察合法用枪的信息逐层传递,训练营在各地密集开练。

  5月起,公安部明确要求,一线巡警必须配枪。随着越来越多的民警佩枪上岗,关于枪支使用的法律边界和枪支管理的话题亦逐渐为公众关注。

  警员们遇到突发情况能否依法用枪?对威慑暴恐分子有没有起到关键作用?枪支管理是否面临考验?4月以来,本报记者对我省公安队伍进行了近半年的跟踪采访。

  十几年没开过一枪

  “很多干了十几年的人民警察,实际执行任务中还没开过一枪。”孙自立这么一说,记者多少有些吃惊。

  最近,在湖北警官学院地下训练场,举行了一场特殊的训练营。孙自立是“总教头”,学员是来自省内各地的“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教官”。经过为期一个月的训练及淘汰赛后,他们中的优胜者将参加由公安部组织的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教官大比武。

  训练场上,只见孙自立面对前方正在“闹市区”实施砍杀的两名“暴恐分子”,右手打开腰间枪套、拔枪、上膛,瞄准。“”、“”两响后,目标均被击伤倒地。整个过程仅1秒多,看得参训警员们羡慕不已。

  “警察执行任务中,经常会碰到危险,这个时候你没有枪、或不懂用枪,就会非常被动。”孙自立说。

  据统计,2013年,我省公安民警因公负伤176人,其中半数是同犯罪分子搏斗造成的。在全国,2013年共有298名民警因公牺牲。

  “3·1”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件,造成致31人死亡。人们对最后的那个场景记忆犹新:在恐怖分子疯狂砍杀,造成包括火车站民警在内的人群大规模伤亡后,一名持枪特警抵达现场,果断向正在施暴的歹徒开枪,才遏制了事态进一步恶化。

  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外国,突发事件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往往不是特警,而是巡警或一般执勤民警。而控制事态蔓延的最关键时刻,往往就是在事件刚刚爆发之后。武汉市徐家棚警务站副站长陈转发告诉记者,过去巡逻民警在执行日常任务时并不带枪,突发暴力犯罪时,他们尽管最早抵达现场,却要等待特警到达才能有效处理。

  而在我们的记忆里,从街头办案、到单打独斗,警察随身带枪,往往是只在美剧和港片里才能见到。陈转发回忆,11年前,公安部施行“五条禁令”,其中两条涉及枪支管理,中国枪支管理骤然收紧。不久,他按单位要求,把配带了5年的手枪上交,至今年以前再未碰过。

  而某地警官学院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由于长期不用枪,有些民警连枪支的分解结合都忘了,25米半身固定靶屡打不中的大有人在。

  线巡警必须配枪

  同是发生在火车站,5月6日广州火车站暴恐事件的后果远轻于昆明,仅6名群众受伤。这得益于事发时民警果断开枪,制服了持刀嫌疑人。

  随后,公安部紧急召开会议,要求一线巡逻执勤民警上岗必须配枪。而从4月起,公安部就已专门下发实施方案,对全国警察特别是街面巡逻、处突一线的基层警察,进行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

  不久,我省各地公安机关在规定值班民警必须配枪的同时,实行视频点名制度,即在视频中检查配枪情况。同时,省公安厅迅速组织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教官培训班,分三期为全省每个县培训3名教官,共计培训了366名教官。走出训练营后,这些教官又分别展开了对各自所在公安实战部门的培训工作。

  许多受访的警员坦承,这几个月摸枪、练枪的机会,比入警以来加起来都要多。而在巡逻处突过程中,因腰中有枪,处置突发暴力案件的底气更足了。

  武汉市民警程明告诉记者,现在,他和队友外巡时手不离枪。5月,程明在出警时遇到一名持刀行凶者,其队友上前制止,该行凶者居然挥刀砍来,千钧一发之际,程明拔枪示警,行凶者见状逃遁而去。“除了恐怖分子外,我们巡逻防控中更多可能遇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分子、精神病人、毒瘾症者、乃至酒疯子,他们都可能引发暴力伤害案件,那一刻能否合法用枪,关乎群众和队友的生命安危。”程明说。“枪支是警察的第二生命,半年来的训练、实战证明,警察合法用枪无论对暴恐分子还是社会治安隐患,都取得了很好的威慑性效果。”省公安厅教育训练处院校管理科科长李永洪告诉记者。

  开枪,严峻的心理考验

  “冲上来的5名暴徒一个接一个倒下去了。有的直挺挺地躺在地上,有的侧身倒在地上,手上还抓着砍刀……这时,我听见被我第一个击倒的女暴徒‘哼’了一声,正在用右手支撑着地面,扭着身子试图强行站起来……她使出最后一点力气,左手空中一扬,将那把20多厘米长的匕首‘嗖’地向我头上飞了过来。我敏捷地向右边一侧身,第8次果断地扣动了扳机……

  这段文字,来自“3·1”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件持枪特警的自述。他用15秒击倒5名歹徒,赢得了目击者的掌声,但这掌声却并不能缓解他的忐忑不安。事后,他接受了心理专家的辅导。

  很多开枪击伤击毙暴徒、挽救了群众生命的民警坦言,开枪之后或多或少都有精神压力。开枪前后的心理矛盾,让民警的日常训练和心理调适显得尤为重要。

  开枪,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扣动扳机的过程,还包含着一个极为复杂的心理活动过程。“从开枪环境来说,警察和军人还不一样,他需要在10米内甚至更近距离实施射击。”李永洪说,这既需要快速的反应力,也需要处变不惊的心理控制力。实践中,有的民警会在事后一遍一遍地回忆开枪时的情景,并出现噩梦、精神麻木、反应能力下降、神情恍惚等状况,严重的甚至会出现幻觉。“这种情况干预一定要及时,否则后果会很严重,甚至患上精神疾病。”云南省公安民警心理服务中心的专职教官郭卿认为,开枪民警都要及时接受心理评估,如果思想状态良好,不会再进行深入的治疗;如果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心理咨询师会迅速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方案。

  记者了解到,湖北省警察协会与湖北警官学院成立湖北省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务专家组,6名心理专家受聘,为全省6万公安民警提供心理咨询,化解心理危机。“我们的工作,就是帮助民警排解、疏导这种压力,恢复健康的精神状态。”专家组的一位专家表示。

  佩枪民警的两难处境

  5月28日,一则“民警被打10分钟未拔枪”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宜昌伍家岗派出所民警董辉,在处理街头一起买卖纠纷时,遭多人持石块、啤酒瓶围殴10余分钟,一直未拔出配枪。其队友上前制止,也被打伤。派出所教导员称,董辉没有拔枪示警,是考虑到现场群众安全,而“按照相关规定,他可以这么做”。

  近年来,在各种涉枪事件中,警察进退维谷:一方面,面临“不敢开枪”的指责;另一方面,又承担“枪支滥用”的风险。同样是果断开枪,击伤广州站砍人凶徒的特警广获褒扬,而击毙开车堵政府大门男子的云南警察则遭受质疑。不少受访民警对具体情境下用枪的法律边界抱有疑虑。

  “这个度很难拿捏。”民警叶涛说,法律法规对“何时开枪、何时不能开枪”的规定缺乏操作性,给执法带来困难。

  目前我国涉及民警用枪的法律法规共有5个:除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还包括《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其中《条例》的规定最为详细和全面,明确了人民警察依法用枪受法律保护,但必须严格遵守使用的对象、条件、时机、程序和限度,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详见链接)

  根据相关法规,警察用枪的原则是“依法正确使用”。但何为“正确”?没有标准。因此,在部分警察中存在这样一种共识:对于枪,最“正确”的使用就是“不用”,比“不用”还正确的是“不携带”。

  “很多民警认为,枪一旦到手,就成为烫手山芋。”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立法普法支队支队长孟巍说,首先,根据相关规定,严禁“人枪分离”,这意味警察必须24小时携带——不能放在家中,也不能出入饭店、商场、歌厅等场所,不能参加朋友聚会。枪支一旦不慎丢失,丢枪警察轻则纪律处分,重则脱警服坐牢。其次,一旦在执行公务时开枪,必须立即上报,检察院可能提前介入调查,开枪的警察往往被同事嘲笑为“没事找事”。

  孟巍建议,对《人民警察法》和《条例》进行修订,将开枪情形和处置程序规定得更细化。“授权要明确、具体、规范,让民警很明确自己用枪的尺度与用枪之后的责任。

  目前国际社会的主流看法是,让警察“刀枪入库”给公共安全所带来的风险,要高于误伤之害。尤其我国现在的公共安全形势非常复杂,多一些配枪的警察巡逻,并且在紧急情况下敢于开枪,将给社会带来更多安全感。

  “应该开枪而没有开枪,也属于‘不依法用枪’。”武汉铁路公安局的一位法制监察人士表示,这是民警规范用枪的另一面,如果该用枪而没用,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同样是失职行为。

  访 谈

  每一支枪都在无缝监控之下

  访谈嘉宾:

  孟巍,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立法普法支队支队长

  李永洪,省公安厅教育训练处院校管理科科长

  问:今年全面实行警察持枪上岗以来,枪支使用数量和频率均大幅提升,我省如何监管警察持枪?如何管理枪支?

  答:《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明确了什么情况应该配枪,并不是所有的警察都能佩枪,首先必须取得持枪许可证。何人、何时、为何用枪,都有明确的登记,所有的枪支配发出去,使用完后要定期收回,枪弹入库。上一批警察将枪交库后,下一批执勤上岗时再到枪库领枪,这是一个无缝衔接的管理过程。每支枪都有编号,这支枪是哪位民警领走了,枪支管理部门的台账上都会有明确的登记。一般执行任务为一个组,由组长进行整个枪支的管理。

  问:万一发生丢枪事件怎么办?

  答:首先是执行报告制度,即要在最短时间之内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第二,马上组织人员进行寻找,第三,如果是因为民警的过失导致枪支丢失,要对丢枪民警给予严肃处理。如果丢枪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还必须介入。

  问:国内曾发生有民警佩枪“走火”伤及无辜事件,对警察持枪的公众舆论压力也时而出现,如何看待这样的情况?

  答:基层群众对民警配枪用枪大都持正面态度。他们认为,民警配枪用枪对反恐制暴、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起到的作用,是其他警械无法替代的。

  在发达国家,警察涉枪事件也会令政府面对非常大的舆论压力,如最近发生在美国密苏里州弗格森市的警察枪杀黑人青年事件。但一般来说,只要公众清楚面对警察盘问时不要试图逃跑、动作要缓慢等,警察误判而导致错杀的概率就会降低。

  警察开枪是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众。警察的权力来自于公众,也须受制于公众。我国涉及警察用枪的法律规制、监督机制十分严格,正常情况下民警不会乱开枪,在现阶段的社会治安环境下,社会公众也应当支持民警用枪,并对民警用枪的事后评估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尊重法治精神、尊重程序正义。

  链接

  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