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解读《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

04.01.2016  17:15

  

   一、脱钩的本质是各就其位
   行业协会商会是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全省共登记社会组织约2.7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2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51万个(含乡镇“七站八所”改制的5590个),基金会103个。社会团体中行业协会商会有2016个,占全省社会团体的17%。全省性社会组织1434个,其中社会团体987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59个,基金会88个。987个全省性社会团体中有行业协会商会338个,占全省性社会团体的34%。涉及49个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行业协会商会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也存在着社会化程度不够、总体实力不强、自身建设不足、社会认可度不高等主要问题。特别是一些行业协会商会一定程度存在借用行政资源、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乱摊派、乱收费等行为,饱受社会诟病。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可以有效减少行政机关负荷,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提供动力,真正实现把政府不能管也管不好的事交给社会去办,把政府的工作重点转移到政策制定、提高效能、加强监管上来。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政府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实行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增强社会治理能力。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建立清明廉洁政府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的权责边界,理顺工作关系,斩断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利益输送链条,清除掉滋生腐败的土壤,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有利于建设清明廉洁政府。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激发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活力的现实需要。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松绑,进一步激发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活力,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提升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哪些行业协会商会要与行政机关脱钩?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换句话说,只要一个社会团体的会员是以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企业会员为主,不论其名称后缀是什么,均应纳入脱钩范围。
   三、我省两千余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为了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我省实行脱钩的实施方案,细化了措施、明确了责任、加大了工作力度。按照我省实施方案,坚持社会化和市场化方向,坚持法制化和非营利原则,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将与其所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两千余家行业协会商会脱钩。
   全国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电视电话会议一结束,我省立即套开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电视电话会议,省领导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对我省贯彻落实工作提出要求,作出部署。
   为了保障脱钩工作顺利推进,我省成立了脱钩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脱钩联合工作组出台了《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方案》等配套文件。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联合制发了《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方案》,就全省脱钩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第一批选择50个省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脱钩试点,原则上每个业务主管单位都要参加试点,主管行业协会商会较多的省直单位,试点数不得少于所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的1/6。从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行业协会商会必须纳入第一批脱钩试点范围。每个市、州选择2至3个、每个县(市、区)选择1至2个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脱钩试点。全省纳入第一批脱钩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应不低于200家。
   锁定脱钩范围是脱钩的前提。在全省范围内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排查,确定脱钩对象,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经过排查,我省现有338个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涉及到49个省级业务主管单位,经与业务主管单位进一步确认,初步锁定脱钩范围市州、县也正在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排查确认工作。
   为了推动脱钩工作顺利开展,我省加强脱钩工作培训。在10月份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分管局长和民管科(股长)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专题培训,解读政策,统一要求,对脱钩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召开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第一批脱钩试点单位负责人会议,明确工作要求,答疑释惑,推动第一批试点工作尽早展开。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结合已经出台的改革措施,对《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修订,督促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及时修订章程,建立新的内部治理机制。在2016年底前对党政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行为进行清理规范。针对脱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组织调研,探索加强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培育发展的措施和方法。
  四、脱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脱钩方案明确了“社会化、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提出“五脱钩、五规范”,即“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
    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并纳入章程予以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入人员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方式管理;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流人员主要由原行业协会商会负责安置。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二)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主管单位对剥离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职能提出具体意见。
    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行政机关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三)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对原有财政预算支持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自2018年起,取消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在此之前,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
    按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资产清查,摸清家底,明晰产权。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限期清理腾退;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暂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2017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四)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辞去兼任职务。
    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使用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现有事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仍执行原定政策。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依托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已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可依托组织部门将其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整合为一个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外事工作由住所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中央、省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和主办的新闻出版单位的业务管理,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
     五、脱钩后有关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
    一是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引导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鼓励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及时公布购买服务事项和相关信息,加强绩效管理。
    二是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委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作用,完善对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机制。
    四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行业统计数据,按原规定报送省统计局。行业协会商会应按原渠道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行业数据和信息。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行业公共信息交汇平台,整合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数据,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
    五是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企业“走出去”、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协助政府部门多双边经贸谈判工作,提供相关咨询和协调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搭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等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六、有关部门将对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采取哪些综合监管措施,确保“脱钩不脱管”?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国务院正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下一步还要启动行业协会商会法的立法工作,使行业协会商会的培育发展更加有法可依。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在实施脱钩中对职能不清、业务开展不正常、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予以注销,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竞争。
    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民政部门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制度拟定,并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监管。税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稽查和监管。审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获得的财政性资金和接收的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价格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其他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按职能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管。党的各级纪检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
    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记录,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情况开展社会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审核备案机制,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建立和健全监事会(监事)制度。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制度。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探索实行会长(理事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重要的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委派监事制度,委派监事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责,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行业政策。所派监事不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取酬、享受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