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社会保障和 生活困难等问题的通知

22.08.2014  20:04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宣传部、财经办(农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财政、住建、卫生局(委),工会:

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长期以来,我省广大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卓越的劳动创造、忘我的拼搏奉献、非凡的工作业绩,为国家、为湖北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各级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劳模工作,十分关心劳模的生产生活,真诚帮助劳模解决了许多实际困难和问题。但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劳模生产生活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今年4月28日在全国劳模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6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解决我省劳模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劳模养老保险政策。各级人社部门要督促劳模(含农民工劳模)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为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模办理参保手续,特别是要解决好关闭、破产、下岗失业劳模的养老保险问题,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农业劳模办理“新农保”,实现全覆盖,确保劳模基本生活。

二、提高劳模医疗保障水平。尽快将劳模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范围,力争2013年底前实现全覆盖。要将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劳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治疗费用高、生活贫困的劳模的帮扶力度。

三、解决劳模生活困难问题。省财政从2013年起,将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由每年1200万提高到1500万元,对因收入水平低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省部级劳模实施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各级地方财政对困难劳模的补助资金应随着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

四、恢复劳模荣誉津贴。从2014年起,恢复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的发放,并适当提高荣誉津贴标准,即:全国劳模每人每月15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100元。劳模荣誉津贴由劳模所在单位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的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中列支。如企业确因无能力支付的,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解决。 

五、妥善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在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应予以优先。在同等条件下,省部级以上劳模应重点保障。

六、解决农民工劳模城镇户籍问题。各级公安部门对在城镇务工、有落户愿望、具备基本准入条件的省部级以上农民工劳模,办理相应辖区居住地落户手续,其符合相关政策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亲属可一并落户,并保证其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七、进一步加大劳模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和主流媒体要把宣传劳模列入每年的重要内容,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开辟专栏、专版和专题节目,进一步加大对劳模先进事迹、优秀品质和崇高精神的宣传力度,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共识。同时加强对劳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技能素质培训,弘扬劳模精神,永葆劳模本色,充分发挥劳模的示范引领作用,为构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湖北篇”凝聚强大的正能量。

八、着力提高劳模管理服务水平。各级工会组织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反映和研究解决劳模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经常了解劳模的生产生活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不断总结服务劳模的新经验,探索解决劳模困难的新途径,研究解决劳模困难的新办法。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机制,使劳模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模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掌握劳模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劳模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对劳模的管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