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会关于规范漂流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鄂安〔2015〕16 号

15.06.2015  13:25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漂流项目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漂流项目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漂流项目安全管理       漂流项目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漂流经营单位是漂流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漂流安全管理的法规、标准,落实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漂流项目安全。       1.严格遵守行业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加强对漂流船艇的安全技术管理,配备符合要求的救生衣、头盔等安全防护设备,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3.配足合格的安全员、救生员、漂流工,对其实施培训上岗及日常的安全教育,并购买足额的人生意外保险;       4.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5.接受旅游、体育、水利、交通、环保、质监、公安、安监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漂流经营单位要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要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证漂流安全时,必须停止漂流活动。       (三)漂流经营单位应配备防污设备,漂流行为不得污染水域。禁漂水位线由漂流经营单位根据漂流航道情况划定,在漂流始发码头设置禁漂水位线,并报地方海事机构备案。       (四)漂流经营单位应在上下码头游客接待处设置保障游客安全的辅助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在漂流河道内合理设置救生通道并在急弯、紊流、较大跌水等地段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救生点;各救生点应配备带绳的救生圈、对讲机和医用急救包,保证安全救援行之有效。       (五)漂流经营单位应在漂流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和“安全员、漂流工”公示栏。在漂流前由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船艇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       (六)漂流经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       (七)漂流经营单位对漂流河段的环境安全要做到勤观察、勤巡航,在确保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漂流。       (八)当漂流船艇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时,漂流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自救。同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九)漂流经营单位应制定年度防汛预案,并服从水利部门防汛抗旱的调度。       二、明确漂流项目安全职责       按照属地负责、部门监管的原则,漂流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漂流场所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全面落实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漂流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漂流项目安全监管综合协调,牵头组织漂流项目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参加漂流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漂流景区品质建设、规范漂流旅游市场秩序、监督漂流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游客及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漂流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管;宣贯实施国家强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1部分:漂流场所》(GB19079.11—2005)等相关标准;组织漂流技术指导人员、救生员培训;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三)水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漂流经营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修建旅游设施进行水行政许可,负责拦水坝的选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验收鉴定等的技术监督工作;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监督工作。       (四)交通(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漂流经营单位的营运车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营运车辆的定期检测和维护、营运车辆安全设施的配备、营运线路的核定等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漂流经营单位漂流船、舶的漂工进行培训(自漂除外);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五)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漂流景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景区经营单位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负责漂流景区及周边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漂流景点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污水、垃圾)处理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破坏景观、环境污染情况依法查处;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七)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救生衣(不含漂流船艇)等漂流设备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及有关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三、强化漂流项目隐患排查和责任追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漂流项目的隐患排查。       (一)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体育、水利、交通、环保、质监、公安、安监等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强化部门联动,采取联合检查和“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大漂流项目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督促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责令暂停营业,待整改合格后方能恢复经营。       (二)漂流项目所在的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前,对所属漂流场所开展拉网式隐患排查,全面排除安全隐患后方能开漂。       (三)举办漂流节庆活动和漂流赛事活动前,当地政府要督促活动主办方制定上报应急预案,全面开展隐患排查,确保没有安全隐患方能举办活动。       (四)各级各相关部门和漂流经营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漂流项目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全面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确保责任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凡因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