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新形势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更需加强

30.12.2014  16:47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该公报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期。四中全会提出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表现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中全会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我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然而,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视角看,只有比较完备的立法体系是不够的。我国现阶段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显示,在有些地区和用人单位劳动执法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与实现中国梦的主旋律相悖。

新形势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将直接得益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目前,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维度在于执法层面。严格劳动执法的途径有若干,重要的途径之一是劳动监察制度的完善与否,而工会组织的劳动监督在劳动监察的运行机制中又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

劳动监察对于劳动法治建设的意义在国际社会也可以找到直接的印证。曾担任过国际劳工局局长的弗朗西斯·勃朗夏认为,“没有监察,劳动立法只是一种道德运用,而不是有约束力的社会纪律”。实际上,国际劳工组织著名的“三方机制”工作原则不仅体现在其立法中,即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制定,而且也体现于劳动监察的运行中。有关劳动监察的基本国际劳动标准包括1947年通过的《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公约)和同名的建议书(第81号建议书)。1995年,第82届国际劳动大会又通过了《关于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1995年议定书》,该议定书将劳动监察从工业和商业单位扩大到了非商业服务部门的所有单位。国际劳工标准的这种大多数单位适用劳动监察的立法原则与我国《劳动法》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中使用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很相似。

关于劳动监督检查,我国的主要法律规范为《劳动法》的专章规定和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监督检查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最重要的是被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强制性的监督检查,以纠正违法行为,保证各项规范的实施。其次,是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再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第三种监督主要源自权益受到侵害的个人,因此其整体监督的作用比较有限,因为多数情况下走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第一种的劳动监督检查是政府专门机构的行政行为,行政机构行使劳动监督检查权利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行政机构在面对法律、法规以相关政策数量增加较快、需要监督检查的单位数量庞大的局面,其工作力量受到一定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监督层次——工会的监督可以发挥弥补行政机构监督检查力量受限的作用。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监督中的作用有利于提升整个劳动监督检查的效率,从而提高劳动社会保障的法治水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工会在加强劳动社会保障监督中值得注重三个理念。第一,工会组织具备自身独有的工作资源优势,充分利用这些资源用于劳动监督,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更直接的效果;第二,国际劳工组织将三方机制的原理运用于劳动监察之中,这一点同样适合我国的国情。因此,工会作为三方机制主体的一方,发挥其劳动监督的作用,不仅有其优势,更是一种责任;第三,多年前,国际劳工组织领域提出劳动监察具有预防违法情况发生的作用,最典型的例子如劳动保护范畴内的预防,通过监察可以确保或督促单位守法,积极的效果是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劳动争议、工伤事故等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