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工伤维权之难发人深思

22.10.2014  11:29

今年9月12日,对于湖北省保康县歇马镇金桥沟村三组的王观丽来说,是个黑色的日子,在外地打工的丈夫柳启柱不幸触电身亡。在接下来的半个月内,保康县总工会的维权工作组经过七轮工伤维权谈判,帮助工亡者保障了权益,部分减轻了家属悲痛。

柳启柱上有61岁的老父亲,下有6岁的儿子,妻子刚刚30岁出头,他是家庭的“顶梁柱”,外出务工收入成为整个家庭的重要经济支柱。今年7月20日,柳启柱经人介绍到江西新赣高速公路工程工地上打工,却在9月12日施工过程中误碰工地裸露的带电导线,不幸当场触电身亡。

作为一个没读过多少书的农村妇女,王观丽听别人说过,在外地打工如果出了事故,可以找事故发生的单位“讨个说法”。但是,怎么讨,具体该赔偿多少?她一片茫然。她求助村党支部书记黄佳君。9月13日,黄佳君向镇工会联合会报告了此事。

保康县总工会接到镇工会联合会报告后高度重视,立即组建联合维权工作组,由歇马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马开庭一同参与,火速奔赴江西新赣高速工程项目部,协商柳启柱善后赔偿事宜。

然而,出乎大家意料的是,项目方面负责处理该事故的人员提出的赔偿标准很低,协商无果,第一轮谈判陷入了僵局。

得知这一情况后,保康县总工会主要负责人放下手头的工作,一面协调司法部门准备有关材料,做好死者与其近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和委托书公证等必须的资料,一面亲自带领县、镇、村三级工会干部和法律顾问,陪同柳启柱家属火速驱车赶赴江西,前往事故发生所在工程公司进行再度协商赔偿。

工作组首先进行的就是事故调查。原来,事发当天,柳启柱当班在隧道内进行二衬喷浆作业,电路长期维护不利,导致线路老化,绝缘层破裂,致使柳启柱在施工过程中误碰裸露的带电导线,当场触电死亡。

经过走访工友,得知柳启柱月工资8000元左右,而且他只做了50天,还没有结算。

同时,维权组了解到,根据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隧道内施工现场安全环境必须能控、可控、在控,设备及电力线路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然而柳启柱所在工地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直接导致柳启柱在施工过程中误碰带电设备,造成了悲剧的发生。

以上两点,让维权工作组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不过对方坚持低标准赔偿,谈判再次搁浅。

维权工作组不急不躁,以柳启柱的工资还没有结算为由,要求工程老板先结算工资,然后再进行赔偿事宜的协商。在结算过程中,柳启柱做工50天,工资是12000余元,这样,月平均工资为8200元。

再次协商时,维权方提出了被抚养人要按照柳启柱月平均工资8200元计算,这样计算赔偿金就超过了100万元。但工程“老板”不同意,他们认为柳启柱的工资高于其他工人工资,要么按工地上所有工人平均工资5000元计算,要么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295元计算。

关键时刻,维权工作组向工程老板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低于本人工资60%的,按60%计算。”面对这一法规明确条款,工程“老板”无言以对。

围绕赔偿金标准这一争议的焦点,双方先后进行了七轮唇枪舌剑。

在维权工作组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按柳启柱月平均工资8000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由中铁五局第一工程公司一次性向柳启柱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0万元。但是,工伤维权之难依然令人难以轻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