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版见义勇为条例删除“不顾个人安危”等词汇

14.11.2015  13:26

武汉新版见义勇为条例删除“不顾个人安危”等词汇

要见义勇为,更要见义智为

本报讯(记者夏琼)“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等词汇,在《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将不再出现。昨从市人大常委会新闻通气会透露,该条例对“见义勇为”的全新界定成为亮点。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全国同类城市中,我市较早启动见义勇为立法工作,1998年,制定出台了《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其中规定“见义勇为是指非履行职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灾害事故中勇于救助的行为。

而在此次亮相的新版《条例》中,见义勇为的最新定义为“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其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文字表述被删除,同时,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表述修改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室负责人认为,这一修改使见义勇为概念更加符合法律用语。更重要的是,强调了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要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应当鼓励、倡导科学、合法、适当的见义智为,摒弃越壮烈越英雄的思维方式和做法。

新条例还将老《条例》中 “非履行职务”,限定为“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室负责人称,在实际执行中,由于“非履行职务”的情形过于宽泛,导致在有些见义勇为的认定上存在困难,不利于调动社会公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修改之后,对见义勇为的界定更加准确,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如保安人员、公安机关安保队员中的见义勇为行为,老《条例》将其视为“约定行为”,不予认定为见义勇为,但是根据新版《条例》的规定,他们虽然与用人单位签了约,并领取了一定的报酬,但他们的见义勇为行为仍应该得到认定。

武汉历年共有13人荣膺见义勇为英雄

武汉是座英雄辈出的城市,也是座敬英雄爱英雄的城市。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介绍,自1998年制定出台了《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来,我市共表彰见义勇为英雄13名。此外,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我市共表彰见义勇为先进群体111个502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643名,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生活困难补助和医疗、康复等方面的费用近千万元。

见义勇为英雄姓名 批准时间 简要事迹

叶理忠 1999 市轮渡公司晴川客运码头“12·19”勇斗勇擒杀人抢劫歹徒群体

胡建华 1999 与居民勇擒入室抢劫盗窃歹徒

汤君兆 1999 勇擒外地潜逃来汉杀人抢劫歹徒

戴诗平 1999 与盗窃作案的歹徒英勇搏斗壮烈牺牲

彭国庆 2001 只身勇斗持刀抢劫歹徒

刘应农 2004 勇斗持刀劫匪不幸牺牲

杨幸福 2006 追抓盗窃分子搏斗中牺牲

曾照慧 2010 下水救人牺牲

易 虎 2010 下水救人

方盛虎 2013 下水救人牺牲

陈忠贵 2015 下水救人牺牲

童淑华 2015 下水救人

蔡从庆 2015 下水救人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乐见“见义智为

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理事长邓斌对见义勇为定义中删除“不顾个人安危”这一修改也感受颇深。他认为,虽然是寥寥几字的变化,但更是理念的更新。见义勇为这个行为本身就应该包含对自身的爱护。

过去,见义勇为倾向于强调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强调搏斗甚至流血、牺牲,现在提倡见义勇为的同时,也要见义“”为。比如说,一位老太太发现有人正在小区盗窃,她一个人肯定无力对付,如私下报警、并帮助指认,这也是见义勇为行为。

邓斌介绍,这一理念的更新其实近年已经在我市见义勇为认定和鼓励中体现出来。两年前,我市一名出租车司机在路上发现抢劫,因当时势单力孤,他没有选择蛮干,而是悄悄跟踪不舍,后趁犯罪分子放松警惕在餐馆就餐时,与赶来的同行一道将其制服。这名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后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这个群体也获得市见义勇为群体荣誉。

近年来,我市已形成了不在中小学鼓励、宣传见义勇为的共识,这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武汉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坐公交、逛景点享优待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室负责人介绍,我市新版见义勇为条例在不少方面有新的突破,有些条款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处于领先。

新版条例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英雄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我市将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见义勇为奖励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奖励额度。

条例还首次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及牺牲人员的直系亲属凭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城市轨道交通,免费游览本市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正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见义勇为人员或可持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享受这一优待。

条例还专门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治、社会保险、抚恤补助、就业、教育、住房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作了细致规定,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流血又流泪”的问题,让这些英雄们感受到这座城市对他们的敬意与温暖。

如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园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就近优先接收,参加高级中等教育招生考试的,教育部门应当给予一定优待;符合保障房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市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

责编:李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