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取他人1.8万元后自首退钱 被判获刑一年

20.05.2015  14:37

  从别人遗忘在ATM机上的卡里取出1.8万元,经过一个月的思想斗争,决定将这笔钱还给失主,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昨日,记者从武昌区法院获悉,马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4年6月20日晚,马某来到位于武昌区八一路的一家银行取款。正值夜晚,自助银行内空无一人,马某正准备将卡插入插槽时,发现ATM显示的界面异样,原来,前一位来银行取款的人忘记将银行卡取走,银行卡还遗留在ATM机内,马某将卡内1.8万元取了出来。

  但这笔意外之财,让马某心里莫名开始不安起来。一个月后,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马某决定将这笔钱还给失主。2014年7月14日,马某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取了别人银行卡内的钱主动自首并退赔是不是就没事了呢?不然,公诉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了马某。

  马某偷取的是他人遗忘的储蓄卡,为什么被判处信用卡诈骗罪呢?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以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于银行卡的界定,刑法上的信用卡相当于银行卡,储蓄卡也在其范围内。此外,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使用自己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均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