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25.09.2015  09:10

  9月23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在讲话中指出,农村五保供养,是我国特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供养水平、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发挥积极的作用。

  《条例》明确了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内容、形式、标准和资金渠道,完善了管理与监督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确立了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框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为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法办理供养。《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不得低于80%。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条例》对供养服务机构作了专章规定,明确了管理运行经费、来源和工作人员待遇配备办法,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政策优惠的事项。《条例》还对加强分散供养对象的生活照料作出十分详尽规定,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掌握其衣、食、住、医等方面的生活动态,鼓励社区居民通过邻里互助的形式帮助分散供养对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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