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男子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17.12.2015  17:32

   中新网湖北新闻12月17日电 (徐石泉 王帅)近日,荆州市公安局破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并对犯罪嫌疑人邓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11月,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报案称:2011年4月,邓某在该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一直正常使用。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邓某通过该信用卡陆续透支消费达9万余元。经该行多次上门和电话催收,邓某拒还本息。遂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查处。

  接到报案后,民警迅速开展侦查工作,立即将邓某传唤到案,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经侦查发现: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犯罪嫌疑人邓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99041.14元,产生利息11950.94元,滞纳金5739.32元,共计116731.40元。银行多次上门和电话催收,邓某拒还本息。邓某归案前,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犯罪嫌疑人邓某归案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了减轻罪责,主动归还了全部透支本息。

  目前,犯罪嫌疑人邓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移送起诉。

  民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这里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