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环保局依法查处“周炎锋(个人镀锌加工)非法排污案”列入环保部典型案件

12.06.2017  10:41

  6月8日,环保部向媒体通报各地环保部门1-4月执行《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及移送环境犯罪案件情况。其中,由荆州市环保局依法查处的“周炎锋(个人镀锌加工)违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国通报。

  2017年2月28日,荆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周炎锋在租赁的厂房内从事化学镀锌加工,厂内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镀锌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到西干渠。在询问过程中,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并不清楚该行为的危害性。监测结果显示,加工过程中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总锌排放浓度为102mg/L、总铬排放浓度为26.3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67倍、25.3倍。

  2017年3月3日,荆州市环保局对周炎锋个人镀锌加工厂进行立案调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周炎锋从事镀锌加工过程中排放含铬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排放含锌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0倍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该行为人已经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荆州市环保局将案件依法移交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进行调查。2017年3月31日,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受理该案。目前,此案已侦办完毕,案件已移送至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此案的通报鼓舞了环境执法人员的士气,市环境监察支队随即组织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开展了学习和讨论,并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全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交叉执法专项行动,提出各检查组要进一步加大检查、执法力度,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打击此类严重污染环境、祸害子孙的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