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全国劳模参加休养活动的通知

31.08.2016  22:07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各大型企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今年4月26日在同知识分子、劳动模范、青年代表座谈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真心关爱和真诚服务劳模,今年全国总工会将组织5000名劳模休养,其中分配我省名额158名。为做好2016年我省全国劳模休养活动的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参加休养活动的人员为我省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其中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低于60%(以下简称劳模)。休养对象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重点安排生产一线特别是劳动环境艰苦的劳模和在重大工程、重点科研项目中发挥骨干作用的劳模,尤其是从未参加过休养的劳模。

二、休养时间和地点     

1、8月16日至22日,组织4名青年技工劳模赴全国总工会国际交流中心休养;

2、10月9日至15日,组织4名农民工劳模赴全国总工会国际交流中心休养;

3、10月17日至23日,组织30名劳模赴全总哈尔滨劳模技能交流基地休养;  

4、10月28日至11月3日,组织40名劳模赴全国总工会国际交流中心休养;

5、11月2日至8日,组织30名劳模赴全总厦门劳模疗休养中心休养;

6、11月13日至19日,组织50名劳模赴杭州市职工疗养院休养;

三、休养费用

在职劳模参加休养按出勤对待,往返路费由劳模所在单位承担。确有经济困难的企业职工劳模和农民工及农民劳模, 由各级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总审核批准后,往返路费由省总工会承担。休养期间的食宿、交通、参观考察、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由全总承担。

四、有关要求

1、组织劳模休养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劳模的深切关怀,是工会组织服务劳模的工作品牌。各级工会要强化政治责任, 高度重视,精心安排,认真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要求,切实组织好劳模休养工作。

2、各级工会要认真做好休养劳模选派工作,特别是劳模的年龄、比例、身份的甄别,不得安排其他人员(包括劳模的家属或随员)参加;要掌握劳模的身体健康状况,安排适合外出活动的劳模参加休养,65岁以上劳模不参加休养;要教育引导劳模做文明出行、勤俭节约、遵纪守规的模范,展示新时期劳模的良好精神风貌。

3、参加休养的劳模须携带荣誉奖章和身份证,少数民族劳模着民族服装。

4、各级工会须通知休养劳模自行前往当地售票点预订好往返火车票(车次见附件2中“建议车次”),按照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集中前往。乘飞机前往的,自行购票。休养劳模也可从当地直接前往休养地点,但须向省总工会报告车次或航班号及到达时间,以便休养地安排接站事宜。个别自行订票有困难的劳模,当地工会须帮助其预订好车票。

5、请各地、各单位按照分配名额、时间和地点,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并于9月20日前将休养劳模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电子邮箱:qglmxy@126.com)。

联系电话:027-8838156,027-88738051

附件:

1、劳模休养名额分配表

2、劳模休养报到时间表

3、劳模休养名单汇总表

4、劳模休养接待单位联系方式

   

                                                            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1 劳模休养名额分配表 .xls

2 报到时间.xls

3 劳模休养名单汇总表.xls

4 接待单位联系方式.doc

2016全国劳模休养通知PDF版.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