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派驻省总工会纪检组:把“四种形态”贯穿派驻监督全过程

02.08.2016  18:40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指明了前进方向,为纪检机关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提供了根本遵循,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系统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必须准确把握、精准运用,把“四种形态”贯穿派驻监督全过程,不断增强派驻监督实效,充分释放派驻监督的权威和力量。

把握内涵消除误区

所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与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描画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呈现点面结合、纲举目张的合围之势,为我们描绘出了一种倒金字塔的监督图形。“四种形态”阐释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基本路径,明确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着力点。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全面把握“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一条主线”去理解,立足治标与治本“两个层面”去把握,按照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三不机制”去落实,综合“四种形态”去运用。要深刻理解“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深刻认识和工作节奏的精准把握,指明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现路径,找准了监督执纪问责的切入点;要深刻理解“四种形态”与“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等重要论断以及纪检工作的执纪理念一脉相承,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要求,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治本之策;要深刻理解“四种形态”突出“防、正、治、除”四个字,通过从轻到重、从普遍到个别、从常态预警到非常态严厉惩治层层设防,使党规党纪的提醒、劝诫和制裁覆盖到全体党员,继承和发扬了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充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

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当务之急是要消除“两个误区”。首先要消除“四种形态”意味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的误区。习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明确告诫全党,我党执政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腐败。“四种形态”中连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都不放过,怎么会放过严重违纪违法的腐败分子呢?“四种形态”彰显的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全面、对一切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我们必须以“坚定的初心”打败“最大的威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懈、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坚决查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问题。其次要消除“四种形态”仅仅是对纪检部门提出工作要求的误区。“四种形态”的根本在于落实好党要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关键在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必须全党上下一起行动、共同担责。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落实“四种形态”,主体责任要先行,党委(党组)责无旁贷,绝不能当“甩手掌柜”,要重点把第一种形态落实好,真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运用好批评、教育、提醒等手段,守住纪律和规矩的第一道防线。

改进方式防止偏差

践行“四种形态”,要改进工作方式。一是要改进监督方式。派驻机构要发挥监督“探头”作用, 把功夫下在平时,强化日常监管,让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着力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要完善落实谈话、函询制度,加强教育提醒,把问题消灭在初始阶段。二是要改进问题线索收集方式。进一步扩大监督执纪视野和问题线索收集范围,实现党员“全覆盖”。建立纪检部门与组织、人事、公安、检察、法院、审计、财政、信访、金融、房产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纪检牵头、部门联动、资源共享、联查联办的工作机制。派驻机构要发挥监督“前哨”作用,对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机关和二级单位的全体党员进行“全身体检”和“健康扫描”,查找隐患、排查问题、对症下药。三是要改进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运用“四种形态”,大量问题线索进入视野,而纪检机关人员和精力有限,不可能对所有问题“吃干榨尽”,必须对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分类处置,快查快结,提高效率。要改进问题线索初核方式,选择初核对象不能专拣大案线索办,而对“大多数”小问题视而不见。四是要改进纪律审查突破方式。运用“四种形态”,涉及对象大量的是轻微违纪问题,要更多地采取谈话、函询、走访、调阅资料等审查方式和一般性取证方式进行突破。

践行“四种形态”,要转变工作方法。一是要加强教育提醒,从注重“事后问责”转向“事前预警”。在坚持常规教育力度不减的情况下,要特别注重把查处的案例资源变为警示教育资源,不断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做到先教后诛。二是要强化线索排查,从注重“紧盯违法”转向“紧盯违纪”。摈弃以往“放长线钓大鱼”的错误思想,完善线索发现、处置、跟踪机制,杜绝把问题线索锁在抽屉里、处理问题“抓大放小”的错误倾向。三是要提高办案效率,从注重“求全责备”转向“快查快结”。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时间,快进快出、快查快结,把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查清后,涉嫌犯罪的问题在第一时间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既减少管理成本和风险隐患,又提高了工作效率。四是要完善惩处方式,从注重“抓大放小”转向“抓早抓小”。综合运用批评教育、提醒、函询、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提前退休、改任非领导职务、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组织处理以及党纪轻处分等方式,紧紧围绕“六大纪律”,既查违反纪律的“大问题”,也查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纪问题,做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防止由违纪滑向违法,让“少数人”成为教育“多数人”的典型。

践行“四种形态”,要防止和纠正“四种偏差”。一是“咬耳扯袖”不经常。在“四种形态”中,需要“咬耳扯袖”的数量最多,通过“红脸出汗”减轻违纪危害的效果也最好,但在现实中还没有形成常态,“听到就要过问,有反映就要核实”的要求还落实得不够好。二是“通报曝光”打折扣。对一些受处分的人员公开通报曝光,是十八大以来的一条成功经验,刚刚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作出了明确的制度性规定。但有的单位领导认为,已给当事人处分了就不要再通报曝光,怕通报出去影响单位声誉和形象。少数纪检干部也乐于做顺水人情,有的将公开通报变为内部通报,有的甚至取消通报,使震慑和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三是“自由裁量”较随意。“四种形态”实行后,一些党组织和少数纪检干部将其视为“自由裁量权”,衡量尺度以宽为主,择易而行,没有做到“盯住不放”、“动辄则咎”,本该重处理的给予轻处理,本该轻处理的最终不处理,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处理违纪问题“畸重畸轻”的现象,甚至同样的问题出现截然不同的两种处理结果,削弱了纪律的严肃性。四是问责追责不到位。发生严重违纪问题,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目的是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两个责任”,杜绝违纪问题再发生。但有的单位存在“给了处分问责难”的现象,当事人受到处分后,单位领导或纪检干部认为已经处理到位,不愿问责、不敢追责,甚至还为相关责任人说情、免责,或以追究基层领导的责任代替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四种形态”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怎样执纪”的重大问题,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化。我们要增强看齐意识,跟着学,照着做,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学思践悟提升能力

要转变监督执纪理念。“四种形态”彰显了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是纪检组织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践行“四种形态”,首先要改变思维定势,牢固树立“四种理念”:一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理念;二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理念;三是全面审查、管住多数的理念;四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

要突出监督执纪重点。要破解“管在日常”的难题,坚持问题导向,拓展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扩大群众监督基础,提升发现问题的广泛性和主动性。要围绕“六大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审查;要围绕重点人、重点事、重要时间节点,把“四种形态”落实到正风肃纪全过程;要围绕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一案双查”,加大追责问责力度,让主体责任落地生根。

要提高监督执纪能力。“四种形态”严格依据纪律进行划分,前两种形态是治本之策,后两种形态是治标之计,每一种形态都有对应之法,环环相扣、科学有效,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结合,是纪检干部履职的重要遵循,为严挺纪律和规矩找到了抓手,对派驻纪检干部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如何加速“四种形态”与派驻监督工作的无缝对接,从“早”字入手,突出抓早抓小;从“常”字入手,强化日常监督;从“严”字入手,保持高压态势。在落实“四种形态”的过程中,如何真正做到主体责任不缺失,监督责任不缺位,抓早抓小不缺少,严格问责不缺力。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派驻机构干部不断地学思践悟,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精准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全方位提升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和水平。(省纪委派驻省总工会纪检组组长 刘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