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判处两起非法狩猎案:拘役+修复生态
中新网湖北新闻7月18日电 (耿吉国 贺鑫)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17日公开开庭审理。经过2个多小时的庭审,该县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修复费共计2000元。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修复费共计4200元。
经调查,今年3月,吴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竹溪县汇湾镇青山村1组姚家塘设置2个铁质捕兽夹,捕获了一只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猪獾,并用木棒将猪獾打死后赠予他人食用。当天,吴某某被竹溪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同样的时间内,郭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竹溪县城关镇“九荒坡”设置钢丝套捕兽工具,捕获了一只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麂子,并用石头把麂子打死后装入袋子,在返回途中被标湖林场巡逻人员抓获后移交给公安机关。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在禁猎期内捕杀野生动物,不仅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且破坏自然生态平衡,侵犯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过开庭审理,竹溪县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以上两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对打击犯罪、提升社会公众生态资源保护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具有较好警示教育作用,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社会现实需求的积极回应,有助于全社会形成对滥食滥捕野生动物零容忍的氛围,树立起生态文明法治意识。(完) (编辑: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