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 凡符合规定当场立案

05.05.2015  11:03

  武汉晚报讯(通讯员王田甜 记者翟兰兰)一起标的额达4250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成为武汉实行立案登记制后的第一起案件,登记过程仅花了20分钟。昨起,武汉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根据“凡符合规定当场予以立案”原则,第一天,全市法院共立案435件,比同期立案数增长了10%。

  2013年9月,一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放贷4250万元给武汉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6.3%。逾期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贷款到期后,该公司无法偿还全部贷款。昨天,该营业部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营业部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申请立案材料,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官指导下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在指定银行缴纳诉讼费后,市法院当场予以登记立案。除去缴费时间,案件登记过程仅仅用了20分钟。

  昨天,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将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起诉状和相关证据符合诉讼法要求的,当场登记立案。当事人将诉状提交给法院时,一个诉讼就开始了。

  法官提醒,“立案登记制”不是简单的“一刀切”。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登记立案”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见习编辑:陈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