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全省17市州考核全覆盖

26.12.2015  03:27

  12月25日,湖北省环保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环保厅副厅长李国斌就湖北省出台的 《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和解读。《办法》按照“谁改善、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结合国家空气质量考核标准和湖北省实际情况,以湖北省大气首要特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指标,建立了“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与“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双项考核的生态补偿机制,考核范围包括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

  对PM10、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级标准的地方,若按考核方法计算结果为负值,不扣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如对神农架林区等环境空气质量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为保护和提升其保护环境空气质量的积极性,在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时若PM10、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以上,按考核方法计算结果即使为负值,也不扣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

  该算法既考虑了各地目标的完成情况,同时也考虑了各地年度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如某市同比改善的绝对量越多,完成目标值越多,对全省空气改善的贡献率越大,补偿资金额度越高。由于PM2.5各地基数缺乏且国家未确定目标,目前考虑同比改善情况。生态补偿金系数暂定为30万元(微克/立方米)。

  在生态补偿资金考核及资金运用上,省环保厅每季度公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并将各地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年度通过调整相关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实行生态补偿和奖惩。为了确保考核数据的可靠性与公开性,必须采用经省环境保护厅核准的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并按月向社会公开发布。

  截止到11月底,今年纳入国家考核的12个市州PM10累计平均浓度同比下降9.1%,实现连续6个月同比下降。全省17个市(州)PM10平均浓度为97μg/m3,较2014年同比下降4.0%。但随着冬季到来,重污染天气时有发生,空气质量反弹压力增大。《办法》的出台将通过实施生态补偿,进一步提高地方各级政府保护环境意识、落实和强化地方政府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加快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郭妍捷、喻妙、余桃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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