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召开《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新闻发布会

25.12.2015  12:13

   12月25日上午,湖北省环保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我省刚刚出台的《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有关情况。李国斌副厅长介绍了全省空气质量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就《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污染防治处处长兰国桢参加会议,宣教中心主任巫勇主持会议。

李国斌介绍,《办法》按照“谁改善、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结合国家空气质量考核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以我省大气首要特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指标,建立了“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与“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双项考核的生态补偿机制,考核范围包括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

在生态补偿资金考核及资金运用上,明确按季度核算、按年度结算。省环保厅每季度公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并将各地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年度通过调整相关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实行生态补偿和奖惩。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奖惩资金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得挤占挪用。

李国斌表示,《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通过实施生态补偿,进一步提高地方各级政府保护环境意识、落实和强化地方政府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加快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来自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社、人民网、湖北日报、湖北卫视、省政府门户网等16家媒体的记者参加了此次发布会,并就感兴趣的话题进行了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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