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联合省发改委等十部门出台实施意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

17.07.2015  19:37

  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10部门印发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5〕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释放利好信息,全面开放民办养老服务业领域,进一步加大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支持力度,规范全省养老服务行业发展。

  《实施意见》为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指明了方向,明确提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全面参与养老服务业。社会力量不仅可以全面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也可以全面参与机构养老服务,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医养融合发展和养老产业发展,让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到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个关键环节中来。

  《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了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政策支持力度,重点就资金扶持、融资信贷、税收优惠、用地政策、人才队伍、规范发展等5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如在资金扶持方面,进一步提高了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对新建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500元、改造和租赁用房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一次性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按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给予补贴。”高于以前执行的补贴标准。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其中30%要用于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在支持融资信贷方面,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实体,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达到在职职工人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中央财政和贷款所在地财政各承担一半  。在税费优惠方面,规定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在保障养老用地需求上,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按床位数100张、300张和500张的标准,分别列入县(市、区)、市(州)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扩大人才培养规模,拓展人才培养渠道,加大对养老服务业从业人员特别是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等等。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创新、协调和落实,合力推进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完善市场机制,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培育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和基层老年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和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实体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服务机制。(厅福慈处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