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公务接待会议费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30.12.2014  14:21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公务接待会议费差旅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发〔2014〕1号)、《湖北省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3号)、《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4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1号)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机关(以下简称省社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社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社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公务接待、会务、差旅公务活动中要坚持“有利公务、严格标准、规范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

第二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四条  基本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招商引资、项目合作等公务活动。

(二)省社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协调安排。

(三)上级机关领导、省内外单位来访客人,需省社接待的,原则上由相关处室按照规定要求,对口承办接待。

(四)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五)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六)不挂横幅、不铺地毯,不组织专门迎送活动,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五条    批办程序

(一)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办公室负责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二)承办接待任务前,要如实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附上派出单位公函,注明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承办处室经办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承办处室的省社领导审批后交由办公室安排。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事前审批手续的,承办处室应在接待活动结束二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三)公务活动结束后,承办处室经办人要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经省社财资处审核,报分管接待工作的省社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受审计。

(四)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资金支付采取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支付,不得现金支付,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书面说明原因,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接待标准

(一)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到达或离去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工作餐应严格接待标准,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三)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

(四)参加接待人员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接待对象住宿费、电话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客人自理,省社不予补贴和报销。

(五)不得超标准接待或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住宿场所,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六)如有外宾接待任务,接待标准严格参照《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4号)执行。

第七条    监督检查

办公室按季度通报本办法执行情况和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省社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制度落实。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第三章    会议费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会议,指省社及机关各处室使用省社本级预算资金召开的工作会、座谈会、评审会、研讨会等活动。

第九条  省社会议活动分为二类会议、三类会议和四类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类审批。二类会议指全省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三类会议指省社召开的,邀请省直其他厅局,各市州、林区、直管市供销社,系统其他单位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指省社机关各处室组织召开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工作会、座谈会、评审会、研讨会等。

第十条  会议审批

(一)二类会议、三类会议由办公室提出会议计划和经费预算,经分管领导核准、主要领导审签后报省委或省政府审批,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会议费预算应当明确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会议天数(明晰会期和报到、离开天数)、代表人数及职级、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明细等。

(二)四类会议由相关处室提出会议计划,填写《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会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会议时间、规模、地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会议纪律统一按照《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3号)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议费支付方式

会议费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特殊情况无法执行公务卡支付的,可向省社财资处申请以支票或电汇形式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会议费报销

会议承办处室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二、三类会议)或《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会议审批单》(四类会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资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公示

实行会议公示,承办处室应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在单位内网上公示,按规定要求公开的应经主要领导审核后在单位外网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年度汇总制度

各处室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处室上年度承办会议情况汇总,填写《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年度会议汇总表》后报财资处。

财资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省社机关上年度会议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监察厅。

第十六条  省社监察室对省社机关各处室会议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会议费管理相关规定的会议组织处室和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责。

第四章    差旅费管理

第十七条    差旅费是指省社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称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省社机关差旅费报销范围、标准和条件统一按照《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1号)执行。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须如实填写《省供销社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并报主任或分管主任批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不提前借支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支出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差旅费用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书面说明原因,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差旅审批单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须由出差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省社财务资产处负责按规定对差旅费支出进行审核。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无正规发票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对符合规定的差旅费在核实金额后由财务资产处分管负责人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单经省社财务资产处审核确认后,须报省社分管主任签字批准方可报销差旅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及相关部门调整相关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省社机关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