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公 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9.12.2014  18:24
  委机关各处室、委直管单位: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经委 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前与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同时废止。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 年4 月10 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委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意见》、《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直管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委机关接待工作应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委机关各处室、直管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接待原则 (一)对口接待 上级部门、外省的副部(省)级以上领导及市(州)、县(市)党政主要领导来委公务活动,由委办公室统一安排协调,对口处室、直管单位负责组织配合;其他人员由对口处室、直管单位负责接待。 (二)经费管理 委机关各处室、直管单位在对口接待中发生的接待费用,由各处室、直管单位负责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接待标准 (一)严格控制住宿标准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政府招标定点酒店、宾馆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对口接待处室、直管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二)严格控制用餐标准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费用标准:市、州、县级人均不超过80元,上级部门和兄弟省市人均不超过130 元。工作餐应当供应 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因工作需要,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在外省市开展的公务接待,按当地会议用餐标准执行。 (三)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时,接待对象在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 人;超过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司机等工作人员不超过3 人。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按照对口接待的要求,凡有公务接待任务的处室、直管单位,须事先提出申请,由经办人填写《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公务接待事前审批表》,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业务委领导审批。审批表内容包括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接待处室、直管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八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委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参加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第十一条 严禁委机关、直管单位工作人员以开展公务活动为名,进行请客、旅游观光,不允许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不允许到营业性歌舞厅和夜总会等场所进行娱乐活动,不允许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违者一经发现,坚决予以追究,其发生的所有开支一律由责任人自付;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财务报销 (一)公务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报。禁止多次接待事项合并一次报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处室、直管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二)公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接待处室、直管单位应在接待任务完成后的一周内持相关报销单据由处室、直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委财务处审核,报分管财务的委领导审批后办理支付。 (四)办理报销手续时要据实提供下列合法单据和有关资料: 1.《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公务接待清单》; 2.派出单位公函; 3.接待费用原始发票和原始明细清单(包括住宿明细清单、进餐菜单); 4.《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公务接待事前审批表》。 第十三条 严格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严格按照批复的公务接待预算执行。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四条 委机关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同时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委办公室、财务处应当加强对委归口管理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委财务处应定期汇总委机关公务接待情况,报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委办公室、财务处应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委监察室应加强对机关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违规违纪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条 各市州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省属医疗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委归口管理单位、委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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