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省直各预算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25.03.2017  08:55

省直各预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 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精神,为规范省直各预算单位财政划拨工会经费流程,加强工会经费的统一管理,确保省直各预算单位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正当权益和经济利益,切实提高工会服务中心、服务职工、服务基层的能力和水平,现将拨缴工会经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拨缴范围

省直各预算单位(包括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垂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经费拨缴流程

1、各单位编列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 编列工会经费,并细化到相应支出功能和经济分类科目,以确保工会经费拨缴的顺利实施。

2、省财政厅按法定程序批复部门预算,下达各单位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指标。

3、各单位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应及时申报年度工会经费用款计划,省财政厅国库处审批后,各单位将所缴工会经费一次性支付至省总工会经费专户上。省财政厅国库处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各单位工会经费支付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4、省总工会收到各单位汇缴的工会经费后,按照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鄂工发[2005]11号)规定,将基层工会留成部分及时返拨给各缴费单位,并开具由财政部监制、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由各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三、其他事项说明

1、各单位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指标如有调整,应将调整后的相关文档送省总工会财务部,并根据调整后的指标进行经费拨缴。

2、各单位应将开设的工会经费账户信息或变更后的账户信息及时函告省总工会财务部,并指定专人做好经费拨缴、账务处理以及账目核对等工作。

3、根据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管理的要求,已成立工会组织的省级各单位应及时开设工会经费专户,对单位留用的工会经费,应依据《工会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和管理;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可申请将留成经费拨至上级工会组织进行管理,但需进行书面情况说明,并送省总工会财务部留存备案。

4、对未纳入省一级预算的各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可采取国税代收或财政划拨的方式缴纳,严禁将工会经费直接汇拨至其上级单位工会或本单位工会账户上。

                  湖北省总工会     湖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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