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扶贫办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扶贫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培训,是指省扶贫办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扶贫办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省扶贫办举办各类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省扶贫办机关和其所属培训机构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省扶贫办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前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时间。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综合管理,分级负责,逐级报批。
第十二条 省扶贫办机关和所属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实用廉价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安排高档套房住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等活动。
第十五条 省扶贫办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直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省扶贫办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省直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扶贫培训接受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各项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接受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扶贫办按照湖北省培训管理办法为依据制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的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定的出国(境)培训,不适用本规定,出国(境)培训按照湖北省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扶贫办所属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